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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doc

居间人管理制度两篇

第1条

  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期货经纪人的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公司中介业务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非公司员工。

  中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中介和补偿。

中介合同和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确定中介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中介人从事中介业务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中介业务的经纪人。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任命、身份和行为的确定第4条、中介机构的任命采取公开招聘和培训筛选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招募条件应遵循期货资格优先原则、客户入市优先原则。

  第6条、中介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期货经纪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接受客户委托,独立承担经纪之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7条、经纪人和期货公司无关联。

  经纪人不是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的一方。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中介人。

  第三章经纪人权利和义务第9条、经纪人权利

  1、根据中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中间服务的机会。

  2、中间人有权根据其为中介活动支付的劳务合同从公司获得报酬。

  第十条、经纪人在与公司签订中介合同前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并据此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接受相关制度约束。

  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监管机构、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骗客户或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11条、根据《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中介服务准则》,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12条、中介人不得在公司外从事非中介活动和非法活动。

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公司不对其任何行为负责。

  第13条、遵守中介服务代码

  1、诚信原则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推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或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披露义务经纪人在开放市场时应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纪人身份、联系客户、接受客户委托;告知投资者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向投资者解释期货交易涉及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收益,不做虚假+误导性广告和宣传,不允许欺诈活动。

  3、遗漏标准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4、禁止超越权限仅提供“合同订立报告信息或合同订立中介服务”的代理行为;无权代表他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表客户签署交易票据,无权代表客户委托和发布交易指令,无权代表客户委托和分配资金。

  5、保密标准中介机构应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并按约定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6、实名原则从事期货经纪活动时,经纪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14条、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应确认中介机构的真实身份,并要求中介机构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

  中介提供材料的个人信息,包括详细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的主要状况和社会关系等。

、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中介人应与公司或营业部签订中介合同,公司总部市场部进行日常管理;公司为中介机构建立档案,由公司总部市场部统一归档,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介绍的客户分别登记和分类管理。

  第五章经纪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司及营业部开户后应及时通知总行市场部对经纪介绍的客户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中间人从事中介开发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中介劳务返还的方式和方法由营业部确定、并报总部市场部审批,总部市场部根据中介合同统一结算。

中介合同期限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收入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税。

  第20条、如果中介合同到期,应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续签合同。

到期不续约将自动停止业务回报的分配;

  第21条、中介合同条款的变更必须经公司总部市场部审核批准。

  第六章经纪人违约责任及处罚第二十二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经纪合同

  1、利用期货经纪人身份非法集资或变相融资。

  2、以期货经纪的名义从事期货经纪以外的经纪活动。

  2、对客户做出利润保证或风险分担承诺。

  4、未经批准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6、违反相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进行自律管理。

  如有争议,公司应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并积极解决。

  违反中介合同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宏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业务,保护中介机构和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向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以获取中介报酬,并独立承担中介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管理。

  第三条中介机构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他只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领取中介报酬,不享受公司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福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营业部)对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中介资格管理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居间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不被禁止进入证券期货市场。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公司中介,公司应提供身份证明,填写中介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就业经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营业部(营业部)对中介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后,应当与公司签订中介合同,明确中介事项及其权利义务。

中介合同经营业部(营业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不得修改中介合同的统一文本,特别约定的条款应报公司批准。

  签订的中介合同由公司保管。

  第九条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可以制定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价标准。

如果中介不符合绩效评估标准,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中介合同。

  中介机构如需提前终止中介合同,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条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资格的,公司可以取消其中介资格、终止中介合同、追回违法所得并通知本行业公司。

  第三章中介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应建立中介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中介及其业务进行专项管理,并对中介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应建立中介评估制度,每月和年末对中介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1)中介市场发展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中介对客户的服务;

  (三)中介机构是否受到客户投诉;

  (四)中介机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可根据中介评估结果调整中介报酬。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客户进行回访,并将客户反馈的信息作为评估中介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为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素质,规范中介行为,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应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风险披露、期货交易规则等。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公司和从事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以外的新客户。

  中介客户开户前,中介应与开户人员预约,填写预约登记表,经开户人员确认后开户。

  如果一个账户是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开立的,它将被视为公司的公共客户。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介绍的客户应在公司现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

  客户开户后,开户人员填写新客户确认表,连同期货经纪合同一并提交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引入中介机构。

  营业部员工介绍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的业绩应当记录在营业部业绩中;如果其他部门的员工介绍中介机构,员工的绩效应根据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贡献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中间业务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间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各营业部(营业部)应认真检查客户与中介的关系,各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对中介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中介关系不真实,公司应严肃处理,追回非法收入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假借中介之名骗取中介费用的,公司将给予严厉警告、降级、解聘、解聘等处分,同时追回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中介机构行为准则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诚信开展中介活动,积极推动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合同的有关事项及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客户和公司。

特别是向客户披露期货交易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或故意扩大期货投资利润。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保守公司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包括不作为授权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公司员工、和不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与对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作为中介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不允许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向客户承诺利润或保证;不得引诱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等等。

  3、不允许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签发人、资金转出方、对账单确认人。

  4、公司现有客户和自然增长客户或公司证券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客户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换为经纪自营客户。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除向公司介绍客户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指导客户进入市场,例如,向客户客观解释期货交易风险,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品种,指导客户使用公司的交易软件、市场软件等。

  2、接受客户咨询。

如果你不能回答,你应该及时与公司沟通。

  3、指示客户从公司网站和其他渠道了解市场情况、最新消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4、做好客户与公司的沟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客户信用调查;协助公司完成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的交付和签署;通知客户参加公司培训、更新交易或报价软件;向公司反馈客户的要求、意见或建议;等等。

  5、公司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中介报酬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向中介支付中介报酬。

  中介报酬的相应税费由中介承担。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中介机构报酬的指导标准。

公司业务部(营业部)可根据中介类型、当地市场条件、中介对公司或营业部的实际贡献、对客户服务进行相应调整。

  中介机构的报酬比例超过公司指导标准的,应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营业部(营业部)应在每月结束后五日内计算中介人的报酬,并报公司结算财务部审批。

付款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

  如果中介人在当月没有收到中介人的报酬,则可以累计。

  第六章经纪人违约管理第三十条公司每月向经纪人支付报酬时,5%作为风险基金,由公司保管。

  当从中介机构提取的风险资金总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公司将不再从中介机构提取风险资金。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违反中介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基金应当用于赔偿公司的损失。

  如无赔偿理由,风险基金应在中介合同终止后7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中介机构。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的客户与公司发生纠纷,或未能按时签署结算单,或给公司造成风险损失的,公司可扣除中介机构的风险溢价和中介报酬,直至弥补上述损失。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中介合同开展中介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除中介报酬、提前终止中介合同、行业通知等措施。

  中介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要求中介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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