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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国神华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国神华

  篇一:

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发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发现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其它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低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且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方案;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4、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年月】

  篇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50万元以上;

  8、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万元以上;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50万元以上;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9、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5%以上等);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公司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篇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信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会决议;

  4、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5、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

  (3)购买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它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6、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8、业绩预告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9、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0、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澄清事项;

  11、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或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12、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3、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15、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化;

  1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仅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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