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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韶关金色阳光项目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合同

 

甲方:

韶关市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韶关金色阳光项目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合同

发包单位:

韶关市金色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对韶关金色阳光项目园林景观设计(不含方案设计阶段,园林景观方案设计由其他单位完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韶关金色阳光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项目用地处于韶关市新老城区交汇的中间地带。

项目东侧为住宅小区,南侧背靠芙蓉山公园,西侧为学校,北侧紧邻城市主干道芙蓉北路,项目规划建设总用地面积约67204平方米,由南地块、北地块组成,其中南侧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6806平方米,北侧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约为40398平方米,容积率3.5,南地块绿化率25%,北地块绿化率待定。

总建筑面积约为30万平米(含地下室)。

业态如下:

南地块:

①、购物中心约10万平方米,暂定5~6层;

②、商业街约3万平方米,暂定3层左右;

③、写字楼约2.5万平方米,暂定15层左右;

北地块:

④、四星级酒店(洲际酒店,假日系列)约2.5万平方米,暂定15层左右;

⑤、住宅约5.5万平方米,由4幢高层塔楼组成,暂定层数32层;

地下室

⑥南、北地块地下室约5~8万平方米,层数未定。

二、设计范围:

2.1韶关金色阳光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园林景观设计(不含方案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首层(含广场、商业街)、架空层、阳台、墙面、裙楼项及屋面层园林景观设计(不含方案设计阶段);园林景观工程的方案设计由其它设计单位完成,但乙方必须在方案设计阶段参与并展开设计工作,在方案设计过程中进行施工图初步构思,弄清设计师的园林景观设计理念及要达到的效果,对方案设计图纸中的疑点跟相关设计师进行勾通解决。

同时将其设计理念及要表达的园林效果完整地在园林景观施工图中体现。

2.2市政道路路牙至甲方用地红线范围的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不含方案设计阶段);

2.3上述两个范围应分别出具施工图阶段图纸;

2.4设计深度要求达到施工图阶段的要求,满足国家及地方规范、设计任务书、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及深度,且符合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任务书具体详见附件一:

韶关金色阳光项目园林景观施工图阶段设计任务书。

2.5本合同所述园林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绿化、地面铺装、景墙、花池、水池、水景、凉亭、休憩长廊、景观建筑等甲方聘请的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单位设计的所有内容及与之相关的结构、机电、照明、给排水等设计。

2.6设计面积详见下表(下表面积是暂定数值)

序号

区域

园林景观设计面积(m2)

备注

1

A地块(北侧)红线内

40065

2

A地块(北侧)红线外

632.17

3

B地块(南侧)红线内

27046

4

B地块(南侧)红线外

603

上表面积数据是暂定值,实际结算面积以甲方确认的园林施工图设计园林面积为准,施工图设计的园林景观面积计算规则:

按园林景观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园林景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洞口等所占面积,因为些范围内不需要园林景观设计)。

2.7乙方具体承包设计范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有权只委托乙方设计以上范围中的某一部份,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使用语言:

3.1上述设计范围内的软硬景观、结构、机电、给排水的设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上述范围内景观布局及修饰坡度设计,包括入口、大门、车库出入口设计(标高必须高于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地面处理,铺装材料和细部处理等;

2)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园林建筑与绿化设计;提供种植土壤的设计及要求;表面地形设计;

3)庭院灯光照明设计、效果与灯具选型设计、布局设计;

4)广场、廊架、雕塑(概念)、园景墙、花池、步行小径、梯阶、栏杆等园建小品的设计;

5)园林配套设施系统选用与配置(如垃圾捅、凳、椅、地面陈设品、背景音乐等等);

6)水景设计;

7)景观人行道设计(包括铺装、坡度等);

8)儿童游乐设施和康体设施的设计及选择;

9)提供与整个环境设计相协调的艺术品摆设;

10)地饰面坡度及表面排水设计;

11)灌溉口的布置。

12)室外消防栓与园林的关系;

13)车道、地下室入口拦水、排水设计;

14)园林设计地面标高应考虑与项目周边主要建筑的标高。

15)方案设计图中的其它内容均应体现在施工图中

3.2积极配合主体设计及甲方分包的与园林有关的各分包设计。

3.3各阶段提供甲方确认的正式蓝图一式十二份,电子光盘图纸二份(包含可修改版和PDF版)。

3.4解释所提供之设计图纸并进行设计效果说明。

乙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设计程序及进度进行设计工作。

3.5乙方应积极配合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单位及主体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针对主体设计中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并及时与甲方及园林景观方案设计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沟通,避免主体设计图纸与园林设计图纸的冲突,使两种图纸达到统一协调。

3.6使用语言要求用中文,如果使用英文,必须有中英文对照翻译,图纸标注要求有中文,如果用英文,必须有对应的中英文对照翻译且以中文为准。

四、设计阶段:

4.1初步设计阶段

按照甲方批准的第三方之方案设计,乙方将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该阶段将具体地阐述设计大意,供甲方对细部定案及统筹之用。

乙方在这阶段将有一次的展视会议,展视初步扩初平面图纸、剖面图和主要地区概念效果图、标高图、灯光配置、排水概念大纲图和灌溉给水点指南图、铺地材料建议等让甲方检视和确认图纸,图纸及材料一经确实后即进行详图制作,若甲方要求更换部分物料,不应视为额外服务;

设计成果(纸版图纸12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文件含PDF版及可修改CAD版)

1)扩初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

2)A0总体规划设计总体平面效果图;局部放大平面图;

3)总体竖向设计图;

4)总体绿化设计平面图;

5)灯光照明设计效果图;户外灯具布置图;

6)公共艺术设计;

7)建筑小品方案图;主要节点与主要景观立面、剖面图;

8)雕塑/雕刻/小品等设计方案。

4.2施工图设计

1)待初步设计阶段获甲方确认及批准后,乙方将进行施工图设计,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2)在投标进行期间,如有需要,经甲方确认乙方可向招标单位解释设计意向;

3)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封面及施工图设计说明,节点详图、节能设计;

●总平面布置、索引图及定位尺寸图(含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放大平面;

●定位放线;

●竖向设计;

●园林建筑详图(包括园林建筑、结构、饰面;小品制作、安装等);

●照明灯具及相关资料(如品牌、生产厂等);

●园林公共配套设施系统图;

●设施大样或图片资料;

●草坪边缘分隔详图;

●乔木及棕榈种植图,并附植物名录(即植物名称、冠幅、规格、数量、密度要求);

●灌木及地被植物种植图,并附植物名录(即植物名称、冠幅、规格、数量、密度要求);

●土壤造型详图;

●绿化规范说明(包括种植详图及乔木、灌木形态规范图);

●各种类植物种植施工图规范图(包括植物保养说明);

●提供设备、材料(含苗木)清单及软硬景、家私部品清单,提供主要材料及装饰性材料样板四份,提供硬景设施及苗木的图片四套,负责提供工程量清单二份;

4)设计成果((蓝图12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文件含PDF版及CAD版));

4.3工程施工审查及施工配合阶段

1)乙方需与甲方,承包商和设计院一同出席建造前会议,乙方需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甲方可要求乙方协助检阅有关之定位、物料铺装及绿化部份;

2)参与视察苗圃,以监管承包商预备种植物料;

3)在园林施工期间,乙方同意配合工程施工而安排不少于一名主管级设计师驻甲方的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直至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合格;

4)在园林施工期间,乙方应定期参加甲方安排的工程例会(如甲方要求),及时与现场施工沟通,在施工的各关键点委派景观设计师到现场指导、调整方案;

5)对于施工中没有达到施工图要求的效果,乙方有责任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建议予甲方;

6)在施工的各关键点委派景观设计师到现场指导、调整方案;

7)在工程施工中,接甲方通知,乙方应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到达现场处理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8)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施工验收。

并提交施工验收书面意见。

五、设计进度

时间

内容

六、设计成果

6.1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设计成果除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外,还要满足下述要求:

1)本合同设计、施工过程中由甲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及传真函件的要求;

2)政府批报要求;

3)各阶段设计成果(含中间交流成果等),其文字说明为简体中文字体,文字的真实含义以中文理解为准。

6.2设计任务书的确认

合同生效后3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就设计任务书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对设计任务书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设计任务书。

6.3设计成果的类别:

详细成果类别见设计阶段中要求。

6.4阶段性设计成果的认可

设计成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视为被甲方获得认可,同时该阶段设计工作结束:

1)该阶段设计成果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向甲方完成了阶段设计成果汇报,不视为该阶段设计成果已被甲方认可)。

2)获得韶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批复(如果政策法规有该项要求的话)。

6.5设计成果的提交

设计过程中按照各个专业间相互提交设计中间成果的时间点作为阶段控制节点,均应在提交成果前报甲方设计管理人员备案审查。

设计过程中随时与甲方设计管理人员保持沟通。

设计成果提交:

应在正式出图时间前5天,以非正式的白图形式提交甲方审查和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做出必要的修改之后才能正式出图。

七、现场踏勘

乙方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踏勘,如需甲方协同可先行沟通,组织踏勘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踏勘过程中对乙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服务费用:

1)设计服务费用总计为:

暂定人民币元(¥元),其中:

●A地块(北侧)红线内设计服务费用总计为:

暂定人民币元(¥元),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m2(大写:

每平方米元);

●A地块(北侧)红线外设计服务费用总计为:

暂定人民币元(¥元),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m2(大写:

每平方米元)。

●B地块(南侧)红线内设计服务费用总计为:

暂定人民币元(¥元),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m2(大写:

每平方米元);

●B块(南侧)红线外设计服务费用总计为:

暂定人民币元(¥元),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元/m2(大写:

每平方米元)。

2)设计服务费用结算(红线内、红线外):

各区域实际设计的园林景观垂直投影面积×设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

园林景观垂直投影面积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计算规则计算。

3)设计服务费用包括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内容的设计成本及技术服务费用,包括上述所有内容的设计盖章、出图、设计变更、差旅费、现场配合、利润、税金、审图等所有相关费用。

4)由于乙方设计缺陷而引起的设计工程量增加,不增加服务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8.2支付方式:

1)本设计合同签订生效(合同生效以甲方书面通知单内容为准)后,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设计范围内暂定设计费的20%。

2)乙方完成施工图通过甲方审批,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报建审批后,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设计范围暂定设计费的60%。

3)本园林景观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4)所有付款均应在达到付款条件,且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及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合法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设计联系与变更:

9.1甲、乙双方对设计过程中相关意见及对重要事宜的确认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文件或通知时,原则上须在2天内回复,特别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9.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相互间来往信函、文件和传真等应分类编号,注明版本(仅对电子文件)、日期、与上一文件的关系等信息。

9.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提出的变更修改如不违反国家和韶关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时,都应被视为有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对变更后的施工图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

十、甲方责任

10.1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园林设计所需相关资料及图纸。

10.2在合同期内,甲方全力配合乙方进行各项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以满足乙方的设计需要,保证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有效进行。

10.3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用。

10.4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本项目销售及推广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名称及LOGO。

10.5甲方应指定设计部:

(联系电话:

)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工作。

(以上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十一、乙方责任

11.1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涉及结构调整的部位乙方应及时与结构设计单位联系,需取得结构设计单位和甲方的书面认可,并对结构调整设计负责。

11.2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及广东省、韶关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的要求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对其交付甲方使用的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合理、合法性及正确性负责。

11.3乙方应成立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的专案小组(专案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二),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委托的其他涉及本项目景观方面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乙方须照政府相关要求加盖乙方出图印章。

在设计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称职的设计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更换,若乙方更换设计人员须在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11.4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的损失,乙方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之设计费,并按有关法规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1.5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不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

11.6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在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后,其所含有(除署名权外)的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

成果提交并通知甲方后,乙方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但不得侵害第三方利益,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7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进度派出相应专业的设计人员代表,及时解决、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主动与甲方及施工单位保持日常的联系;并配合甲方对材料样板的选型及选择,协助甲方对本项目软硬景、家私布品的购置及布置工作。

11.8乙方指定本项目的联系人(代表)为: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本合同的通知方式包括:

拨打上述联系人(代表)的固定电话、手机或发送传真、发送电子邮件、发书面函件的等方式。

上述联系人及资料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来的约定通知,视为送达。

11.9下述设计修改和服务,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正常设计工作,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需要乙方在各阶段设计做出的修改;

●根据政府审查意见(如果有的话)在设计全过程所作的修改和提供的服务;

●在甲方书面认可该阶段设计成果之前,甲方要求乙方所做的设计修改。

●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成果,负责向甲方及下一阶段工作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提供施工现场服务,配合相关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

●乙方应当在设计各阶段配合建筑、装修等其它设计单位的工作,为其提供咨询并控制效果。

如有必要,乙方有义务在规划设计前期介入建筑规划设计。

11.10乙方应充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局部地方留有原建筑的情况及主体设计单位预留的管道、井道、车道、消防栓、地面地上预留物,设计出适合现场实际情况的方案图纸,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1乙方承诺,本合同中未作规定,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定中所确定的应由乙方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也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并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一部分。

11.12乙方确认,甲乙双方就合同价款的支付产生争议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否则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施工单位的协调,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

一般问题由设计师现场协调处理。

如遇重大问题,24小时内予以回复和处理,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十二、知识产权及宣传

12.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和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事项。

一方如违反本条规定须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赔偿损失。

本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的终止、解除影响。

12.2乙方应按乙方所知道的本项目相关的最大信息量向甲方陈述或汇报,除乙方已在项目文件中列明由第三方所设计外,乙方所有的设计及其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或任何其它权利。

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但如甲方采用乙方原设计之外的供应商所提供之产品,则乙方不对其知识产权负责。

12.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工程,设计著作权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为项目绘制的一切图纸及编制的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也不得将这些图纸和技术资料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作于其他项目或非为本合同目的进行利用。

12.4如合同按约履行,甲方可在自己的宣传专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

乙方也可在自己的宣传专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报告。

报告内的照片、图纸及报道内容须经事先甲方书面同意,一旦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同一内容的报道不须经甲方同意即可发表。

12.5如合同按约履行,双方有权为营销需要而无偿使用乙方名称、标志和设计人员名称,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且无需另行征得乙方或其设计人员同意。

同时,甲方有权公开对乙方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乙方确认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十三、保密条款

13.1乙方对在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经营信息、人力资源、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等甲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负有严守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十四、不可抗力

1

1.1

14.1如果受到不可抗力(即以本合同为目的,任何不可控制或者非有关一方能避免的风险范围内的事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延迟、阻碍、妨碍和阻止,则任何一方可不为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承担责任。

14.2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同时满足下列几种特殊事件: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

(c)发生后,一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不可抗力包括下列各项特殊事件或情况: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甲乙双方人员及其雇员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d)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e)自然灾害:

异常天气:

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

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以上数据及资料均以本地政府部门官方数据为准。

14.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

(a)立即给对方发出关于此类事件的书面通知;

(b)尽最大努力减缓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c)在此类事件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供关于发生此类事件的证明。

14.4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或累计超过120天,甲、乙双方需会面商讨该状况下应采取的最适合方案。

如果会后10天内双方未能对某合适行动方案达成一致,但双方同意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在可预见的时间内结束因此导致本合同的履约义务将被延迟、阻碍或阻止,那么任何一方可在10天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十五、合同终止及解除

15.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且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成后自行终止;

15.2若合同情况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15.3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若如此终止合同,乙方有权收到合同终止日前所完成所有工作的全部报酬。

任何及所有应付未付清的款项应于本合同终止日30天内支付。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和解除本合同:

15.4.1乙方设计成果经过3次修改仍未能达到甲方(包括管理公司)的要求,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届时,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各阶段已完成并得到甲方确认部分成果的设计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责任。

15.4.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本项目施工招标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工作的,在接到甲方书面提醒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然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5.4.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未能纠正其行为或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或乙方的违约行为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当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未付合同款甲方将不再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1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5.4.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影响持续超过60天或累计超过120天,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5一方已证实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破产,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5.5解除合同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合同解除后产生的费用保持最低。

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义务返还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六、违约责任

16.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未能按要求及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造成项目整体计划的延误,乙方应承担责任,经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按约定提供设计服务,则视乙方违约,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还应按设计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6.2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工作,则每延迟一天乙方按1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交完整的设计成果为止。

16.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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