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拔尖人才选拔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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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拔尖人才选拔条件》

《潍坊市拔尖人才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4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3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取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前三位、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首位或山东省专利一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前3位、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或获得2项以上省二等优秀设计奖、3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4位、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2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或两项市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称号,且近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市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或两项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省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2项以上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5名或破1项世界纪录;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前3名或破1项亚洲记录;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

3赛、冠军赛等)第1名或破1项全国记录;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二篇: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理学院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院级各类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院注册的大

二、大

三、大四等各方面优异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以对学业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管理团队负责。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学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一年。

第二章选拔条件和人才类型

第六条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上进心强,积极参加各类活动者,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明礼诚信。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学校(院)有突出贡献者,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业优异型:

1、获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无重修、补考或压科课程;

3、思想素质高,学年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优秀;

(二)学术科研型(满足三点即可):

1、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

2、获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一等奖以上者;

3、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研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学术类论文者。

(三)创新实践型(满足两点即可):

1、获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者;

2、积极参与创新实践,突出事迹获校以上表彰者;

3、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创新实践类论文者。

(四)工作骨干型:

1、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2、具有突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和组织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能够发挥骨干代表作用。

3、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4、荣获校级以上表彰者。

(五)特长技艺型:

1、拥有艺术、体育、文学、摄影等方面特长,并取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

2、积极参与校级以上活动,发挥特长,取得一定成效者。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为了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设立选拔人才评审委员会。

评审小组由院党委、专业教师、团委、院学生会主席团构成。

第九条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

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

由个人拔尖人才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学习水平和工作实践的论文、作品、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选初评。

各班级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申报材料,报学院学生办公室。

(四)学院评审。

将初选人员材料送交学院评审委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评委在认真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

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逐人写出专业评语,同时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

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预选人员,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

后报学校裁定。

评委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确定人选。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目标管理制度。

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在一定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大学生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绩考核制度。

学院对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察,管理期内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联系制度。

学院、拔尖人才所在班级和学院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

所在班级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学院报告一次。

定期召

开不同类型的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调整制度。

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2、有行为;

3、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

4、经考察发现已不具备拔尖人才资格。

第十四条档案制度。

学院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记录拔尖人才的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对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

(二)对尖子生做好宣传工作,增加其影响力,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帮助拔尖人才更新知识,提高学术道德修养。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校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所有的奖励原则上每学年评奖一

次,评奖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2*年十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篇:

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激励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价值,营造创新人才争相向往、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打造海西人才创业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行业专业领域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身份限制。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选拔在生产建设一线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五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获得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五)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且排名前2位,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七)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九)专业技能水平高,获得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或副省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的人员或其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

(十)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十一)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十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十三)在理论、新闻、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四)在金融财会、航运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八条通过柔性引进,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主持我市重大科研、技改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家,可参照第七条参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市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专业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建议人选;

(五)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情况等;

(六)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七)公示建议人选名单;

(八)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市拔尖人才人选;

(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市拔尖人才名单,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支持等。

(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各类重大人才奖项、荣誉。

(四)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五)享受市拔尖人才奖励津贴。

(六)参加统一组织的短期考察、学术休假和健康体检等活动。

第十二条市拔尖人才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不受拔尖人才管理周期限制,可择园择校一次,免收国家和地方规定之外的费用,如未享受择园择校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在市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履行组织选拔、综合指导和检查落实等职能。

第十四条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优先安排成果的开发应用,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四年为一个管理周期。

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但可继续参加新一周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十六条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拔尖人才在各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拔尖人才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拔尖人才市情考察制度,组织拔尖人才赴企业、基层考察调研、开设讲座、对口帮扶等;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政治意识和政策水平;优先推荐优秀拔尖人才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管理周期内,市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待遇终止,不再列入市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

(二)调离厦门并不再为厦门服务的;

(三)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五)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聘用或合作关系,不再主持重大项目的;

(六)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设立拔尖人才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经费主要用于拔尖人才的奖励津贴、表彰、考察学习、慰问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入选者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各区、市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本系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厦委组[202x]56号)自动废止。

第四篇:

第九批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细则第九批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细则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拓创新,奉献社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有关人员,近三年(202x年以来)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符合下列16项之一者:

1、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前五位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2、获省自然科学一等奖、省技术发明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省自然科学二等奖、省技术发明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获省自然科学三等奖、省技术发明三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获2项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3、获市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市科学技术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4、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国家优秀设计金质奖前2位、银质奖首位,省优秀设计一等奖、2项省二等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的首位人员。

5、在工业生产科研一线,特别是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中,通过技术应用与产品研发,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6、在农业生产科研一线,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动了产业化结构调整,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7、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一线,特别是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8、获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8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9、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过6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3篇基础科学方面论文(被《sci》、《ei》收录,引用率较高),或独立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自然科学专著,并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的人员。

10、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理论研究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一、二等奖,2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或2项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11、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三年以上,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所在企业规模、主要综合经济指标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可持续竞争力,上交税金数额较大、人均年利税率和职工收入居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解决就业岗位有突出贡献,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经营管理人员。

12、担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五年以上,所在单位业绩居全国、全省前列,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管理经验被社会公认,并已得到推广的人员。

13、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有自己独创的教育教学方法,在省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获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在全国课堂教学评优课中获奖或培养出多名参加全国、全省竞赛获奖学生,且具有一定科研成果,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独立撰写出版过1部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曾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14、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有一定科研成果,医术高超,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贡献突出,业绩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的医务人员。

15、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工作中贡献突出,并在常设的全国性37项文艺奖、11项新闻奖、3项综合奖、4项文艺节奖中获奖的首位人员;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打破全国记录、多年保持省记录或参加奥运会等世界大赛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16、在外经外贸、信息、金融、财会、审计、法律、刑侦、审判、检察、交通管制等专业技术工作中,精通业务,成绩突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五篇:

定西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定西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门类齐全、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拔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1、党管人才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四不唯”的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改革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

5、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选拔对象。

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在工农业生产、技术革新、项目建设、城市建设、文教卫体、新闻出版、经营管理、社会管理等学科、行业领域的第一线起主导和引领作用,近三年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拔尖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立志本市艰苦创业精神,治学严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

3、在市级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五条

凡具备基本条件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高教、科研人员为3项),可作为拔尖人才的推荐对象。

第一类:

1、作为前8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一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一等奖。

2、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二等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3、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业丰收三等奖,地厅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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