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前核心重点整理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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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前核心重点整理法律法规
第3章招标的规定
1、必须招标项目: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范围进行了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5)政府采购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2)限额标准以上;
3、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
1)货物或服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
2)工程项目:
200万元以上。
4、可以不招标情况
(1)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采用特定专利或者有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有特殊要求的;
3)少于3家;
(2)工程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或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专利或转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5)在建工程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有能力的。
(3)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赠送或无偿援助的;
2)供配套用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性合同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的50%的;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5、招标必备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内容包括:
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委部门和由其核报相应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委部门核准。
7、邀请招标的条件: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8、邀请招标的审批部门规定
(1)重点项目: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工程建设项目:
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向商务部备案;
(4)政府采购: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应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9、招标组织形式
(1)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2)自行招标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10、工程建设项目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要求的规定: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转职的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1、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不同规定:
(1)建设部:
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财政部:
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1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对自行招标,主要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
(1)事前监督
1)一是招标人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2)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核准手续或报送材料有遗留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3)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商务部规定:
自行招标应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2)事后监督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需要上报的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A、招标方式和发布公告的媒介
B、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条款
C、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D、中标结果。
13、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邀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
(2)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的一个显著特征;
(3)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名称、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等);
2)招标项目规模、招标范围、标包划分及数量;
3)招标项目实施地点或交货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实施时间,即交货或服务时间;
5)等投标人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开户行及帐号等。
14、资格预审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1)招标条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时间、地点、工期、招标范围、标包划分);
3)对申请人资格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
6)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8)联系方式。
15、投标邀请书
(1)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2)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16、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自由选择。
(1)经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三报: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
一网: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其中依法必须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时:
1)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2)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
3)至少在一种媒介发布。
指定报纸在发布时,应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4)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相同;
(3)其他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1)建设部: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2)商务部:
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并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
3)财政部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4)地方政府:
各地方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17、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1)适用投标人较多或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
2)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自发出之日至停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止日期;
4)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5)资格预审评审方法: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6)对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预先规定数量时,均为合格,不再进行评分;若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预先规定数量时,应进行评分,按规定数量,由得分高到低选择。
(不得随机抽取)
7)建设部规定: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方法选择。
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对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招标。
政府采购?
(2)资格后审
1)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并进行;
2)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做废标处理;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资格后审程序时间安排与一般做法不同规定:
“资格后审是作为合同授予前的审查内容,放在详细评审最后阶段进行。
”
18、招标文件的构成
(1)一般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标准和方法
4)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及图纸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7)附件和与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2)特殊规定
1)工程建设施工:
增加“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2)勘察设计:
增加“勘察设计范围”和“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与深度要求,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
3)政府采购:
增加了“废标条款”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19、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满足招标人要求。
(2)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4)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5)对确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按《工程建设货物招标办法》,可采用两阶段招标防腐解决。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符合招标文件且评标价格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备选方案才可考虑。
(7)《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办法》:
招标文件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投标日期不得少于50日。
(8)招标文件的售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依据。
(9)因不可抗力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购买招标文件费用。
20、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的招标文件:
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送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对利用国际进入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报商务部备案;对利用世行贷款的,报世行征求意见批准。
(3)政府采购:
可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
21、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应在投标截止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招标人有权主动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3)政府采购:
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应至少在截止日期前3日进行。
第4章投标的规定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修改:
指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不足进行增补,对已有内容进行修订。
(2)投标文件的撤回:
指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弃标,或以新文件替代。
(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投标文件送达与签收
(1)对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2)投标文件可拒收2种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2)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延长而改变;
(3)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而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4)《工程建设货物、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5)因延长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招标文件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6)评标活动应在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否则应通知延长有效期。
6、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2)联合体可以共同或由一方提交,以一方提交的,对各方均具约束力;
(3)递交时间与投标文件一致,即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达,以实际到账和实际支付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4)形式:
1)银行保函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支票;
3)银行汇票;
4)现金支票;
5)现金;
6)招标文件贵定的其他形式。
(5)有效期
1)通常从保证金实际提交之日起算(有可能早于投标截止日期),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
2)《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
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工程货物招投标办法》;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投标保证金金额
1)工程建设:
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勘察设计:
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政府采购: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7、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构成:
1)《招投标法》: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注意:
无投标人中的自然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政府采购法》: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联合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4)联合体资质等级:
就低不就高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特别规定:
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应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条件。
(5)联合体成员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得到招标人同意,如变更发生在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的联合体资质要重新审查。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工作与责任,并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8、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1)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均无资格参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投标人及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都不得在同意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做废标处理。
第5章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1、开标参与人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选择是否参加;
(3)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规定:
在开标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可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2、开标程序及内容
(1)程序:
密封检查、拆封、唱标、记录并存档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唱标: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评标专家
(1)评标专家的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投标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机电产品招标:
不超过70岁)
(2)评标专家的选择
1)原则上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即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2/3以上。
3)《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办法》:
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取随即抽取方式产生。
重大装备从“中国国际招标网“国家级专家库中随即抽取。
4)《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投标办法》:
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即方式抽取。
5)政府采购:
每次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并按先后顺序排列替补;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6)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评标委员会
(1)依法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代表:
1)一般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代表,也可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2)特殊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应进入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评标。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4)曾在招标、评标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已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不得参加同意项目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如:
评标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
1)招标单位就招标文件咨询意见的专家;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单位的评标;
3)原则一年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6、评标方法
(1)工程建设项目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综合评估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方法进行;
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法或者其他方法;
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最低评标价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
国外产品为:
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
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进行计算。
2)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
适用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即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推荐为中标人:
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不得高于40%);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不得超出30%)。
(3)政府采购项目
1)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综合评分法
以评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30%-60%,服务占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因素不列入评分因素。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加分。
3)性价比法
即除价格以外因素得分/价格,商数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7、评标原则
(1)公开、公正、科学、择优;
(2)严格保密;
(3)独立评审;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8、评标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
1)评标的准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初步评审
投标偏差:
分为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对重大偏差应当做废标处理;
澄清:
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
澄清范围:
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的、对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