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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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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保护概述

第一节劳动保护概念

广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各种劳动权利的保护。

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对劳动者这些基本权利实施保护,都可以称作劳动保护。

狭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一般是指狭义的劳动保护。

消除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实现劳动安全卫生。

(2)实现劳逸结合。

(3)实现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二节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定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劳动法》专门有三章,即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和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对劳动保护工作作了基本规定。

二、劳动保护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劳动保护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主要方法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劳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安全第一”的主要内容

(1)确立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第一位的原则,要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职业病的发生。

(2)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把贯彻劳动保护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放在第一位,绝不做有损于安全生产的事情。

(3)当生产任务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贯彻“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排除危险和危害后现再进行生产。

(4)在衡量企业工作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个重工业要内容来考核,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也不能升级。

(5)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要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投入,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实现本质安全。

2.“预防为主”的主要内容

(1)对事故的预防。

(2)对职业病的预防。

二、劳动保护的主要方法

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这三大对策被公认为是有效防止伤亡事故、实现劳动安全卫生的三根支柱,对我国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体现了三大对策的精神: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1)实行“企业负责”

(2)实行“行业管理”

(3)实行“国家监察”

(4)实行“群众监督”

2.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规体系

3.不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

4.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5.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节劳动保护法规建设

一、劳动保护法的起源和发展

1802年,英国首先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工厂使用童工,年龄不得低于9岁,童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童工不得从事夜班生产,等等。

这是最早的劳动保护法,也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

二、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劳动保护立法工作的基本依据。

2.法律

《劳动法》对劳动保护作了基本规定,为我国劳动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是全面、系统规范我国矿山安全工作的一部法律。

《刑法》对严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从而保证了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行政法规

国务院相继颁布的三大规程、五项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依据《宪法》和《劳动法》确定的原则,对劳动保护的具体政策、制度、责任以及重要的安全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作了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第五节《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劳动法》为依据,突出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确定“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三、体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二章企业劳动保护管理

第一节企业劳动保护职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劳动保护职责,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将企业的劳动保护职责归纳为四个方面

(1)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情况。

(3)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4)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内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基本的制度之一。

一、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坚决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服从行业管理。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在对下属部门落实生产经营任务承包时,必须向承包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按国家规定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做到资金落实、人员落实,按时完成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在安排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告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刊投产。

(5)组织制订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所属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6)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并在经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予以支持。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8)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的各项决议。

(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体职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车间、经营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定期研究本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2)教育车间、部门的职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各种违章作业,并对违章进行教育、处分。

(3)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保证本车间、部门的建筑物、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安全设施及装置、压力容器、起重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4)经常性地对本车间、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教育。

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5)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现场急救伤员和控制事故蔓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上级指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反映或举报。

三、生产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1)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根据行产任务落实具体的安全感生产措施,督促本班组成员执行安全感生产操作规程,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2)按规定开好班组安全生产上岗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对本班组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并在班组内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交流活动。

对新上岗或转岗及长期停工后复岗的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3)经常检查本班组的设备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发现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整改。

检查本班组成员是否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现未按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要立即纠正。

(4)发现有关部门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有权拒绝执行。

如发现本班组内有人违章操作,经教育不听对阻,有权停止其生产,并及时向车间领导汇报。

对特种作业人员无安全操作上岗证的,有权不予安排上岗。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要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如实向领导和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四、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1)认真、自觉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不断增强生产劳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不冒险作业,并劝阻他人也不要违章、冒险作业。

(3)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按时、清晰、准确地做好各种安全记录。

在操作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做好设备、工具、模具等维护保养工作,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反映或举报。

五、企业应建立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除了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还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有害、有毒物品的运输、贮存、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6)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7)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8)高处作业审批制度。

(9)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0)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1)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2)各种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3)要害部位和危险、危害较大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审批制度。

第三章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

第一节“三同时”审查的意义

一、提高本质安全,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自我发展

三、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节“三同时”审查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下列四个基本原则:

1.总体布局应符合当地常年风力指导方向的原则(上海地区常年风力的指导方向是南北方向,正南略偏东15°~20°)

2.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应采用治本为主,力求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的原则

3.将具有严重危险、危害因素的作业、工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以便于集中治理的原则。

4.选用标准化、规范化的产品和设备原则。

第三节“三同时”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顺序依次为: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

劳动安全卫生篇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重要一章,它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投资规模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是衡量一个建设项目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劳动安全卫生篇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个方面:

1.总述

2.防火、防爆方面

3.防尘、防毒、防腐蚀方面

4.防机械、车辆伤害方面

(1)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名称、型式、数量和能力等,危险性较大设备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安全管理规定》的目录划分。

(2)起重机械的数量、名称、额定起重能力、型式、使用场反及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等。

(3)采取措施。

非定型机械产品的设计及定型机械新产品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85有关规定,其机械配置距离、安全通道及楼板荷载等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主干道、次干道、辅助道路面宽度、转弯半径、最大纵坡、跨路管线、通叉道口等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设计。

(5)道路视距、人车分流、道口管理及跨路管线净空高度、信号、专用道路最大纵坡等,按《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有关规定。

5.用电安全方面

(1)防强电措施。

(2)防静电措施。

(3)避雷措施。

6.防噪声方面

7.防暑降温方面

8.防放射危害方面

9.防微波辐射方面

四、施工图设计阶段

五、竣工验收阶段

第四节“三同时”审查权限分工

一、市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

(1)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2)市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直接监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合资、合作的主要中方单位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项目。

(4)由市各委、办批准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

(5)联营的主要方为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的建设项目。

(6)中央在沪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7)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梅山(集团)公司所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公司批准,报市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区(县)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

(1)所属区(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2)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3)合资、合作的主要中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项目。

(4)由区、县政府及其委、办批准的外商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

(5)联营的主要方为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联营企业的建设项目。

(6)私营企业的建设项目。

(7)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和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立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批准,报所在区、县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但生产类别为甲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及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材料的建设项目,不属此范围,应报所在区(县)政府劳动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劳动场所安全卫生

(一)

劳动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和空间。

劳动场所安全卫生又称为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

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是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一节劳动场所安全卫生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提出: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同时提出: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劳动场所作业空间

每名劳动者所占环境空间容积不得小于13M3,面积不得小于4M2。

如果每名劳动者所占空间容积较小时,则通风换气量必须增大,且符合卫生学要求的人工气象条件,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

车间通道应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其最小宽度为:

(1)行人通道应大于或等于1m。

(2)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

(3)电瓶车双向行驶通道应为3m。

(4)叉车或汽车行驶通道应为3.5m。

表4-1机床布置参考距离(mm)

间距内情况

间距最小宽度

布置图

间距内无工作地及行人道

800

间距内一边有工作地、有行人定期通过

1200

间距两边有工作地、有行人定期通过

1800

间距两边有工作地

1500

间距内存放工具箱

50

机床与墙壁及柱之间距,调整及加油可以通过工作地和道路

400~500

排列成15°自动车床之间距

500~800

机床与墙壁和柱之间隔,间距内有工作地

1000(用于小型、中型机床);1200(用于大型机床)

二、作业环境采光照明

1.采光

天然采光是通过建筑物的窗户来实现的其方式有:

(1)侧面采光。

(2)上部采光。

(3)混合采光。

为了保证光照度均匀,窗户之间的隔墙不得宽于2.5m,窗的高度一般为1~1.75m。

表4-2侧面采光厂房宽度

类别

厂房宽度

一般工作性质

精密机械加工

个别情况

≤24m

≤15m

≯30m

2.照明

人工照明的方式可分为: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人工照明的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三、劳动条件分级评定

四、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表4-3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

颜色

含义

用途举例

红色

禁止

停止

禁止标志

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蓝色

指令

必须遵守的规定

指令标志:

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交通上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令

黄色

警告

注意

警告标志

警戒标志:

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

绿色

提示

安全状态

通行

提示标志

车间内的安全通道

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

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第二节劳动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及管理

一、生产性有害因素

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组织和生产环境三个方面。

每个方面军都是由许多因素组成的。

与生产有关的因素,称为生产性因素(或职业性因素)。

生产性因素,对于劳动者身体健康来说,有的没有危害、有的起着有害作用,这主要取决于生产性因素的性质和数量(强度)。

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职业危害)。

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有毒物质:

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

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性粉尘等;

化学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

如高温、低温、高湿;

异常气压:

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

如高频电磁场、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

电离辐射:

如X射线、γ射线等;

物理因素

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蔗、渣上的霉菌等。

生物因素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个体人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如视力紧张等;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劳动组织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如厂区总平面布置不合理,建筑物容积和建筑物结构构件与生产性质不相适应等;

缺乏适当的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安全卫生技术设施;

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

其他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器具有缺陷。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二、生产性粉尘

1.生产性粉尘来源

2.生产性粉尘分类

(1)无机粉尘

(2)有机粉尘

3.生产性粉尘理化性质对人体危害程度

(1)化学性。

矿物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直接决定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如大量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往往形成以结节为主的弥漫性纤维化,进展快,即使脱离接触,仍可出现融合,有时因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沉积在肺泡中,可产生急性肺泡炎,进而肺泡纤维化。

如吸入含游离二氧化硅小于10%粉尘,肺内病变则以简质纤维化为主,不易融合。

(2)分散度。

尘粒在10μm左右,大部分在鼻咽部被阻留;尘粒在5μm以下,可达呼吸道深部,进入肺泡;尘粒在2μm以下,沉降速度明显减小,可随呼气排出,在肺泡的沉积率下降;而0.5μm以下沉降因粒子布朗运动产生弥散作用,沉积率再度升高。

把能吸入到肺泡内的粉尘称为呼吸性粉尘,一般是指小于5μm或7μmr尘粒。

各国学者特别重视呼吸性粉尘的生物学作用。

(3)溶解度

4.生产性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肺中已沉积煤尘200~300g;矽尘肺患者的肺中石英含量为1~5g;石棉尘肺患者,肺中石棉含量仅50~100mg。

含硅粉尘中,又以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的粉尘为最严重。

接触二氧化硅粉尘的工人,平均寿命为55岁,较一般居民的平均寿命短10年以上。

5.尘肺

法定尘肺病12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矽肺多数是在接触矽尘后5~10年,有的发病者工龄长达15~20年以上。

6.尘肺的预防

(1)组织措施

(2)技术措施

(3)通风措施

(4)个体保护措施

三、毒物

毒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1.毒物来源

(1)工业原料。

(2)中间体或副产品。

(3)成品。

(4)辅助原料。

(5)夹杂物。

(6)反应物或废弃物。

2.毒物形成

工业毒物在一般条件下,常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的物理形态存在,但在生产过程中,则可呈以下五种形态污染环境:

(1)气体。

指常温(25℃)、常压(1.01×105Pa)呈气态的物质,如生产过程中散发于空气的氯、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2)蒸气。

指由固体升华、液体蒸发或挥发时形成的气态物质,如碘蒸气的本蒸气等。

凡是沸点低,蒸气压大的液体都易蒸发产生蒸气。

此外,液体物质加热、搅拌、通气、超声处理及喷雾等,均可加速挥发。

(3)雾。

指悬浮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多由于蒸气冷凝或液体喷洒而形成。

如浓硫酸加热或蓄电池充电时形成的硫酸雾,电镀铬时产生的铬酸雾,喷漆作业产生的漆雾等。

(4)烟。

又称烟雾或烟气,指飘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0.1μm的烟状固体微粒,多为某些金属熔融时所产生的蒸汽在空气中迅速冷凝及氧化而成。

(5)粉尘。

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直径为0.1~10μm。

固体物质在机械粉碎、碾磨时,或粉状原料,半成品在混料、包装运输时均可产生大量粉尘。

3.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生产性毒物一般经呼吸道和经皮肤吸进入人体,而经消化道吸收是很少发生。

(1)经呼吸道吸收。

(2)经皮肤吸收。

(3)经消化道吸收。

4.职业中毒

表4-4中毒发生与接触浓度和时间的关系

中毒分类

接触的毒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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