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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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的思考

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的思考

  摘要:

在融资租赁中,“未确认融资费用”代表承租人未来应支付的利息,“未实现融资收益”代表出租人未来应收取的利息,但一般情况下两者金额并不相等。

本文从不同方面分析了两者金额不相等的原因,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个账户。

  关键词:

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实质上可以视同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了融资服务,承租人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各期进行摊销,出租人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各期进行摊销。

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来看,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视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借用出租人的资金所承担的利息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可以视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借出资金给承租人应收的利息。

从理论上来看,资金的借用方支付的利息应等于资金的借出方收取的利息,那么,对同一项融资租赁业务而言,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所承担的利息费用应该与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收的利息是相等的,也就是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是相等的,但一般情况下两者金额并不相等。

  一、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来看

  首先,从承租人来看,按照相关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再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借贷方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由此推出下面公式: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公式1)

  因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故: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公式2)

  其中,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或行使优惠购买权所支付的款项)(公式3)

  其次,从出租人看,其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由此可以推出下面公式: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银行存款)(公式4)

  因为银行存款的金额即为初始直接费用金额,故推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公式5)

  其中,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公式6)

  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那么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

  比较上述几个公式,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1.如果该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时根据公式2及公式5可以看出,当最低租赁付款额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之和时,即当融资租赁资产没有未担保余值,也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是相等的。

  2.如果该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折现率按如下顺序确定:

(1)如果承租人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2)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3)如果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注意:

融资租赁中,计算出租人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这时,根据公式2和公式5,假定出租人无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在此基础上,假定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再假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时采用的折现率与最低租赁收款额折现时采用的折现率相等,则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等于未实现融资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该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除非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很难相等。

  例1:

20×2年1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就一台全新设备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租赁期开始日为20×3年1月1日,租赁期为20×3年1月1日至20×5年12月31日,共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元,该设备在20×3年1月1日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公允价值,为23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7.5%,该设备不需安装,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

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5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设备交回B公司(为简化计算,不考虑增值税等因素)。

  承租人A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判断租赁类别:

  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租金之和=3×100000=3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000×(P/A,7.5%,3)=260000>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230000×90%=207000),故该租赁为融资租赁。

  此时最低租赁付款项现值260000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30000元,故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取较低者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30000元。

  此时,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300000-230000=70000(元)

  同理,出租人B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判断该租赁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30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300000-230000=70000(元)

  此时,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70000(元)

  可见,当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只要满足最低租赁付款额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就等于未实现融资收益。

  例2:

假设例1中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28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年利率为3.53%,其他条件不变。

  承租人A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判断租赁类别:

  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租金之和=3×100000=3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0000×(P/A,3.53%,3)=280000>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280000×90%=252000),故该租赁为融资租赁。

  此时最低租赁付款项现值280000元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80000元,故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80000元。

  此时,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280000=20000(元)。

  同理,出租人B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判断该租赁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300000(元)。

  租赁内含利率i:

  100000×(P/A,i,3)=280000,采用内插法求得i=3.53%。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280000(元)

  此时,未实现融资收益=300000-280000=20000(元)。

  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元)。

  可见,当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融资租赁同时满足:

(1)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的担保;

(2)不存在未担保余值;(3)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使用的折现率等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或者说承租人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这三个条件时,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正好等于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租赁内含利率是使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满足第三个条件就意味着用这个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出来的承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可能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此时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金×(P/A,i,n)(公式7),而根据租赁内含利率,又应同时满足:

租金×(P/A,i,n)=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公式8),因此,可推出公式9: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要使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取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就必须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根据公式9可以推出公式10: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因此,对承租人而言,此时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这几个条件,则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很难正好等于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

如例1中其他条件不变,假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为7%,用7%折现率计算出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可能等于按7.5%折现率计算出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不可能等于未实现融资费用金额。

  综上所述,从“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来看,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两者金额才可能相等,但一般情况下这些条件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因此一般情况下,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是不相等的。

  二、从融资租赁的实质来看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它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承租人应将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1.对承租人而言,资产的取得未能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向资产的转让方足额支付货款,因而占用了资产转让方的资金,相当于从资产转让方处取得了一笔“贷款”,因此需要支付“贷款利息”,即融资费用。

而在交易发生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不能将未来占用资金的费用确认为交易发生日的融资费用,因此将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们可以将不含初始直接费用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看作是“贷款本金”,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看作是“贷款利息”。

  2.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

出租人不仅要收回投资成本,还要赚取一定的利润。

这里的投资成本是出租人在该项投资行为中的现金流出,可以视为投资本金,具体表现为出租人所付出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出租人的未来收益包括各期租金收入、资产的余值收益和优惠购买款三部分。

其中资产的余值收益包括承租人及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独立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优惠购买款是指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支付远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款项,从而获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除了未担保余值,其他收益构成了“最低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未来收益与本金的差可以看作是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利息收益,在此表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要包含了投资本金的利息收益和未担保余值的利息收益两部分。

  由此可见,同样代表利息,未确认融资费用主要是由于“贷款本金”,即不含初始直接费用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产生的利息费用,而未实现融资收益则主要包含了投资本金和未担保余值产生的两部分利息收益,更何况,承租人的“贷款本金”不一定正好等于出租人的“投资本金”,即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含初始直接费用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与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是不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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