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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监督学综合测试三

综合练习三

一.名词解释

1.党内监督2.党员监督3、侦查监督4、审查批准逮捕5、刑事审判监督

6、刑事抗诉7、行政审判监督8、二审监督制度9、再审程序10、行政赔偿制度

二.填空题

1.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 )进行的党内监督。

2.作为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的党内( )主体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3.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  )履行的。

4.党的(  )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5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 )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6.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  )、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7、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 )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8、(  )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9、( )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10、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实施负有特殊的责任。

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实行法律监督,行使( )权;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

11、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依法享有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12、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3、( )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14、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由( )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

15、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 )权的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16、( )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7、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 )进行。

复核死刑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书面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不开庭审理。

18、刑事二审如果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必须( )审理。

三.多项选择题

1.党组织监督的特征是(   )。

    A.层级性与系统性B.单向性与相互性

    C.强制性与有效性 D.全面性与广泛性

2.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 )。

A.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委员B.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

C.党员D.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3.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   )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B.党的领导干部C.党员D.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

4.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A.制定政策方面的情况B.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C.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D.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

A、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B、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C、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D、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

6、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范围按审判程序分,包括( )的监督。

A、一审        B、二审C、再审        D、死刑复核程序

7、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

A、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B、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C、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D、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

8、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政治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           D、终局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

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B、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

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

10、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上诉、抗诉案件,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

A、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B、上诉不加刑

C、依法直接改判                    D、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1、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D、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1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

A、过错责任原则B、危险责任原则C、违法责任原则D、合理责任原则

四.简答题

1、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2、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3、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4、简述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5、简述职务犯罪。

6、简述无效行政行为。

7、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8、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五.论述题

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4、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5、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6、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7、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9、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0、试述刑事抗诉。

11、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2.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3、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4、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5、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6、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7、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8、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9、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0、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

1.党员2.监督3.常委会4.纪律检查5.同级6.调查7、诉讼8、刑事立案

9、审查起诉10、公诉11、军队12、犯罪事实13、审级14、合议15、行政

16、死刑复核17、合议庭18、开庭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BCD5、ABCD6、ABCD7、ABD8、ABCD

9、ABCD10、ACD11、ABCD12、ABCD

四.简答题

1、党内监督的特征是:

1)广泛性。

2)有限性。

3)强制性。

4)目的性。

5)先进性。

2、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党内监督主要制度包括:

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3)述职述廉制度

4)民主生活会制度

5)信访处理制度

6)巡视制度监督制度

7)谈话和诫勉制度

8)舆论监督制度

9)询问和质询制度

10)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4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

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渎职罪包括: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6、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或者明显瑕疵,以至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      行为主体不明确。

(2)      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      行政行为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      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      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无实施的可能。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时效限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某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当返还给相对方,而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应予以行政赔偿。

7、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8、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

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

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

五.论述题

1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

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最基本的和经常性的任务。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

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规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又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1)案件检查。

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2.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3.宣传教育。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

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5.其他监督方式。

除了以上监督方式之外,纪律检查机关还通过其他一些方式开展党内监督。

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4、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检查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包括侵犯公民权益、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的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中各种法律手段是否完备,有无错捕、漏捕情况,公安机关在立案、拘留、搜查、预审、羁押、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收集证据等活动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情况。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

(4)刑罚执行监督。

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

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押、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

5、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骗取财物的方法,因此容易混淆。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6、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

1)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

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付出了劳务。

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

      

2)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馈赠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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