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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服务建议书

代建项目服务建议书

篇一:

代建工程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代建工程管理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施工合同招评标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及建议:

  

(一)施工供电问题:

  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

一是招标文件约定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就近引接地方电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与地方供电部门的协调、电价协商、所需供电线路及变配设施等一切工作和相关风险及其所需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所需全部费用均已计入各标段的投标报价中。

二是招标文件中对B、C、D、E标分别明确了接线点。

  现场实际情况:

①招标文件中提供的B~E标电源接入点,施工现场并不具备接入条件;

  ②由于地方电网供电质量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施工需求,公司为推动工程进展,协调库区B~E标委托***工程公司在20XX年6月签订了《水电站35KV变电站至A标营地35KV(含临时变电房修建)及10KV线路架设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及监理作为第三方进行了该合同的见证签字。

  ③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购电成本扣回了库区B~E标的用电费用。

  公司最后采取的措施: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供电问题转变为甲供电,同时承担新建的施工电源架设费用共计680万元,并按承包人投标电价进行按实扣回或补偿电价差。

  建议:

施工供电问题再招标时同意由发包人供应。

总的来说承包

  人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我们在招标、评标定标时应充分评估承包人承但的风险或其提出的种种优惠条件,若实施过程中其并不能承担或未能有效实施势必影响工程建设及管理。

  

(二)材料核销问题

  招标及合同约定,水泥、钢筋、炸药:

按计量支付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分析表中的发包人供材单耗计算核定总用量,在上述核定总用量之内所供应的水泥、钢筋、炸药,发包人按上表所列相应价格与承包人结算;凡超过上述核定总用量以外的部分,发包人将按在交货地点的当期实际价格(市场价格)的1.1倍与承包人结算。

但若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材料当期实际价格(市场价格)低于上表所列供应价格且承包人材料用量未领足(即实际材料领用总量小于核定总用量)时,则发包人将有权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回其未领足部分材料的差价。

  实际情况:

通过对比分析承包人的投标单价分析表中水泥用量部分单价分析表中的水泥明显低或高于定额。

以A标桥桩基砼为例投标水泥用量高出定额165kg/m3,路面面层砼投标水泥用量少于定额用量96kg/m3。

由此可见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将砼配合比中材料耗量按实进入砼单价,明显通过调整砼中的水泥用量或材料用量来调整其投标单价,而未按照正常情况调整其人工或机械效率。

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是新增单价时分析其投标中人、机打折系数要么未打折,要么打折的离谱,从而很多新增单价只能按照现行定额不打折或打很少的折对新增单价进行编制。

以C标的新增边坡锚索单价为例,因其投标单价

  分析中有的单价人、机耗量与定额相比施工效率提高了,有的施工效率降低了,在编制新增的锚索单价时仅能按现行定额耗量对其作价,而公路定额的锚索施工中人、材、机耗量与水电定额相比明显高出许多,通过对比工区同水平同型号锚索单价,在与承包人反复谈判后最终C标的新增锚索单价仍高出1.5至两倍,这无形增加了投资。

其本质原因还是因为其投标时的调价并不是通过调人、机耗量,而是通过调材料耗量来实现,由此给变更索赔中新增单价审批带来无形的谈判压力以及投资的增加。

二是材料核销困难,当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水泥远远超出按投标单价分析表中计算的水泥总用量时,承包人会找出种种理由,提出不予按市场价1.1倍扣回其超耗的水泥用量,给合同的正常执行带来种种阻力。

  建议:

在评标时对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及砼配合比重点复核。

  二、合同延期价差补偿:

  主合同约定:

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因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发包人仅对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承包项目内的柴油进行价差调整;

  2.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本条明确规定允许的材料价差调整以外,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所引起的其他一切价格风险,均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计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项目单价、合价及合同价格内,在合同实施期间均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而作任何调整。

  实际实施情况:

因征地协调,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库区5个标出现了延期开工及工期延长等问题,20XX年10月招的标实际开工大部分标段在20XX年初才正式施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及自购材料价格存在不同程度的涨幅。

承包人按照合同是需要承担此风险的,但是这个风险很大程度上又是由于业主的责任造成的,从合同的公平角度来考虑,这明显不公平。

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对工期延长超过1年的A标及E标进行了人工及自购材料的调差,对B、C、D三个标段按管理费补差的方式对承包人进行补偿。

  建议,对于现行的代建项目以公路为主,由于现在的政策多变以及当地居民的诉求众多,同时现公司在征地协调工作这方面的人员总体欠缺,这大大增加了征地移民协调工作的难度,一般情况下实际施工期均会比原招标工期或合同工期会有不同程度的延长,少则几月多则几年。

鉴于此建议在以后的招标或合同中增加约定对人工及自购材料当合同延期后的价差调整办法,适当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

让合同更利于执行。

  三、保险理赔问题

  

(一)主要问题

  1.绝对免赔额较高

  单个标段地震免赔15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暴雨…地下工程每次事故人民币3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其他每次事故人民币10万元后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保险合同购买方式不妥

  库区*个标分开投保,这首先造成的后果就是,若发生大型的自然灾害后要扣减5次免赔,以20XX年4.20地震以及20XX年6月7月发生的强降雨为列免赔额就多出了至少720万元。

  3.公估人员职业准则不高

  鉴于公估公司服务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公估的第三方在理赔事件发生后,往往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审视问题,在与保险公司谈判的时候,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保险公司的帮手。

  

(二)建议

  1.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前对保险条款及免赔金额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讨论后履行保单会签或会审程序;

  2.公估人员服务费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按比列均摊(费用从保险费中计列),同时建立对公估人员工作的考核机制,避免公估公司工作流于形式;

  3.对于类似分标的公路代建项目,一是充分与保险公司谈判免赔额度,若允许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费率,以降低免赔额,二是多个标段尽可能的购买一份保单。

  四、监理合同延期费用补偿

  监理主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变化的费用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或电站建设进度计划调整导致本合同服务期限发生实质

篇二:

代建实施细则1

  代建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

  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市发展改革委、项目业主、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代建项目的管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乙级及以上监理,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以上资质的单位,除满足国家对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有关规定外,还需配有高级经济师、注册造价师、高级工程师等;

  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从事过同类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无不良纪录;

  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通过平面媒体或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外公告申报政府代建项目代建资格的时间、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代建资格,提交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简介,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经历,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经验),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装备清单、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名单等,并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看后退还)。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经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通过后,予以资格认定(有效期暂定一年)。

  第十二条资格认定有效期满前20日,取得资格的代建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自

  检报告,内容包括原申请资格报告中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原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和投标承诺的合同履约情况等。

市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并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予以资格确认,对不符合要求或严重违反合同的,取消代建资格。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的权利义务:

  

(一)指导、监督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四)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对代建活动进行稽查和监管;

  (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委托进行项目代建招标,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负责工程结算、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代建单位根据签订的代建合同,享受、履行如下相应权利义务,

  

(一)负责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工程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八)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四章代建程序

  第十六条对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七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遵照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深度。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对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批准的概算为代建合同最终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内容组织建设实施,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项目筹划、建

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向项目业主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项目资金实行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项目业主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支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相关收款单位;实行基建资金财政直接拨付试点的项目,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等相关收款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篇三: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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