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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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镇集体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根据《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浦府综改〔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高行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行镇所属镇、村、队(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镇、村、队(组)的集体资产分别属于镇、村、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明确权属关系,理顺管理权限,接受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管委)

镇集管委代行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对镇级集体资产运营决策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镇集管委由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二)对镇、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镇级集体资产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决定镇级集体资产投融资、运营、转让、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镇级集体资产重大改革方案。

(六)任免镇级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镇集管委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运作、分配方案和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决议。

镇集管委日常工作由镇集管委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

镇集管委会议原则上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管办)

镇集管办负责镇、村、队(组)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指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镇集管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筹备镇集管委各项会议,整理和撰写各项会议纪要、决议等文本,并及时做好上报会签、印发等工作。

(四)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对须镇集管委审定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相关建议。

(六)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进行鉴证、监督和审核。

(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

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本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队(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村级财务管理、社会统计调查等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协调。

(三)定期对镇、村级资产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书面确认,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指导镇级集体企业、村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和转让。

(五)负责全镇集体资产信息化平台管理,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

(六)会同五违整治办、规建办、区域发展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资产租赁预审。

定期开展集体资产运行情况和各项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

(七)完成镇集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镇级集体企业

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集体全资和控股企业对镇集管委授权经营的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执行镇集管委关于镇级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对授权经营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确保集体资产有效运行和保值增值。

(二)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对集体投资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成员。

(三)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对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四)拟定集体资产租赁方案,确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

(五)确保企业集体资产投资、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定期向镇集管委报告经营状况和有关财务状况。

(七)其他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与经营工作。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社)

村级集体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村合作社是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负责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发展经济,服务合作社社员。

村合作社应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健全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治理机制。

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审议决定合作社的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日常内部监督管理。

以下事项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方能组织实施: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预算执行报告;

(四)审议决定村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办法、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公益事业和福利计划;

(五)审议确认村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结果;

(六)审议决定村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村合作社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结合农村综合管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村级资产、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队(组)集体经济组织

队(组)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队(组)务监督小组负责;经队(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委托村合作社统一管理。

涉及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队(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管理,重点应做好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融资管理、不实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工作。

其中,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不实资产处置核销管理,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7号)和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浦农集〔2013〕3号)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98〕22号)和《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规定执行,即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的处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处置行为应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择优招标。

资产转让应在公开市场交易,处置信息按公开规定在公众场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用于参股、合资和合作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撤销村、队(组)建制实行集体资产处置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村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应由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管理流程

(一)镇级资产管理

1.投资管理。

投资、增(减)扩(缩)股、股权变更等资产处置行为,须经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按照“两审一备制”方式,即一是镇集团公司申报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总体设想)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二是镇集团公司在上报资产处置实施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式,标的,价格等)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三是由镇集管办上报处置报告经区集管办审核出具备案函后方可实施。

2.资金管理。

集体资金不得买卖股票和有风险的理财产品。

对违反本细则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镇、村集体企业不得为本镇、本村集体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及担保。

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

镇村集体企业间的融资、担保必须经镇集管委批准后进行。

现金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等外,对1000元(含)以上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3.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

镇级集体企业改扩建、装潢、修理、购置车辆、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等资产变动,单件重置价在10万元以上,书面报镇集管委审批,其中出售、核销资产须按“两审一备制”审批流程逐级上报。

(2)不实资产核销管理:

按浦农集(2013)3号《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规定执行,镇级集体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镇集管办审核后报镇集管委常务副主任审批;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须按“两审一备制”审批流程逐级上报。

4.财务管理。

镇集团公司应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年末向镇集管委上报当年企业预算、决算情况。

严格执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税务等财经制度。

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

企业支出应按《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规定执行。

(二)村级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

村合作社资产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核销资产及实施改扩建、装潢项目等,由村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其中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报镇集管办审核备案。

2.财政资金管理。

镇财政下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财务管理。

村合作社应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执行,预决算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和审批流程按《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收入支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浦农委﹝2017﹞95号)和《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相关规定实行。

为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账面资产真实、准确,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产核资;梳理合同,完善台账。

对于呆坏账,应按程序规范处置。

4.民主管理。

村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召开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履行民主程序。

充分发挥村合作社监事会作用,依据村合作社章程规定,对村级集体资产运行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对集体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

村合作社应推行网上公开方式进行财务公开,将村、队(组)集体资产状况及时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公示,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社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

5.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应按《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前,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其统筹基金和非农化增值部分等,应全部上交镇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撤制村、队(组)资产处置时,因村民自身等原因产生的未领款,应在撤村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撤村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编制清单,移交镇财政代为保管。

第四章集体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范镇、村、队(组)集体资产租赁行为及合同管理,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开展以房屋(厂房)、商务用房等不动产租赁经营业务,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村合作社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将集体资产委托镇集体公司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委托管理后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属性不变。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镇、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原则上全部进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标方式交易。

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续约,经民主决策程序,报镇集管委同意后,可组织公开签约(续约)交易。

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统一使用示范文本,合理确定租赁方式、租金、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租赁合同中应载明经营项目要符合镇产业布局和业态控制的要求以及不得转租,同时禁止发生违法用地、违法搭建、违规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五违现象。

镇、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将集体资产对外租赁时,应拟定租赁方案。

拟定租赁方案需经民主商议,其中镇级资产租赁方案须经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村级、队(组)资产租赁方案须经村党支部审核后提交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审定。

集体资产租赁须经五违整治办、规建办、区域发展办等部门联合预审,确保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符合本市、区、镇产业布局。

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应按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

集体资产租赁的租金标准不低于《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市场价格指导目录》指导价,情况特殊的,须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

集体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区域规划功能定位及开发进程,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租赁期限为1年的,由镇集管办审核确认;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须经镇集管委审核确认。

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无违约“五违”现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续租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及程序签订合同的、未按规定督促合同履行的、对承租方违约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出租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土地补偿费管理

第十九条对土地补偿费管理,执行浦东新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浦农委〔2013〕217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由镇财政统一集中代管,包括设置统一账户,按资金的权属设立村、队明细,并按本息归属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镇、村两级应各自建立对应土地补偿费台账,镇集管中心负责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镇财政负责资金监管。

土地补偿费使用必须规范用途、规范处置。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国债、银行长期存款等低风险投资。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稳妥处理长期发展和当年分配的关系。

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

依据可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提取公共服务保障资金、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

村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集管办预审后,提交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村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报镇集管办备案。

建立镇集团公司考核机制,年终由镇考核小组对镇集团公司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司主要负责人报酬挂钩。

镇集团公司员工全年报酬发放情况须报镇集管办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资金的规范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重点专项审计,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高行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高行镇集体资产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浦高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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