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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论文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学号

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

2013年4月13日

论文评定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年月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内容摘要】

一个国家最终选择了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就中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最能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是最适合我国国情和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如何继承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华民族的复兴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共同利益;民主;根本政治制度;伟大复兴

 

目录

内容摘要4

一、引言6

二、论文正文6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程及其历史意义6

1、1949年建国初期的四年过渡6

2、1954年到1976年,人大的确立和曲折发展6

3、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大制度的恢复和进展7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9

1、人大制度符合我国国情9

2、我国人大制度是能够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9

3、人大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10

4、我国人大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作10

5、人大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10

(三)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10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11

2、从法律效力层方面11

3、人大代表的构成不合理,效果不明显11

(四)新时期如何与时俱进的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2

1、要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12

2、要发挥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优势12

3、要不断推进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3

三、结语13

四、参考文献15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引言

一个国家最终选择了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就中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最能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是最适合我国国情和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如何继承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华民族的复兴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要意义。

二、论文正文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进程及其历史意义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革命烽火之中,是人民自己创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讲到了江西苏区的代表会议。

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召开的“三三制”的参议会,以及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召开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由于当时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没有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因而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实行民主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建国初期采取了过渡措施,即:

在中央,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后来,条件趋于成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2月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

6月以后,我国的民主普选便在全国基层展开了。

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并各自产生了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

这次会议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那个时候算起,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过整整50年的路程了。

50年的路程很不平凡。

虽然有过挫折,但总的看来,是向前发展的。

特别是从上世纪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五十年代中期,宪法实施后的头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按期集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运作基本上也是正常的。

但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受到影响。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全国乡的建制随之撤销,乡人民代表大会亦因而消失。

所以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发生了改变。

至于全国人大在1964年举行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

1975年1月,召开了四届人大,接着又间断3年,至1978年全国人大才恢复运行。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在宪法上存在,但实际上陷于瘫痪状态。

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民委员会则在宪法上也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在“文革”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实际上,当时地方的一切权力统统归革委会行使。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痛定思痛,深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性。

于是团结一心,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健全。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近25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其步骤和措施主要有下列一些方面: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这个决议规定:

(1)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铲除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物。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各该级地方人大经常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

这就改变了以前地方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状况。

(3)县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改变了以前直接选举只限于产生基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通过修宪决议的同时,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79年选举法同完善人大制度紧密相关,其主要内容有:

(1)将原来人大代表选举中采用的等额选举改为实行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选举制。

(2)做出了国内的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规定。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同时通过了新的组织法。

宪法和组织法有许多规定使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其主要内容为:

(1)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加强常委会的地位。

这表现在,赋予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按以前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常委会及其它任何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

);在其它方面扩大常委会职权的表现,例如:

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前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再如: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以前不享有此项职权),又如: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以前明确规定仅限于个别人选),等等。

(2)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对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作了同样限制),从而废除了实际上存在过的领导职务终身制。

(3)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4)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规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6)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新的发展。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2年又制定了代表法。

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

根据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省级人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原先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一律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数,以缩小城乡的政治差别,进一步体现权利的平等原则。

我国的乡(含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从来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的常务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会议的召集由上一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负责。

1995年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及副主席1至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行使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及群众建议和意见、召集本级人大的会议等职能。

主席、副主席亦是人大会议主席团的成员。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2004年3月,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5条,在原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据此,宪法确认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显示全国人大的代表性更为广泛更为完善了。

同时,十届人大还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30条,把原来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来的发展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

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来越巩固。

可以深信,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50多年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和伟大功效的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执政方式上提出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更加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标志。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其优势日益显示出来。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能够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极大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国家机关这种合理分工,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进行,避免相互扯皮,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把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吸纳到国家政权中发挥作用,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

1、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

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

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人大在发挥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上同法律的规定有差距,同人大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同代表自身的要求有差距。

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

究其原因,这些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都是在早期制定的,当时只是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享有的权力、内部的机构设置作了制度性、框架性的安排,并不涉及具体的运作程序。

并且当时人大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实践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需要解答的问题,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

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3、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

以全国人大为力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有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所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畅所欲言,即是指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情况。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承担。

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将代表团分组审议制度与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联系来看,如果全国人民代表的人数还是过多,还是利用代表团分组审议议案,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就必须马上取消。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

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

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新时期如何与时俱进的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要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

办好中国的事情,要立足中国的实际,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的力量,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能够保持政局长期稳定和社会和谐,能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能够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关键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就是要深刻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特色,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2、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就是要发挥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政治优势,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就是要发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优势,确保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是要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优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3、要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的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和活力。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探索和创新也永无止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在党和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是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扎实推进人大工作的创新。

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三、结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在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加强理论武装,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旗帜鲜明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理论影响,不断增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综上所述,进一步继承,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

我们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优势,才能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韦庆远:

《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蔡定剑:

《中国人大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4、赵零:

“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法学》,2004年第6期。

5、周小梅:

“关于人大代表制度的反思和重构”,《人大研究(兰州)》,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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