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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合同法讲解

第一部分合同法介绍

第二部分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第三部分财务人员应关注的合同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经典案例

第一部分合同法介绍

第一节合同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合同的概念、条款和形式

第五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第六节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合同的履行

第八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九节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

第十节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节违约责任

第十二节部分规范合同及案例介绍

第一节合同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第四节合同概念、条款及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节合同概念、条款及形式

案例:

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

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二是朱在未经乙方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48条,该代理行为无效。

甲方损失应有朱某自己承担。

(二)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形式

1、概念: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介绍

(3)其他形式(录像、录音等以合法方式取得)

第五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又称为报价,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

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

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示例: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三)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

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四)合同的订立

首先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合同订立的形式,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同时对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我们不能够只简单的理解为,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才算正式的合同,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

合同法第11规定了:

书面合同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数据(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五)缔约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个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

同时商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

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

遂假意与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司。

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方知自己上当受骗。

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案例:

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谓张大千"真迹"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

该画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

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

2000年5月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

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一个星期后飞回。

画廊向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

李先生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

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该画为膺品。

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六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1)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原则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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