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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列入2015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标委综合〔2015〕79)号),项目编号20154147-T-424,项目名称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海盐县人民政府、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安吉县中国美丽乡村标准研究中心、永春县人民政府、沙县人民政府、长泰县人民政府等。

2本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农村公共服务的综合载体,其目的旨在丰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内容,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碎片化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是新形势下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

国家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对村级公共服务机构提出要求,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场地和资源,构建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当前,目前尚没有对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各个地方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等方面发布并实施了相关的文件及实施方案,对服务中心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基层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心的概念和定位不清;资源欠缺整合;地区发展不平衡、差距大;重建设轻运维,设施有效利用率低;重代办服务,综合性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而文件要求相对比较宽泛、宏观,对于服务中心具体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建成后服务中心如何管理、如何运营、服务规范如何建立等重要问题均没有涉及;同时,这些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导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分散化”管理。

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服务与管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统一的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到服务中心的下一步发展。

新常态下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服务与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从数量全面覆盖向质量明显提升转变,由代办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对服务内容的全面化、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模式的多样化以及支持保障的常态化等提出了总体要求,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广大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制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对建设、管理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推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作用,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3主要工作过程

1)建立标准起草组

该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后,于2015年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2016年3月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形成标准草案。

2)开展全面调研按照地域分布,对北京、四川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及厦门市开展重点调研,以掌握村级服务中心建设的第一手资料。

分别赴四川宜宾、巴中、成都、新津等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湖州市安吉县、嘉兴市海盐县、金华市磐安县等地,福建省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双岭村、田头村,后溪镇仑上村、后垵村、龙山社区,海沧区东等地采取座谈、走访的方式开展实地调研。

同时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浙江省、厦门市进行了重点调查。

浙江省共回收有效问卷787份,厦门市共回收有效问卷30份。

标准起草组于2016年11月启动本标准的调研工作,并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起草组经多次组内研讨,确定了标准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于2017年10月形成了标准草案稿。

3)征求意见阶段标准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了多次组内研讨会及专家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在赴吉林、天津、山东荣城、海南琼海、福建晋江等调研过

程中,不断征求与验证标准技术内容,完善标准文本,于2018年11月中旬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标准的编制以“十八大”精神、“五位一体”思想和“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导向,紧扣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目标及内涵,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以兼顾地区差异、注重普适性,结合农村实际、适当超前,与相关政策衔接、注重协调性为原则。

比如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硬件建设上,应以满足服务功能为主要原则,而不宜对具体的面积等作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心的功能配置上,兼顾阶段性和全面性,以“X+Y的模式,在规定作为“X”的基本服务提供的基础上,以作为“Y'的拓展性服务给各地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提供自由发展空间。

比如在服务中心建设中鼓励开展信息化建设,以适应各地开展的行政服务审批便民化工作向农村延伸的发展趋势。

同时,标准的制定还应注重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同时应考虑与现有标准及相关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相协调,如发布的国家标准GB/T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规范(20141523-T-469)等。

因此,确定本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如下:

(1)在建设原则上,应以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为原则,精简、效能、实用,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基于全国地区差异考虑,应明确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上的“最大公约数”;重点关注中心的选址,构筑的安全性与实用性,规模、面积、服务功能布局与设施及人员的配置等应注

重与服务功能和服务需求相匹配,忌铺张、浪费

(2)在管理上,应注重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地实施,鼓励建立多元化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加强对服务场所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提高场所的利用率,确保场所与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等。

2标准主要内容与确定论据

2.1标准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基于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确定标准的

主体框架,见图1。

标准主体框架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标准草案主体框架

主要适用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2.2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根据调研及反复研讨,确定主要内容如下:

1术语和定义

提出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术语和定义为“具有集中办公、民主议事、便民代办、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治安调解、学习培训、党团活动、便民利民商贸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是提供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商贸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和载体;可以是单幢建筑,也可以是具有相应服务功能的构筑群体。

”。

在定义中,明确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定位,及其与以行政代办为主的便民服务中心(站、点)的区别,同时在物理概念的维度上,阐明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可以是单幢建筑,也可以是具有相关服务功能的构筑群体。

主要依据是各地的文件、实在调研。

考虑到各地对承担代办、咨询等窗口服务的场所的名称不一,在标准中用

“一站式服务大厅”做了统一,提出了“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术语和定义为

“承担代办、咨询等窗口服务的场所”。

2总体原则

提出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应以因地制宜为首要考虑要素,基于节约、整合资源考虑,提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模、档次和类型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要求,以实用为原则,提出“应方便使用和管理”;基于“重建设轻运维”的现状,提出“应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时间延展性,及当下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提出“鼓励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3建设要求

第五章建设要求,包含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设施要求两部分。

其中,基本要求是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选址要求、功能

布局和建筑外观与安全要求。

在选址上应着重考虑位置便民、节约资源、地质性安全等因素。

在服务中心的功能布局方面,除规定基本功能外,还应让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主选择;对于使用率不高或需求不大的场所,予以自主选择空间;因此,在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标准方面,应区分必备基础功能和可选功能。

将办公室、一站式服务大厅、综治调解室、多功能活动室、公开栏等村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功能区,以及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室)、室内外文

化体育活动场所等村民休闲娱乐功能区确定为必备场所,而对于以市场化服务为主的农资代销点、便民超市、信息化服务点等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区则作为可选要素。

在建筑外观与安全方面,强调简朴整洁与庄重大方,应与周边村庄环境相协调;强调结构安全及用能、用水、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在设施要求方面,则采用针对具体的必备服务场所分别提出要求的方式,但基于全国地区差异,以“最大公约数”为原则,就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对于可选服务场所则以原则性的话语阐述。

具体包括:

办公室、一站式服务大厅、综治调解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村卫生室、村民(老年)活动室、室外设施、其它可选服务设施。

室外设施又包括室外文化体育设施、公开栏、标牌与引导牌。

4人员及岗位要求

结合最近的文件要求,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提出了岗位设置的要求;同时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构成及配置提出了要求。

5管理要求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和

监督与评价四部分。

在机制建设中,考虑到后续的运行维护资金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鼓励市场化运作

在制度建设中,提出了应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服务场所针对性的服务与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在日常管理中,规定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

资产管理中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资产权属的界定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监督与评价中,则从群众监督及上级相关部门监督与评价两个维度进行规定。

2.3主要依据来源

1、主要参考文件

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结合全国各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标准化的经验,

点引用和参考相关法律、中央及国家各部委的政策文件、指南和发展规范、各地的政策及技术文件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12月31日)

(6)《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

(7)《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1月19日)

(9)《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02-01)

(10)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11)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

(12)卫生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13)商务部发布《“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2015-05-15)

(14)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农村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意见》

(15)浙江省《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社建[2009]3号)

(16)浙江省《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

(17)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7号)

(18)浙江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

(19)杭州市《杭州市乡镇(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20)温州市《关于转发<温州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参照标准(试行)>的通知》

(21)福建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22)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23)福建省《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民政厅、省效能办关于

开展村、社区组织办公场所牌匾清理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

〔2013〕17号)

(24)厦门市《厦门市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10]

54号)

(25)厦门市《灌口镇顶许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办事指南》

(26)广西省《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设工程指导手册》

2、量化指标的依据与来源

标准中量化指标的具体依据与来源见表1

表1量化指标的依据与来源

序号

指标

指标要求

依据及来源

备注

1

建筑总面积

2

不低于200m

结合浙江、广西、厦门、辽宁、重庆各省的规定。

2

村级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功能区

必备

结合北京、福建、浙江、四川、广西等各省对于具体的功能区、站室的规定

3

村民休闲娱乐功能区

必备

结合北京、福建、浙江、四川、广西等各省对于具体的功能区、站室的规定

4

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区

可选

结合北京、福建、浙江、四川、广西等各省对于具体的功能区、站室的规定

5

村两委班子人均办公面积

不超过6m2

结合北京、福建、浙江、四川、广西等各省对于具体的功能区、站室的规定

6

图书阅览室或农家书屋

同时容纳5人

以上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服务中心室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7

村卫生室

2

>60m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国豕基本公共服务十一五规划》、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8

党务村务公开栏

2

不少于6m

浙江《省直单位涉及村(社区)机构牌子、考核评比、创建达标等事项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经查,目前尚未有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供指导,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更好地衔接互动,增强农村基层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农村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六、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

七、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标准发布后,就加强对标准的宣贯与培训。

标准实施单位结合我国国家和相关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文件进行应用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反馈起草组,以便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标准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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