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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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粮食供求的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我县粮食市场稳定和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结合本县粮食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应急预案,以保证辖区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粮食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脱销、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据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非常情况:

  

(一)紧张状态。

是指当我县一个乡(镇)或县城所在地粮食市场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状况或粮食价格出现波动,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群众购买情绪出现不稳定;当地商品粮食库存不足,正常的粮食生产和调运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二)紧急状态。

是指当我县一个乡(镇)或县城所在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持续上涨,群众出现恐慌心理并开始抢购;当地商品粮食库存短缺,地方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满负荷粮食加工生产和组织调运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三)特急状态。

是指当我县一个乡(镇)或县城所在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状况持续15日以上或粮食价格持续上涨,群众极度恐慌并开始大量抢购;城区和部分主要集镇市场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地方粮食储备物资出现不足,需要全力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县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州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请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

  第六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物价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县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变化,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粮食应急行动。

  

(二)指挥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

  (三)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四)报请县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

经县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县级粮食储备物资。

  (五)完成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

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三)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督促检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五)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七)完成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粮食和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收集掌握县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

  (四)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的调动和运输。

  (六)粮食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的检验检测,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调运和销售;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下达动用计划。

  (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十)农业发展银行维西县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资源准备

  第十一条 粮食准备。

应急时粮源筹措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向省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县级成品粮和原粮储备以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一)粮食经营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县级粮油储备。

我县县级粮食储备规模200万公斤(其中大米150万公斤、玉米50万公斤),按政策规定每年都要轮换三分之一,从2007年开始,县民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必须优先采购县级储备粮每年轮出的67万公斤粮食,用于全县的救灾救济。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支持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增加企业的商品周转库存,做好粮食合理布局,以备不适之需。

维西县城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

  (三)加工运输能力准备。

承担县级成品粮食储备的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储粮食的生产和运输,当运输能力不足时,承担任务的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保证运输需要。

  (四)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或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向粮食部门下达粮食动用命令书;动用州级、省级储备粮时,由州、省应急领导小组向粮食部门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动用县级储备粮50万公斤以下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在50公斤以上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二条  为保证加工和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第十三条  预警监测机制。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措施

  第十四条 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立即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三)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的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派出指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四)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

县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县政府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四条

(一)、

(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

县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县政府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地区的粮食后续采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

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四)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对事态发生地区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五)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

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

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五条各项措施。

  

(二)调动一切资源,落实非常措施以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

县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0时和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县政府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县粮食后续采购调运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粮食储备,必要时建议政府向州政府申请动用州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告诫会、提醒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全县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稽查和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发改委、经贸、公安、民政、财政、粮食、工商、物价、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

  (八)报请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冻结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库存、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报请县政府颁发指令,对全县社会资源进行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

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优先保证军队、学校等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州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省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事后要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资源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上报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二)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四)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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