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月考方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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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月考方案2
珠藏镇教育管理中心
小学六年级月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实
施
方
案
珠藏镇教育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2日
珠藏镇教育管理中心
小学六年级月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使我镇小学六年级小升初考试考出好成绩,激发师生教与学的兴趣,切实抓好我镇的六年级教育教学工作,体现公平的教育激励机制,达到提高我镇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我镇拟在六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实行月考检测质量跟踪奖惩管理试点模式。
通过这一模式,教师不但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学生阶段性的知识现状及每月的教学实情,从而达到鞭策教师不断优化教育教学方法,同时也能让教师找出教学中的不足。
逐步形成我镇教师你追我赶的新局面。
最终实现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真正目的。
二、领导机构
(一)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领导小组
组长:
张羽
副组长:
何晓旭张卓
成员:
杨炜秦保良吴鸿陈兴祥杨文献陈兴权郭辉吴杰张松及各村校校长、教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卓任办公室主任,杨炜负责具体办公。
(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工作小组:
组长:
张卓
副组长:
杨炜
成员:
吴杰敖跃彭慈胜舒建华焦晓玲杨玉军
任福德褚健易中华阮鹏王祖兵杨贤
李长军陈大义
三、月考时间安排
1、统考时间:
4月25日(全天)
2、具体时间:
时间
科目
早上
下午
备注
语文
10:
15------11:
45
数学
14:
00------15:
30
3、领卷时间:
4月24日中午12:
00前到中心杨炜老师处领取。
四、月考制卷、阅卷及考务工作安排
㈠、制卷:
由中心教务处在当月月考前一个星期摸清各学科教学进度,统一制卷。
㈡、监考及相关要求:
①.由各校教导处严格按照学期期末考试要求统一安排教师监考,必须严肃考风考纪。
考场设在该班教室,考试前监考教师让该班学生按照学生名册顺序号进行确定座位,监考教师收试卷时仍按照该班学生名册顺序号装订(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原则),必须与登分册顺序一致。
②.监考方式:
由各校教导处统一安排六年级教师监考。
监考实行两人监考,一前一后。
③.监考要求:
见附件一(考务工作要求)
㈢、评卷:
当天月考结束后,学校集体评卷。
【评卷时间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在当天下午评,也可在第二天评。
】评卷完毕后在学校教导处进行登分,登分结束后,在下周一(4月28日)中午12:
00前上交登分册到中心杨炜老师处。
㈣、质量分析:
任教学科教师认真分析所教班级的试卷,查找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下阶段整改措施,班主任要及时分析本班学生学科均衡发展的现状,拟出培优学生名单,协调各科教师突出培优重点,每次月考成绩要用家长会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通知家长学生的月考情况。
五、各学校教导处要及时制定相关表册,每次月考后及时公布、及时查找教学中的不足、及时反馈、及时总结并予以整改,同时上报一份总结到中心杨炜老师处。
六、对监考不严和评卷徇私舞弊的班级或科目除实行一票否决外,该教师不得参加评优,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文件处理。
七、其他事宜
1、各联系学校的中心领导,月考当天必须到联系学校进行月考指导、督查工作。
2、由于早上10:
15才开始月考,在此之前的时间为正常上课时间。
中午吃完营养餐后,进行下午数学学科考试,考试结束后,对学生进行5分钟放学后安全教育,待到15:
35后同其他班一起放学。
3、此项工作,各学校校领导必须认真落实,把月考工作视为期末检测工作对待。
4、月考试卷讲评结束后,中心检查组对改卷工作进行抽查,若在抽查中出现试卷分数与登分册分数不一致的,评卷出现知识性错误的,将严格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教师责任。
5、未尽事宜听候通知。
珠藏镇教育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2日
附件一:
织金县中小学学生学业水平检测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省、地区有关学业水平检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织金县中小学学生学业水平检测的统考科目与乡镇中心校组织的考查科目。
第二章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检测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检测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检测的;
(三)检测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检测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检测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检测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检测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规定位置以外书写自己姓名、校名、考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对检测违规行为的考生,相应科目的检测原始成绩扣除20%。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检测作弊:
(一)携带与检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检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检测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检测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检测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检测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卷或者检测材料的;
(七)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考试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检测作弊,应立即终止其检测,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条各校监考带队人员、监考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或者在检测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检测作弊行为: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检测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属实的;
(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卷答案雷同的;
(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
对此类检测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检测成绩记为零分。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检测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检测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检测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检测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防碍检测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检测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检测,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校学生学业水平检测时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检测的、严重扰乱检测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考生检测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
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
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
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试结束,监考人员签名后,提交带队领导、考点主任审核并签名。
(四)审核处理:
根据《织金县中小学学生学业水平检测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后上报管理中心(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
(五)管理中心核准各考点学校报送的处理意见,正式下发各考点考生违规处理通知,并通知违规考生本人。
第三章检测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检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检测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生检测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给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答题卷出现倒装、密封不严、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检测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考务办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检测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检测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检测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题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利用检测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检测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检测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弊所涉及考生检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题卷、答题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题卷、答题卷泄密的;
(二)在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题卷、答题卷(包括备用卷、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题卷、答题卷及其备用卷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卷的;
(二)遗失检测重要材料的;
(三)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四)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评聘、先进评比。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