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培训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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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培训材料
信贷员培训材料
培训内容
•基础理论
•实务操作
•金融法规
基础理论
•贷款的基本原则
•贷款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禁止贷款对象
•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对贷款人开展信贷业务的限制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贷款的担保
贷款的基本原则
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借款人资格
向我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借款条件
•借款人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
房地产项目贷款按国家新的调控措施规定比例不低于35%
•在本行申报贷款的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无贷款
•借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我行的要求,一般应低于80%
•必须在本地登记注册,其主要经营活动也在本地进行,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正常周转达3个月以上(属本行积极争取的客户可适当放宽)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
•自愿接受本行对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借款人如有关联企业的,其关联企业视同借款人,必须同时接受本行的调查与监督,并签订有关条款或协议
•无贷款不良记录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禁止贷款对象
•不具备法定贷款资格和条件的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
•建设项目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
•建设项目或投资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对贷款人开展信贷业务的限制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低于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同类贷款的条件
•不得向不具备法定贷款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不得向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不得向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发放贷款
•不得向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不得向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或投资发放贷款
•不得向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
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
是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按方式划分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
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
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
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经济责任划分贷款种类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
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
指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
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利率由总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制订管理办法,并以此确定每笔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如贷款期限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
逾期贷按规定计收罚息,未坚持按月(季)清息的改按罚息计收复息
•展期贷款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贷款的担保
•保证:
指按《担保法》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抵押: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
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对保证人的要求
•具备保证主体资格
•保证人具备代偿能力,我行原则上杜绝异地保证人担保(为保全现有信贷资产,减少风险,可不受此限制),保证人的担保额以其净资产减去其已为他人担保额后的余额合理确定,对中小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加法定代表人、股东为保证人
对抵(质)押物的要求
•权属清晰无争议
•为法律、法规允许抵质(押)的财产
•评估价值合理
•市场变现能力较强
•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的,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以机器设备等抵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以存单和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80%,在确保贷款本息安全回收的情况下,抵押率可提高到存单面额的90%,但最高不得超过90%。
实务操作
•贷款操作流程
•贷前调查
•贷后检查
•封闭贷款的管理
贷款操作流程
•借款申请
•贷前调查
•贷款的审查
•贷款的审批
•签订借款合同
•风险审核
•贷款发放
•贷后检查
•贷款收回
贷前调查
•信贷人员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即审核相关资料的印章、日期、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经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上签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及调查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或签字);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调查借款人提供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历史沿革、资本构成、职工人数、主要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法定代表人及其领导能力、资本信用状况、开户和存款情况,以及关联企业说明等内容是否真实
•调查借款人真实、具体的借款用途,是否有本地贷款异地使用或借户贷款、套取贷款的可能
•调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借款人所生产的产品或所经营的商品是否超出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价格是否合理、产品是否有市场及市场占有率;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相对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借款人的长期客户
•调查借款人当期的财务状况,要做到账表核对、账账核对、账单核对、帐实核对。
调查借款人往期的财务状况,要根据账户承接关系、调整事项和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调查借款人提供的能说明借款具体用途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如:
购销合同或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协议、产品代理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近期重大事件
•核保:
根据保证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说明、贷款卡资料等调查其资产规模与分布、开户情况、资金周转情况、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测算其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警戒线,具体方法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与分析;了解其信誉状况,对其担保期间的债务压力做出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调查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摸清保证人的真实担保意愿和动机
对抵(质)押物的所有权、质押物权属等做真实性调查。
包括:
真实的所有权权属;是否有漏交的确权费用;是否存在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并出具了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到有关部门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已抵(质)押;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参加过保险;现场查看抵(质)押物的存在状态并做好记录;调查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按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要求是否足值,抵押率是否超过警戒线;分析抵(质)押物、质押权利的变现能力,本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并测算实现其权利的费用
•贷款风险分析
在完成对借款人调查和核保的基础上,结合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认定,对贷款风险做出分析预测。
第一、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对贷款的影响程度,借款人筹资能力对贷款的依赖程度,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等,通过对企业资金归行率审查确定本行对其资金的可控程度;第二、对担保人担保期间的债务压力做出分析判断;对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本行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及费用进行评判
•通过上述调查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及期限长短等初步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包括对贷款直接用途的跟踪检查、贷款本息的收回和对影响贷款安全因素的检查
贷后检查包括贷后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贷后检查后要及时形成纪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对贷款有影响的潜在风险因素提出解决或防范建议,问题严重的须形成专项报告,由主管负责人形成进一步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审批。
并逐级返回检查岗依最终处理意见执行
贷后跟踪检查
•贷款发放后7日内,检查岗对贷款的直接用途和资金流向进行综合检查,监控借款用途,填制贷款跟踪检查表并做相应说明,防止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贷款,改变借款用途或抽逃资金等。
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按违约处理,提出信贷制裁措施报主管负责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将贷款跟踪检查表(视同检查报告)报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根据贷款时限要求,于计息日前催收贷款利息。
日常检查
•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企业销售量有无增减及原因、货款回笼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有无影响贷款归还的重大不利因素出现、有无新的投资
•与银行的往来、贷款的归还情况、信用情况如何
•保证情况有无变化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期
按五级分类划分的贷款风险度确定不同的贷款监管等级,制定贷后跟踪检查计划。
检查时间间隔每季度至少一次;封闭运行和重点监测的贷款实行全程监控,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及资本积累变化情况;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有无变化,产品质量、产供销及市场变化情况;
3、实际盈利能力与预测的差距及原因、资金回笼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企业支付能力变化;
4、债权债务结构、金额的变化情况,包括对外担保、投资等;
5、企业在本行的存款情况,即企业可控资金归行率;
6、必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复印件的收集。
封闭贷款的管理
•封闭贷款的定义
封闭贷款是指借款人的产品有市场、项目前景被看好,通过封闭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贷款
•封闭贷款的意义
通过封闭管理防止借款人以各种形式抽逃和挪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和收回,保证贷款按期偿还。
封闭贷款实行财务托管,拓展本行中间业务。
•房地产开发类封闭贷款管理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类封闭贷款仍属于商业性贷款,在扶植企业发展的同时,争取本行利益最大化,贷款程序仍应遵循本行制定的《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2、调查岗的调查报告应包含详细、可行的封闭管理措施;
3、贷款发放前,主管信贷员应搜集全申请人对外发生效力的全部印鉴、财物单据、封闭实物及合同样本,签订封闭管理协议和委托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4、印鉴管理实行涉及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名章、销售专用章等银企共管并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制度,在使用时需由主管信贷员、企业人员共同签字证明,防止出现单方违反合同使用印鉴的情况。
5、支行(营业部)综合岗负责印鉴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
每一封闭贷款户印鉴必须分别装箱封存,由企业人员(需经企业授权)掌握钥匙,每次使用由综合岗监督,用毕继续封存,以避免企业担心或诬陷本行人员私自使用。
6、房地产项目达到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时,要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房地产开发类封闭贷款封闭管理的实施
1、开发建设期
(1)贷款项目得到批准后,主管信贷员首先应与借款申请人就贷款项目实施封闭管理、后期匹配的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分期还款计划(在与借款人协商安排分期还款计划时,必须以每一个具体项目资金构成情况以及预售情况为前提,经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安排分期还款起始时间、分期还款金额、分期还款次数)等相关事宜进行最终的商定,并签订相关协议。
(2)开立指定封闭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开发商在支行(营业部)开立项目资金封闭管理的指定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用于资金封闭管理和还贷资金积累。
(3)控制资金支付
主管信贷员应根据贷款用途严格控制贷款使用,主管信贷员必须每周出现场一次,检查工程形象进度,核实资金使用情况。
(4)在贷款发放后,贷后跟踪检查实行时时监控的手段。
主管信贷人员负责建立并逐笔登记资金收付简易明细账,借款人印鉴和交由本行控制的物品应由主管信贷人员以外的经办支行(营业部)其他人员保管,并建立和逐笔登记印鉴使用登记簿、实物收付简易明细账。
2、销售(预售)还款期
(1)归集项目租售资金
开发项目进入预售阶段,主管信贷员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察看销售现场,查验实际销售进度(含面积、套数、销售率)与开发商提供的销售进度报表是否相符和存入专户的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分期偿还贷款
项目销售(预售)收入在保证项目建设正常需要的条件下,销售(预售)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行房地产开发贷款。
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前,项目销售资金应根据还贷比率(还贷比率=贷款金额÷项目开发成本×实现的销售收入)划入保证金账户,分期归还本行贷款本息。
超过还贷比率的销售收入中借款人可使用资金(借款人可使用资金=自筹资金÷项目开发成本×实现的销售收入)其可自行支配,其余资金用于支付本开发项目计划内用款。
如无需求,可全部用于归还本行贷款。
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贷款行直接扣收其封闭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全部资金,实现的项目销售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本行贷款。
(3)房地产开发类封闭贷款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配套。
开发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交由本行独家办理(需在按揭协议中载明),经办支行(营业部)要及时做好楼盘按揭的上报审批工作,在达到条件后,立即跟进个人住房贷款,以封闭销售收入
金融法规
•贷款业务相关的主要法规
•房地产贷款相关规定
贷款业务相关的主要法规
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公司法、票据法等法律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中信贷人员应重点学习贷款通则、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在实际工作中,要把信贷的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有机结合起来。
遵纪守法,按章操作,按程序放款,依法管理贷款,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业务质量,有效降低信贷资产风险。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担保法
保证
•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保证人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岁以上或已满16岁以自已劳动收入为要生活来原且心智正常的社会自然人;
(2)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为在主债务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此期间将被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未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可免除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
1、主合同当事人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的。
抵押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抵押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将抵押分为单个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单个抵押是指以抵押物对某一个具体的债权做出担保。
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作担保。
•可以抵押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特别规定
1、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进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其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能够抵押的项目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办理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当地的公证部门,未办理抵押不提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换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所有权或虽无所有权但依法取得了处分权的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作为债权人担保的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或合法占有的权利凭证交债权人占有,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
•可作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等单据;
2、仓单、提单、债券和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
3、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其他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二者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与部分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二者标的占有方式不同。
抵押物由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收益,不转移经抵押权人占有。
而在质押关系中,自合同订立之时起须将作为质物的该动产或权利及其孳息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3、同一抵押物上可设立数个抵押权,并依法按一定顺序清偿债务;而质物上只允许设立一个质押权,不存在按顺序清偿的问题,即一物一质。
4、不动产抵押,一般要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动产和权利质押,则一般不需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的生效
质押合同一般以质物的交付生效的条件,未效付质物的,合同虽经签订,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权利质押中也有例外情况,须以登记生效。
故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有两种,一是交付生效,一是登记生效。
•质物交付生效
交付生又分为两种,即单纯交付生效和背书生效。
以动产和不记名的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作质物的,质押合同以质物的单纯交付即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记名即记载权利人名称的汇票、支票、本票、仓单、提单、债券等作质物的,质押合同的生效,须以设背书为条件。
所谓背书,是指出质人在有价证券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质押事项并签章,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质物登记生效
以记名的存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知识产权作质物的质押合同的,以登记生效。
以记名存单出质,须在存款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通常说的“对保、核押”,质押合同以登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