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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号指导案例1

违约二手房买卖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

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

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

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

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

被告

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

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

“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

万元。

1.65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被告陶德华辩称:

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

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违约行为。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

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22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

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

11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

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月27

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

该《确认书》第2.4《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

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

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

,向中原公司支付违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

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

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3011月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万元。

后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

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万元。

1.38

裁判结果

)虹民三20092009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年6月23日作出(

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民)初字第912

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

)沪二中民二20094日作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

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终字第1508

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民)初字第912虹民三(2009)(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支付违约金1.65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

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

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

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

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

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

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

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

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

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

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

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

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

关键词:

民事诉讼执行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撤回上诉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

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

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

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

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2004购业务。

约自

日双方通过结算,月144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

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

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

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1161970000.00)。

同年月万元整(¥

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

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

万元没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款

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251.8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

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

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2009司于年10月15

日,西月2010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

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

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

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4年20107月72010)眉执督字第日作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号复函认为:

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

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

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

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

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

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

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

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1指导案例

低价购房受“合办”公司受贿刑事受贿罪关键词:

掩饰受贿退赃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贿

裁判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1.

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2.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

影响受贿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3.

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

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4.

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98、年2003

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

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

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9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月3取

,以“开发”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

上述土地。

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62004年

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

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年32007

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

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2004年210月至

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

次各收受该公司4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

万元。

50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

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2004

万元费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

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

万余元(房价含税费61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

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2006年4万元,潘支付121.081760万元)。

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

万元。

55某某

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年12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

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

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

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

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

万元。

8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

万元792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万余元、美元50

万余元;被告人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折合人民币398.1234

万元。

陈宁收受贿赂559

裁判结果

)宁刑初年2日以(2008月2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49字第

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

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苏刑二终字第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302009年200911月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0028

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护人提出

万元不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

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

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

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

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

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

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

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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