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之星轮与皖望江拖428拖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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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之星轮与皖望江拖428拖轮

“玛丽之星”轮与“皖望江拖428”拖轮

船队碰撞事故

2006年4月10日0039时,韩国籍“玛丽之星”轮在上海吴淞口水域(具体位置:

31°24'.3N/121°31'.6E)与船籍港为中国安庆的“安庆驳1304”驳船(由“皖望江拖428”旁拖)发生碰撞,造成“皖望江拖428”拖轮沉没,7人落水,其中3人死亡、1人失踪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

一、船舶概况

(一)船名:

玛丽之星(STARMARINER)

国籍:

韩国船籍港:

JEJU

船体材料:

钢质船舶类型:

集装箱船

总长:

142.7米型宽:

22.6米

总吨:

9522净吨:

4960主机功率:

6480千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NAMSUNGSHIPPINGCO.,LTD.

船舶代理人:

上海航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二)船名:

皖望江拖428

国籍:

中国船籍港:

安庆

船体材料:

钢质船舶类型:

拖轮

总长:

27.00米型宽:

9.0米

总吨:

151功率:

241千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安徽望江江海航运有限公司

“皖望江拖428”拖轮

船名:

安庆驳1304

国籍:

中国船籍港:

安庆

船体材料:

钢质船舶类型:

驳船

总长:

75.00米型宽:

13.30米

总吨:

1196净吨:

419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安徽望江江海航运有限公司

二、气象及海况

天气情况:

轻雾能见距离:

约1海里

风向:

偏北风力:

4-5级

潮汐:

落潮流向:

约300°

三、事故经过

(一)“玛丽之星”轮

4月9日0530时,“玛丽之星”轮装载629个标准集装箱计6102吨货物从宁波开航驶往上海,当日1100时在长江口3号锚地抛锚候泊。

约1845时,该轮起锚进口,开启两台雷达(分别设置3海里档和1.5海里档),两台VHF(6频道和71频道)。

约2145时,该轮在长江口S17灯浮水域,引航员上船;驾驶台有引航员、船长、二副与一名值班水手共4人。

4月10日约0022时,“玛丽之星”轮右舷过61灯浮,航速6.5节,航向298°。

约0030时,该轮改航向为267°,车速由微速进逐渐增至前进二。

此时,引航员下令备双锚、备侧推器、派人了头;但直至碰撞发生,锚仍未备妥。

约0035时,该轮右舷过64灯浮,航向改为300°,航速10.5节。

此时,引航员发现前方有很多从长江上游下驶的小船,同时注意到在本船右舷5°、距离约0.8海里处有一船,但看不清对方航行灯;引航员通过VHF6频道报本船动态,并连续两次鸣放五短声声号。

约0037时,双方相距约0.4海里,“玛丽之星”轮航速10.7节,引航员下令:

前进一。

约0039时,“玛丽之星”轮船长连续下令停车、倒车一、倒车二、倒车三,引航员下令右满舵,在31°24'.3N/121°31'.6E处水域(即长江口64灯浮上游约0.7海里处),“玛丽之星”轮船艏以约70°夹角碰撞“安庆驳1304”左舷中后部,随后,“玛丽之星”轮向右转向,左舷挤压“安庆驳1304”,导致旁拖在“安庆驳1304”右舷的“皖望江拖428”沉没。

(二)“皖望江拖428”轮

4月8日1600时,“皖望江拖428”轮旁拖“安庆驳1304”驳(拖轮在驳船右舷)空载离张家港驶往上海。

9日1600时,在长江口65灯浮北侧的吴淞口锚地11号锚区抛锚候泊。

2330时,船长通知机舱备车,准备进黄浦江(拟靠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所属的小野田码头装货)。

10日0010时,机舱备车完毕,船队通过VHF6频道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位置及航行动态(调查人员事后调取事发时段吴淞VTS中心VHF6频道的录音记录时,未听到该轮通报本船动态的录音)。

0020时,“皖望江拖428”轮船队起锚开航,开启航行灯,船长和一名水手在驾驶台,安排一名水手在驳船船艏了望。

约0030时,船位在31°25'.021N/121°31'.208E,航速3节,船长发现在下游约2海里处有一艘进口海轮(即“玛丽之星”轮),同时看到了进口船的红、绿灯,不清楚对方是否进黄浦江,随即在VHF6频道呼叫对方,没有得到应答。

约0035时,船长听到对方船(即“玛丽之星”轮)鸣放五短声两次,并发现其正在向左转向。

约0036时,“皖望江拖428”轮船队航速7节,航向128°,向右转向进黄浦江。

约0038时,船队航速7节,航向185°,船长发现进口海轮从船队左舷正横二、三百米处快速驶来。

约0039时,“玛丽之星”轮船艏碰撞“安庆驳1304”左舷中后部,“皖望江拖428”轮受驳船挤压向左侧倾斜,左舷后部被驳船船尾压住,4根缆绳全部绷断,船尾没入水中,机舱迅速进水。

约0042时,“皖望江拖428”轮沉没,船长、大副和两名水手跳入水中逃生。

船长、大副和一名水手获救。

碰撞示意图

四、救助情况

10日0054时,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指派“海巡1003”轮、“海巡1001”轮、“琼引3”、“吴捞9”轮、“东海救609”轮及过路船“新万峰”轮赶赴现场参加搜救,发布航行警告,吴淞VTS发布安全信息广播。

约0055时,“皖望江拖428”轮船长和大副被“安庆驳1304”救起;约0030时,水手夏汉兵被“琼引3”轮救起,另有4人失踪。

11日1130时,“皖望江拖428”轮被打捞起浮,在船舱中发现三名船员的尸体。

现场搜寻工作持续至13日1800时结束,未找到最后一名失踪船员。

五、损失情况

“皖望江拖428”轮沉没,三人死亡,一人失踪。

六、事故调查情况

10日0530时,海事调查人员分别上“玛丽之星”轮和“安庆驳1304”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先后对“玛丽之星”轮引航员、船长、大副、三副以及“皖望江拖428”船队船长、大副和二名水手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双方有关船舶、船员证书及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电子海图等书证。

调查人员从上海海事局海测大队水文队调取了事发时事故水域实测潮汐资料,核实9日2315时长兴水域高平潮,此后潮高逐渐降低,但直至10日0040时,流向约300°。

5月8日,上海海事局召开了由多位航海专家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听取了各位专家的分析意见。

七、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玛丽之星”轮引航员1976年8月出生,2000年7月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航海系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同年8月任实习引航员,2001年9月任助理引航员,2003年1月任三级引航员,迄今共计引领船舶996艘次,安全记录良好,无违章违纪记录。

“皖望江拖428”轮船长持安徽省地方海事局2005年4月签发的三等船长(长江统考)证书,核定航线为:

长江干线武汉-吴淞,黄浦江及安徽、江苏、浙江、江西、上海内河。

2006年1月任“皖望江拖428”轮船长。

八、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两船在警戒区内航行均未保持特别谨慎地驾驶

“玛丽之星”轮在进入吴淞口警戒区后,引航员于0035时发现在船艏右舷5°、距离约0.8海里处的“皖望江拖428”轮船队后,用VHF6频道通报本船动态,连续两次鸣放五短声声号,未得到对方任何回应。

该轮在不清楚对方动态且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仍以10.5节速度航行,直至两船之间碰撞不可避免时才将车速由前进二改为前进一,违反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五款关于“避免碰撞的行动”的规定。

“皖望江拖428”轮船长于0035时听到对方船鸣放五短声两次,并发现其正在向左转向,未向对方做出任何回应,在有碰撞危险的局面下,也未采取包括减速、停车等避免碰撞的行动,在0036时向右转向进入黄浦江,未对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麻痹大意,违反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关于“碰撞危险”的规定。

(二)两船均未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从外高桥航道上驶拟进入宝山港池码头的船舶在吴淞口警戒区的建议交通流向为:

沿外高桥航道至宝山航道进口船舶的交通流向航行,右舷过63灯浮后向左转向,右舷过66灯浮驶向宝山港池。

“玛丽之星”轮在0035时,改航向为300°,右舷过64灯浮,逆从宝山支航道下行船舶的建议交通流向航行。

从宝山航道下行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在吴淞口警戒区的建议交通流向为:

沿宝山航道至外高桥航道出口船舶的交通流向航行,右舷过64灯浮后向右转向进入黄浦江。

0036时,“皖望江拖428”轮船队在64灯浮和66灯浮连线中间水域就开始向右转向进黄浦江,横越从宝山支航道下行船舶的建议交通流向航行。

(三)两船均未使用安全航速

“玛丽之星”轮在发现前方船舶密度较大的情况下,保持10.5节航速航行,以致在发现与“皖望江拖428”轮船队形成紧迫局面后采取倒车、右满舵措施仍不能避免碰撞。

“皖望江拖428”轮船长发现下游进口海轮并听到对方五短声声号,在未与对方取得联系,不清楚对方动态的情况下,将航速由3节增加至7节,造成横越“玛丽之星”轮船艏的局面。

两船均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关于“安全航速”的规定。

(四)“玛丽之星”轮没有主动避让正在进入黄浦江的“皖望江拖428”轮船队

0036时,“皖望江拖428”轮船队开始向左转向,至0038时,航向由128°变为185°,直接向吴淞口灯塔和101灯浮连线方向航行进入黄浦江,“玛丽之星”轮未及早发现对方的转向行动,错误地认为对方作为逆水船应主动避让本船,而未采取避让措施,违反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的规定。

(五)“皖望江拖428”轮船队未通报本船进入黄浦江的动态

“皖望江拖428”轮船队未能通过甚高频及其它方式让对方清楚的了解本船进入黄浦江的动态,且未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进入黄浦江,使“玛丽之星”轮未能及时获知其动态而没有主动及早地采取避让措施。

九、安全管理建议

(一)船舶在警戒区航行应高度戒备,极其谨慎地驾驶,并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船长、驾引人员应保持VHF守听,并及时进行有效沟通,使得对方船明了本船意图。

(二)目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定额”(包括VHF电话)是依据船舶的总吨(货船)或功率(推、拖船)而设定的,小于100总吨的货船或功率小于368千瓦推、拖船只需配备1台VHF电话,为确保船舶能进行有效安全信息沟通和接收有关部门播发的安全通航信息,建议所有机动船舶应至少配备两部VHF电话。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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