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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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

5.承包方同意土地流转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依法再流转;

6.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六条贷款用途。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包括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等,同时应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贷款额度。

统筹考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流转方式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

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可放宽至三年但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

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由贷款人自主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原则上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执行,贷款用于粮食生产用途的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

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一般实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清息。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操作流程。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委托流转协议;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为法人的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借款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

调查人员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审批与抵押合同签订。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办理过程中贷款审查、审批与抵押合同签订等环节,按照贷款人有关贷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抵押物评估。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原则上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评估价值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区位条件、承包期限、流转价款支付状况、农业设施以及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客观、公正、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评估的一般原则为:

抵押物评估价值=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五章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设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地上(地下)作物、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持相关材料向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七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关为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须附承包方委托流转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抵押合同文本;

5.股份公司、合伙企业需股东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6.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审查核实无误后,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贷款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有关贷款规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同时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一)主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每季至少一次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查和价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反映在贷后检查记录中。

(二)主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物。

如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须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人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账户提存。

处置所得不足抵偿贷款人债权时,债务人须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三)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物灭失所得赔偿或补偿款项须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人债权,或向贷款人指定账户提存。

所得赔偿或补偿款项不足于清偿贷款人债权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督促借款人按约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

贷款到期前7天,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备款还贷。

第二十四条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导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贷款人应当在办妥注销登记后,及时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七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未受清偿,或主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应及时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

协议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实现抵押权:

(一)擅自处置抵押物或故意低价转让抵押物;

(二)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贬损;

(三)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清偿债权;

(四)故意阻碍贷款人依法行使抵押权;

(五)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提出破产申请;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贷款人在处置抵押物时,应保障该抵押物农村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优先受让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NO:

抵押权人(盖章)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盖章)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抵押物名称

土地座落及范围

土地面积(亩)

土地类型

土地用途

评估价值(万元)

贷款金额

承包土地经营权权证(合同)号

抵押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注销

通知书

(抵押登记部门):

根据抵押合同号________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设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号码________,编号NO:

)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融资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至年月日,债务人已清偿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抵押关系已告终结,请给予注销。

 

抵押权人:

(盖章)

(债权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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