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与审判实务》课程期末测验题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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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与审判实务》课程期末测验题目

检察与审判实务课程期末测验题目

根据以下案列,写出案列分析报告。

要求一:

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一)对争点概括的评析;

(二)在事实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评析;(三)对合同效力认定的评析;(四)对违约责任适用法律的评析;(五)对地质资料移交请求权基础的评析

要求二:

(一)观点必须明确,理由必须充分;

(二)字数在2500字以上。

一、当事人诉请与答辩

1、原告(反诉被告)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

2012年11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作为甲方,被告(反诉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由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具有合法探矿权的煤矿范围内的煤矿储量在原有阶段性详查基础上继续进行勘探。

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勘探项目工程总价3038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全额投入,由被告(反诉原告)包干使用,并约定了3038万元项目工程总价对应的工作范围及工作要求。

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将付款方式区分为预付款、钻探进度款、尾款三种方式。

预付款是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勘探进度款是在被告(反诉原告)进场后每月的5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书面报告上月完成的钻探工作量及其他工作情况,原告(反诉被告)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工作量后于每月10日前按工作进度付款,按钻探综合单价800元/米计算进度款。

尾款在地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勘探工程总价的80%,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了勘探工作时间,即被告(反诉原告)确保在2013年4月30日完成工作提交本项目地址勘探、储量报告送审稿交至评审机构接收窗口,在2013年5月30日报告评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书,在此之后3个月内取得备案证明。

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守约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是:

乙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地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稿延期送到窗口或者延期取得备案证明的,超过的时间按每日以项目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损失偿付给甲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至9月支付完毕500万元的预付款,并依照约定按期支付了进度款。

但是,被告(反诉原告)没有依照合同履行。

首先,双方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是在原告(反诉被告)已经完成详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阶段的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勘探阶段算量范围应与勘查区范围一致,但是被告(反诉原告)编制勘探实施方案却对蟠龙向斜矿权范围拐点:

14、15、16之三角区域未控制,导致该区域4200多万顿资源量由于控制程度不足,未能通过国土部门备案。

因此,被告(反诉原告)报送的备案是不完整的,备案储量不能反映真实的储量。

原告(反诉被告)多次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完成勘探,但被告(反诉原告)不仅不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勘探工作,反而在工作逾期后将机械设备从工地撤离,其用行为明示其不再履行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只能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补勘,因此补勘费用应从3038万元工程款中扣减。

其次,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应确保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勘探工作提交项目地质勘探、储量报告送审稿交至评审机构接收窗口,但被告(反诉原告)2013年5月完成的工程量仅为8861.69m;2013年7月1日出具的2013年6月才完成20145m,直至2013年12月25日地质勘探储量报告才通过专家评审,逾期7个月。

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038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鉴于被告(反诉原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已经解除。

据此,原告(反诉被告)请求:

1、判决确认《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已经解除;2、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移交已完成的勘探勘查资料、钻探记录的原始资料、配合原告(反诉被告)完成探矿权年检、延续的相关手续;3、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出具已收工程款2400万元的发票;4、判决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反诉被告)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总价3038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直至原告(反诉被告)取得备案证明及资料汇交凭证之日止,暂算至申请仲裁日为12182380元);5、判决扣减工程款760万元;6、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反诉原告)答辩

被告(反诉原告)答辩称:

首先,合同履行延期是由于原告(反诉被告)违约所致。

原告(反诉被告)拖延办理探矿权证延续且拒绝配合被告(反诉原告)领取《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双方签订《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后,被告(反诉原告)积极开展工作,逐月向原告(反诉被告)报送《地质矿产月报》,但原告(反诉被告)在签订《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探矿权延续,2013年3月14日六盘水市国土局下达了市国土资责停通字(2013)第02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工,被告(反诉原告)不得已停工。

为避免钻孔停止作业后可能会发生垮孔、埋钻等情况致使钻孔报废重做,被告(反诉原告)于4月18日后逐步恢复性施工,到6月已完成全部野外钻探工作。

总钻探工作量20357.52米,超过了设计的工作量19890米。

在原告(反诉被告)仍未完成探矿权延续工作的情况下,被告(反诉原告)为避免因人员和设备闲置进一步扩大损失,人员和设备逐步撤离现场。

2013年9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才完成探矿权延续工作,被告(反诉原告)即向贵州省地质资料馆申请项目野外验收,2013年9月24日通过了野外验收。

2013年12月6日被告(反诉原告)将《贵州省六盘水市宝森勘查区煤炭勘查报告》提交给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评审,2013年12月25日通过了专家组评审,并报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最后行文完成《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黔国土规划院储审字(2014)027号《评审意见书》和黔国土资储备字(2014)36号《备案证明》于2014年4月3日下发给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但原告(反诉被告)拒绝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出具《承诺书》领取《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因此,造成合同延期履行不是被告(反诉原告)的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勘查进度款。

被告(反诉原告)从2013年1月26日起逐月向原告(反诉被告)报送《地质矿产日报》,但原告(反诉被告)一直未足额支付款项。

按照合同约定,地质勘探储量报告通过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应支付工程总价款3038万元的80%即2430.4万元,但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只有2100万元,拖欠330.4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18日,每月都拖欠项目进度款,共拖欠项目余款938万元。

其次,原告(反诉被告)请求扣减勘探工程款760万元没有依据。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勘探工作只要达到勘探工作进度要求,达到储量备案完成,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编制勘探实施方案但却对矿权范围拐点14、15、16之三角区域未控制,导致该区域4200多万吨资源由于控制程度不足,未能通过国土部门备案,这不是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勘探工作,机械设备于2013年6月底7月初陆续搬离施工现场,是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是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勘探工作,不存在补勘问题,至于原告(反诉被告)自己要补勘,也与本合同无关。

所以,原告(反诉被告)要求扣减工程价款无依据。

再次,原告(反诉被告)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暂定1210238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2013年5月完成的工程量仅为8861.69m不是事实,被告(反诉原告)到2013年5月累计完成钻探的工作量为18956.69m。

由于原告(反诉被告)探矿权未延续,2013年3月14日六盘水市国土局到施工现场下达了停工令,被告(反诉原告)不得不停工,直至2013年4月中旬才进入半施工状态,于2013年6月底完成野外工作。

于2013年7月20日编制完成成果报告。

但因探矿权没有延续,野外验收无法进行,成果报告无法送进评审窗口。

由此可见,原告(反诉被告)未及时延续探矿权合法手续是导致合同履行拖延的原因,不是被告(反诉原告)的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主张按合同总价款3038万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反,原告(反诉被告)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18日,每月都拖欠项目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应顺延9个月。

故被告(反诉原告)不仅未违约,而且依约履行了合同全部勘探义务。

综上,原告(反诉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3、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依据其上述主张,提出反诉请求:

一、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依约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938万元。

二、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依约承担拖欠勘探进度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03.22万元。

三、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因拖欠尾款和余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暂算至2014年5月31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拖欠的项目款330.4万元的违约金为49.56万元,未付的余款607.6万元的违约金为32.20万元,两项合并计算为81.76万元,以后的违约金直至原告(反诉被告)付清之日止。

四、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因其违约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损失429.7万元。

因为,因原告(反诉被告)探矿权延续不到位,造成现场从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全面停工一个月,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3日处于半作业状态,按施工现场203人,室外每人每月5000元、室内每人3000元计算,为227.225万元;20台钻机,每月每台租金15000元,钻机油料及材料消耗每月每台为30000元,共计202.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429.7万元。

五、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继续有效。

六、判决原告(反诉被告)补偿被告(反诉原告)因仲裁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370000元。

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全部承担。

4、原告(反诉被告)答辩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请求答辩称:

一、被告(反诉原告)以原告(反诉被告)直到2013年9月3日才办理完成探矿权延续工作,直接造成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全面停工一个月,并以此主张工期顺延和追究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1、2013年3月14日下发停工通知是事实,但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停工。

3、4、5、6月《月报》是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报告已完成的工作量,如果被告(反诉原告)因政府停工通知而停工,也就不会有已完成的工作量向原告(反诉被告)提交《月报》。

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因政府的停工令而停工。

所以被告(反诉原告)称:

“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8日全面停工一个月。

”这不是事实。

2、被告(反诉原告)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3月份《月报》记载:

“根据项目合同相关条款和我院3月7日发出的催收项目进度款的函,现场已于3月18日全面停止施工,请甲方尽早按项目合同有关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

这足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称从3月18日至4月18日全面停工的原因是因国土部门责令而停工,不是事实。

3、原告(反诉被告)在2013年5月3日已完成了探矿权证的延续,2013年9月3日领取了探矿权许可证。

因此,2013年9月3日领取探矿权证并不影响在2013年5月3日以后开展勘探工作的合法性,且探矿权延续也未影响被告(反诉原告)的勘探工作。

所以被告(反诉原告)称“原告(反诉被告)直到2013年9月3日才办理完成探矿权延续工作。

”不实,以此主张工期顺延和追究原告(反诉被告)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告(反诉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期足额付款。

在这方面原告(反诉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

1、原告(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根据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2013年1、2、3、4月《月报》,均履行了付款义务,到2013年5月16日己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20万元(其中代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政府职能部门罚款20万元)。

而2013年5月月报被告(反诉原告)完成钻探4748.31米,扣除上月余额2236000元,尚需支付钻探进度款1562648元。

原告(反诉被告)因被告(反诉原告)严重违约(合同约定:

“乙方确保在2013年4月30日完成工作提交本项目地质勘探、储量报告送审稿交至评审机构接收窗口;……”。

此时根据被告(反诉原告)自报4月份进度才完成本项目地质钻探13705米)。

因此原告(反诉被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故未支付该两期应付进度款。

原告(反诉被告)的抗辩行为不构成合同违约。

2、被告(反诉原告)是在2013年12月6日将勘探成果报告递交评审窗口,2014年3月24日《煤炭勘探报告》才通过专家评审。

之后,才得以于2014年4月3日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备案。

在此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按合同约定:

“甲方在地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勘探工作费至工程总价款的80%”,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300万元和2013年9月18日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500万元,共计800万元。

加上以前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的预付款、进度款合计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2120万元,距约定应付金额只差330.4万元(总价款3038万元×80%=2430.4万元)。

至此,原告(反诉被告)除对因被告(反诉原告)延期完工和勘探不符合要求(漏勘)的问题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扣付310.4万元工程款外,其余钻探进度款项均按合同约定付清。

3、合同尾款尚未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现在经仲裁庭调解,被告(反诉原告)虽完成送审、备案和领取备案证明工作,但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反诉被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款项不构成合同违约。

三、被告(反诉原告)延期完工和勘探不符合要求(漏勘)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1、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

“时间要求:

乙方确保在2013年4月30日完成工作提交本项目地质勘探、储量报告送审稿交至评审机构接收窗口;在2013年5月30日报告评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书,在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取得备案证明”。

而被告(反诉原告)却是在2013年6月30日才完成部分野外勘探工作,2013年12月6日将部分勘探成果报告递交评审窗口,2014年3月24日《煤炭勘探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于2014年4月3日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备案,通过法院的调解才于2014年7月22日取得备案证明和专家评审意见。

被告(反诉原告)延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2、按照规范要求,勘探阶段算量范围应与勘查区范围一致。

但是被告(反诉原告)却对拐点14、15、16之三角区域未控制,在被告(反诉原告)编制《煤炭勘探报告》并报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的时候,未将勘查区+200米以下煤炭资源量(331+332+333)9853万吨计入总资源量。

鉴于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黔国土资退字【2014】137号文件,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核准勘查区另有+200米以下煤炭资源量(331+332+333)9853万吨计入总资源量(331+332+333)9853万吨,未计入总资源量的原因;请明确+200米以下,是+200至多少米范围。

按合同约定精神,被告(反诉原告)应对该区域进行补勘作业,以确认该区域的资源量并进行储量备案登记。

但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对该区域进行补勘作业,而是对《煤炭勘探报告》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后的《煤炭勘探报告》记载,被告(反诉原告)将±0m~+200m资源计入了总资源量,但±0m以下4200多万吨资源量未计入总资源量。

理由为:

“该地段煤层埋深过大,且标高±0m(垂深1200m)以深至探矿权边界地段煤层埋藏深度达2000m以上,现我国西南地区煤矿的开采技术水平达不到该埋藏深度,该地段的煤炭资源开采出来不经济”。

原告(反诉被告)认为,该理由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精神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之规定,开采技术水平是否达到该埋藏深度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至于开采出来是否经济也与被告(反诉原告)无关,被告(反诉原告)只需做的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且被告(反诉原告)在编制《煤炭勘探报告》时并未和原告(反诉被告)协商并经原告(反诉被告)同意,最终导致该区域±0m以下4200多万吨资源量由于控制程度不足,未能通过国土部门备案。

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同样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四、被告(反诉原告)称原告(反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按有关规定履行资料汇交和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承诺书》,这不是事实。

1、原告(反诉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就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预付工程款伍佰万元,而在合同履行到2013年2月(合同履行的第二个月),被告(反诉原告)就不承认上述已付伍佰万元的预付工程款应予抵扣工程进度款,反而向原告(反诉被告)追要工程款。

继而在2013年3月月报(合同履行的第三个月)中,以原告(反诉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声称于3月18日已全面停工,也就是说,被告(反诉原告)从一开始就不承认原告(反诉被告)已付500万元工程预付款应该用于勘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以不付进度款就停工相威胁,因此才造成勘探工期被严重拖延。

对此,被告(反诉原告)应承担勘探工作严重逾期的违约责任。

2、关于资料汇交和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承诺书》,也是被告(反诉原告)拒绝签出承诺和移交资料,目的就是不断地逼迫原告(反诉被告)付款。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反诉被告)是勘查区煤炭资源勘探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理应由被告(反诉原告)签出履行资料汇交和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承诺书》,并将汇交所需资料一并移交给原告(反诉被告)。

但被告(反诉原告)至申请仲裁时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其目的就是不断地逼迫原告(反诉被告)付款。

综上,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答辩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本庭查明:

2012年11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作为甲方,被告(反诉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勘查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委托勘查工作区域:

甲方探矿证的许可范围,面积为12.48㎞²。

二、勘查工作程度及要求:

勘查工作程度是在原有阶段性详查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勘探以达到相应的勘探工作程度要求,达到储量备案完成;勘探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是: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矿煤矿煤炭资源勘探实施方案》。

三、委托勘查的条件和方式:

(一)在现已取得的地质工作成果基础上,由乙方负责完成本探矿权范围内的煤矿勘探等工作。

(二)勘探资金由甲方全额投入,相应的勘探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

(三)勘探费用付款方式分预付款、勘探进度款、尾款。

(1)预付款:

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勘探工作费用预付款定金人民币500万元。

(2)勘探进度款:

乙方进场后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上月完成的钻探工作量及其他工作情况,甲方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甲方确认工作量后于每月10日前按工程进度付款(暂按钻探综合单价800/米计算进度款)给乙方作为工程施工的费用。

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足额付款,又经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后续所有工作,工期可以顺延。

(3)尾款:

甲方在地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勘探工作费至工程总价款的80%;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通过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四)时间要求:

乙方确保在2013年4月30日完成工作提交本项目地质勘探、储量报告送审稿交至评审机构接收窗口:

在2013年5月30日报告评审并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书,在取得专家评审意见书后3个月内取得备案证明。

(五)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六)勘探成果及其勘查资料归属:

勘探成果及其勘查资料归甲方所有。

完成全部勘探工作后,乙方将经评审通过勘探报告复制(纸质)一式8份、制作数字光盘一套交给甲方。

项目结束后乙方将原始地质编录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存放于乙方资料室,原始地质编录资料甲方可随时(不限本合同期限)免费查阅。

乙方交给甲方的勘探资料应符合地质规范要求。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本项目勘探费用的全部投资,并按约分期按时支付足额勘探费用。

2、提供勘探区内以往地质勘查成果及相关材料,所提供勘探区普查及详查报告必须通过评审并备案。

3、本项目勘探报告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评审,乙方负责报告评审所需的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报告的评审工作。

4、对乙方勘探工作中未按勘探技术标准、勘探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执行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责成乙方改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必须在20日内钻机到场,至2012年12月30日前须有12台钻机在现场开展施工工作。

2、负责实施本勘探项目的勘探工作。

依照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意见和本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本项目勘查、申请储量备案等工作;完成本项目野外工作及时通知甲方参加野外验收;保证各项成果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3、本项目勘探过程中原则上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含各项实物工作量)及其批复意见实施。

若遇重大地质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勘探方案和工程部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参加商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4、每隔10日定期和有重大事项发生向甲方书面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五、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和责任,即为违约。

(二)如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已违反了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全面地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逾期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若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除工期顺延外,超过的时间按每日逾期支付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乙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地质勘探、储量报告评审稿延期送到窗口或者延期取得备案证明的,超过的时间按每日以项目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损失偿付给甲方。

(四)乙方没有确保钻机按时按量在现场开展施工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依约于2012年11月8日和2012年11月9日日分两笔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预付款及定金共50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即依约开展勘探工作。

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报送了2013年1月的《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4850m;同年2月26日报送的2013年2月《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3410m;同年3月25日报送的2013年3月《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2780m;同年5月1日报送的2013年4月《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2665m;同年6月1日报送的2013年5月《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4748.31m;同年7月1日报送的2013年6月《地质矿产月报》载明,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1220.64m。

截止2013年6月,被告(反诉原告)累计完成钻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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