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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考察报告3篇

  前不久,由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牵头组团,对英国政府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了实地培训和考察。

  赴英期间,培训团组先后走访了英国贸工部、国际贸易署、竞争委员会、牛津郡政府、工商联合会、公务员管理学院和伦敦高伟绅律师行等部门和单位,与英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和交流,取得了较大收获。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2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3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

  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931年英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

  1968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

  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管理体系逐步形成。

  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

  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

  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

  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

  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1公务员行为规范。

  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

  2公务员义务。

  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

  3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

  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

  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

  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

  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1.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

  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

  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贴。

  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

  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要设定。

  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

  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

  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2.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

  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代理人。

  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

  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

  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1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特殊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管理、标准化等;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

  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

  比如,英国行政法律程序强调公

  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

  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

  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特别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

  在与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赞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特别突出的一点。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范围。

  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

  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

  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管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

  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2.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

  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管理、监督。

  其特点是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

  公务员不能仅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

  第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

  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

  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

  第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

  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

  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管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特别、作用突出的序列。

  目前,英国有130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90年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1.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

  1968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管理。

  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职能的独立机构。

  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

  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

  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

  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

  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2.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

  该部主要设有6个独立机构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起诉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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