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061364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8.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docx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概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

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

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和条例相辅相成。

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

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

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

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

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

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

现在的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

2、细化了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

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增加了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

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

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

5、细化了告知要求:

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

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

8、报废:

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

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3、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

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

4、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

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

5、钓具和索具的要求:

第20条规定

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

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法律责任

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

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

(二)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

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

对制造的相关规定:

第8条进行了明确,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问题:

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行处理。

但2号另要进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

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

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13号令依然有效。

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

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

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处罚。

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

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二章共8条。

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

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

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

(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

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

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

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

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

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

《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等。

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

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

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规定: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

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

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

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发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

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

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等。

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

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

如××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行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

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

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

在制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

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

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

(一)背景情况:

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

(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

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

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

(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

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如果监检项目范围内的一部分在许可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则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

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结构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则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吊臂。

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

本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

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

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

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

(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规定。

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能力的基本体现。

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

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购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加工或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通知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并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

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相同型号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三章共5条。

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的规定。

(一)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规定执行。

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即取得高级别行政许可的单位可进行同级别或者低级别许可项目的活动。

(三)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基本程序规定。

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

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许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三、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

参照制造要求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