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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范文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商铺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商铺的租赁

1.1地点: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位于中国湖北省XXXX市区路,铺位号为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承租上述商铺。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最终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该实测面积为商铺租赁费用的计算依据】,商铺的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一《商铺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

1.2经营品牌:

乙方将承租商铺用于经营,经营品牌(商号)为。

合同期限内若乙方需改变经营项目及品牌,则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提前解除合同。

1.3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承租商铺转租或分租于他人,否则作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同时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若由于行业品牌资源整合确需变更商铺经营权的,乙方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商铺经营权,同时乙方必须与甲方及有关第三方签订三方转让协议,该协议必须确保甲方利益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且乙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4合同承租方变更: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或期满续约时,如乙方由于经营需要,要求变更商铺的合同承租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商铺的合同承租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个月的租赁费用作为变更费。

第二章租期和免租装修期

2.1免租装修期:

从商铺交付乙方之日起天为免租装修期,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进场装修期间使用的空调、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统一标准收取,具体见第4.4条。

2.2租期:

本合同的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期和租赁费用自免租装修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满七日内开始经营,则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商铺另作安排,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商铺的清退,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清退,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租赁费用、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租赁费用:

本合同租赁费用是指租金、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冷气费及整合营销推广费之和。

3.2租赁费用:

第一年租赁费用:

(1)租金:

租金标准为佰拾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租金由第年开始按上年租金标准的%进行递增,。

(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包括甲方所有公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费及消防保安费、公共区域水电费及公共部分空调费用的分摊等,费用标准为元人民币/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单独收取并提供相关票据,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付并在交纳当季租金的同时予以交纳。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有关政府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调整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公用事业费用或其他收费,从而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3)中央空调冷气费:

中央空调冷气费是全年按月平均分摊、按季交纳,费用标准均为元人民币/平方米/月。

中央空调冷气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提供相关票据,中央空调冷气费按季度缴付并在交纳当季租金的同时予以交纳。

在国家或供电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据此统一调整并制订新中央空调冷气费的收取标准。

中央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按政府规定温度达到要求开启日期的每天上午时至晚上时止。

因不可抗力、停电、维修等原因导致中央空调不能正常使用,甲方不予赔偿或退款。

(4)为了统一推广与提升品牌形象,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促进广大租户的根本利益,乙方还需按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整合营销推广费。

(5)双方其他约定:

租赁费用一览表:

租赁

年度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中央空调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整合营销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每季度应缴租金费用(元)

备注

3.3第3.2款所称“租赁年度”,系指本合同规定免租装修期满之日起,至第二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止。

3.4押金;

(1)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按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赁费用标准向甲方缴付三个月租赁费用(即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时,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还租赁商铺并交清费用后,以上保证金由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30天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内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将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以上保证金的处理按本合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用以上保证金冲抵其应缴费用。

3.5租赁费用按季度缴付,乙方应于每个租赁季度届满五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一租赁季度的租赁费用。

第一租赁季度的租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同本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一并交付。

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乙方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此相应的发票。

若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则甲、乙方应在休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义务。

3.6支付方式:

乙方应用人民币现金、POS机刷卡、支票转账或电汇等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缴费用:

a.乙方用人民币现金和POS机刷卡支付时,应派专人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

b.乙方用人民币支票转账或电汇等方式支付时,应支付到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行号:

乙方的款项到达甲方账户时即视作乙方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3.7违约金:

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及本合同规定的应向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其它费用,否则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拖欠金额×0.3%×拖欠天数。

乙方逾期七天仍不能完全支付租赁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13.1条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乙方改变联系地址不通知甲方,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满二日,视为甲方催款通知书已送达),乙方收到催款通知书之日起满七日仍不缴清拖欠的费用,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可将该商铺另行出租。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七日内清场完毕并退还甲方商铺,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第三方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清退,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商铺内一切物品、设施、设备及装修等财产视为乙方放弃并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保留追偿乙方所欠款项及违约责任的权利。

3.8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缴清本合同所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四章商铺交付和装修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商铺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交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方可签订合同,但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因备案而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提交的商铺装修方案应与XXXX漫街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4.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接到甲方进场装修通知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场装修手续并进场装修,乙方装修期间须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的相关规定。

商铺交付时,乙方应到现场与甲方办理商铺移交手续,并签署附件二《商铺交付确认书》和附件三《开业前商铺物业条件交接表》,确认书签署之日,为商铺正式交付之日。

如乙方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商铺另作安排,所收的保证金和租赁费用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4.3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后,乙方应根据商铺的现状进行设计、装修或改造,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装修时应文明施工,不得破坏包括消防系统和弱电系统在内的公共设施。

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设施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损坏,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4.4乙方装修期间水、电、垃圾清运、垂直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交付一定的装修押金,具体收费标准为:

(1)水、垃圾清运、垂直运输、安保及管理费按元/平方米综合收取。

(2)电费根据电表读数按元/度收取,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电费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有权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3)装修押金收取标准为元,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以上第

(1)、(3)项费用在进场装修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2)项费用在乙方交纳第一个月电费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并收取。

4.5装修期间,乙方应每天派专人将装修垃圾装入垃圾袋送至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处。

4.6第4.4条中所指的垃圾清运费是指清运和转运乙方堆积在甲方指定的垃圾堆放处的装修垃圾所花费的费用。

第五章商铺及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5.1商铺的维护和维修

本合同项下的保修设施是指商铺房屋结构及商铺内甲方提供的包括消防系统、手动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给排水系统、供电设施、天然气设施、弱电网络系统、有线电视、POS机线、语音点、电梯、公共照明、公共卫生间、公共绿化设施和中央空调系统等在内的设施。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负责商铺内保修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清洁,乙方对商铺的前述维护维修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正常使用引致的破损。

商铺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维修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5.2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保修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商铺内部的保修设施的日常清洁,但乙方根据经营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新建、改装或更换的设施,则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和维修。

第六章保险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为其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或根据其需要购买财产保险,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a.采用国内通用的公众责任险保单;

b.以甲方和乙方为共同被保险人;

c.保险期限需与租赁期一致;

保单的投保金额,应确保事故的赔偿额不低于下表的要求:

租赁面积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平方米以下

RMB100万

RMB30万

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RMB200万

RMB30万

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

RMB300万

RMB30万

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RMB400万

RMB30万

400平方米以上

RMB500万

RMB30万

乙方在租赁期开始十五日内,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甲方。

在租赁期内,甲方亦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保险持续生效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要求购买保险,则该商铺因意外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甲方保险

甲方必须购买主体结构险、设备险、公共部分公共责任险、广告牌险、电梯险等保险。

 

第七章税收及其它费用

7.1税收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负责物业租赁相关的一切税费。

乙方负责支付其在商铺内从事经营及其它业务引起的一切税费。

7.2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租赁商铺内发生的用水、用电、天然气、网络、电话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水、电、气等费用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甲方统一标准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的5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上月的水电气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1)电费根据电表读数按元/度收取;

(2)水费根据水表读数按元/吨收取;

(3)天然气费根据天然气表读数按元/立方米收取;

(4)电话、网络及其他费由乙方自行向电信等相关部门缴纳;

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上述任何一项公共事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乙方未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的,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其用水、用电、用气,有权停止其使用商铺内相关配套设施。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7日未缴清上述费用的,甲方也有权按本合同第3.7条处置。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8.1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保证本租赁合同项下商铺的房屋现状不属违章建筑。

(2)甲方有义务对保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保修设施的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将其修复。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保修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相关证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如将商铺转让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如甲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有义务向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8.2乙方责任及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其在商铺内的一切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中国的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2)乙方有义务正常使用并爱护保修设施,防止非正常损坏。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保修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将其维修或赔偿。

上述期限内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不维修亦不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应付的赔偿金额(包括第三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和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3)乙方保证不将有毒的、污染环境的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于商铺。

如特殊行业经营需要,乙方须向甲方报告,并按国家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确保安全。

否则甲方有权强行制止并按当期租赁年度一年的租赁费用标准收取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所有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更改其承租商铺的间隔及商铺内基本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其承租商铺以外的区域,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占道的任何物品,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凡采取抽成或保底加抽成方式交付租赁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约定时间复核乙方收款系统或相关账务。

(具体方式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和第三方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相关责任和义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其产生的纠纷对甲方的经济利益或公众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8)若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需改变商铺基本结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装修方案或对商铺进行装修或改扩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合法纳税:

①乙方须按国家税收法律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发现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有义务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②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乙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乙方保证乙方商品的中英文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或从事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使用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不得经营、销售或陈列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违禁品,否则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制止并按当期租赁年度一年的租赁费用标准收取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1)乙方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物价管理的规定。

乙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引起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制止并按当期租赁年度一年的租赁费用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2)乙方销售的商品应保持优良水准,如商品品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或系假冒伪劣商品经查证属实,乙方应依照国家规定、行业惯例按期办理退货、换货、修理或退还货款。

乙方违反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引起的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制止并按当期租赁年度一年的租赁费用标准收取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乙方的用工制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改正,乙方不按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乙方保证积极参与由甲方组织的统一营销推广活动,除乙方自行组织的营销推广活动外,乙方不再另行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统一组织的营销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期:

A周年庆;

B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C圣诞节、情人节及其它节假日。

(15)乙方保证乙方在租赁店铺中的所有人员(包括常驻和临时人员)都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处违约金乙方应在二日内向甲方缴纳,否则甲方有权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如乙方拒绝接受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保证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在免租装修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一切合法经营的证照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需将每年经相关部门年审合格后的证照提交一份复印件给甲方备案(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17)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XXXX市公安消防局办理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申报审核手续,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完毕,申报验收。

(18)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委托管理协议》。

(19)乙方必须保证其租赁商铺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确保消防安全,如其租赁商铺存在消防隐患,乙方应积极整改,否则甲方将依据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强制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若由此造成消防事故,乙方也应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20)除非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必须保证乙方包括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内不得同时租赁经营三个以上的商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超出租赁数量限制商铺的合同,所有的损失(包括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合同终止、解除和续约

9.1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则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无法履行义务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时不履行其义务,也无需对另一方由此事件引起的损失赔偿,任何相关的期限应根据该事件所影响的期限相应顺延。

当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不可抗力是指:

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动乱、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罢工(甲、乙双方内部员工的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的天灾人祸以及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更改。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解除本合同。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甲方、其他商户利益或公共利益的;

(2)乙方在承租商铺内的活动影响公共安全的;

(3)乙方参与或煽动、串联、组织其他商户进行非正常的活动,扰乱XXXX漫街正常经营秩序或干扰甲方及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的;

(4)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被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退场并交回商铺,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9.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索回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在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或使乙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损害;

(2)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乙方退场并交回商铺,其应缴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甲方应按程序和相关规定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

9.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警告或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改正,本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自动解除后,乙方应在七日内退场并交回商铺,并缴清其应交的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乙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6合同期满终止日前,如乙方愿继续租赁原店铺经营,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约申请并服从甲方统筹考虑,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续约。

9.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产权转让等情形,均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履行人,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违约责任

10.1责任条款: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纠正,继续全面正确地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若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书面通知违约方。

10.2赔偿范围: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10.3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解除权时,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包括视为送达,下同)乙方之日起七日内清缴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乙方在缴清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后方可清理商铺内的商品及经营用品,可自行拆除商铺内乙方投资的可移动设施及装修,并将商铺交还甲方。

对不可移动设施及装修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予赔偿。

乙方在拆除的过程中必须有甲方人员进行监督且不得破坏甲方的保修设施及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上述所有事项,逾期视作乙方放弃商铺内的一切物品及装修,商铺内的一切物品及装修均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自行处置,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不向乙方补偿任何费用。

甲方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满七日后即可对商铺清场并另行出租或处置。

10.4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解除权时,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

乙方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七日内清理商铺内的商品及经营用品,拆除商铺内可移动物品及柜台等,并将商铺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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