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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徭役

魏晋南北朝徭役

三国徭役制度

魏国

 

曹魏的徭役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

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

徭役与郡县编户不同。

  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

……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

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

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

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

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①。

曹魏时期末见改变。

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

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

晋时刘颂曾说:

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

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

③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

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

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士族免役的规定。

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①。

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②。

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

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

未说违制。

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

《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

《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

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

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

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

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

《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

《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

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

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

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

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

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

“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

”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

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

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

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

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

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

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

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

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

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

”⑤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

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

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

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

陆凯说:

“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

……调赋相仍,日以疲极。

”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

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

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

孙权曾著令:

“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

”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

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

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

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

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⑤;“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⑥的政策。

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

诸葛亮说过:

“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

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

”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

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

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

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

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

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

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

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

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①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

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

  ②《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①②《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③《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

邓艾原为丛草吏。

  ⑤《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⑥《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①《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③《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⑤《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⑥《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⑦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①《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②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③《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⑤《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⑥《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⑦《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⑨《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⑩《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西晋徭役制度

 

  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

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

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

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

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

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

“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

人失其所,必不欢乐。

”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⑤。

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

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

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

①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

他的设想是:

“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

”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

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

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

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

可是对他们不课田。

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

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

《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

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

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

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

《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

《晋令》说到:

“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

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

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

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晋书·惠帝纪》。

  ②《晋书·食货志》。

  ③《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

他是在平吴后说的。

  ④《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

“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

”《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

“罢农官为郡县”。

  ⑤《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晋书·刘颂传》。

  ①《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十六国徭役制度

  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

因而在徭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

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①。

汉国与前赵无徭役之常制,但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

”他们有“兵贯”。

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

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发卒”②。

“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

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

役调是很重的。

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发卒之言。

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发卒之制。

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

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

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发卒之制。

三五发卒对后世役法影响很大。

  前燕慕容儁迁都于邺,进入中原,未再实行乐取官牛垦官田的魏晋旧法。

在税役上,慕容儁曾“宽常赋”③,然而“赋法靡恒”④,征收并无常额。

役法也无一定的标准,申绍谓为“役之非道”。

郡县守、宰在征税起役之时,又“无不舍越殷强,首先贫弱”,以至“行留俱窘,资赡无所,人怀嗟怨,遂致奔亡”⑤。

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实行“三五占兵”之法⑥。

这与石虎所行三五发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谓“军封”。

悦绾曾向慕容儁进言:

“百姓多有隐附。

……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

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

”慕容儁采纳了悦绾的意见,由悦绾定制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⑦。

这说明前燕的官吏和他们所荫庇的人户,也是不交税、不服役的。

军封助长了隐附之风,罢军封,免营户,利于检括逃避税役的隐附之户。

  前秦在役法上,“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

复魏晋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税役,这是晋法。

使役有常闻是说不任意征发徭役,以免影响生产。

苻坚曾以关中水旱不时,“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

这样的工程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隶去进行,很能说明苻坚的使农民役有常闻的政策,得到了实行。

因为僮隶本来是不服官役的。

我们还可看到:

苻坚对于被征服的代人,“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

三五取丁,沿自后赵、前燕的三五发卒、三五占兵,苻坚用到了徭役上。

此制对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发。

有这样的制度比没有要好。

江左也采用这种制度。

但苻坚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战以后出现的国家,在徭役制度上,材料更少。

但从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国家都有徭役制度,而且有的国家徭役还较轻,并非徒知掠夺。

  后燕慕容宝时,曾经“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县”。

这是为了增加课户。

又曾“定士族旧籍”。

⑧这是为了区分士庶,按晋法免除士族的税役。

  南燕慕容德之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

是士族则因为是兼复之家,与之合户共籍的百室千丁,都无须交税服役。

是庶民也因为在西晋以来的户税制度下,户无论大小,只须出一户之税,即使定为上上等户,也难增加多少税收。

故慕容德用韩■“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正其编贯”。

⑨这说明南燕不仅有课役,而且曾经采取措施,解决荫冒逃避课役的问题。

慕容超的时候,课役增重。

太史令成公绥曾说慕容超“信用奸臣,诛戮贤良。

赋敛繁多,事役殷苦”⑩。

这是南燕致败之由。

  北燕冯跋以“自顷多故,事难相寻,赋役繁苦,百姓因穷”,为政“务从简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

他“省徭薄赋,堕农者戮之,力田者褒赏”①。

一时政治颇有起色。

北燕仍是一个胡汉合组的政权,只不过以汉人为首而已。

北燕存在时间不长,可冯跋乃是历史上轻徭薄赋的统治者之一。

  羌人在东汉时还很落后,但后秦却是一个汉化的政权。

  后秦姚苌曾经规定:

“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

”②这是有关兵、吏之家的免税免役的规定。

东晋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赋役的豁免,也只见于后秦。

  河右诸凉徭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

后凉吕光“崇宽简之政”,末年政衰,“权臣擅命,刑罚失中,人不堪役”③。

继起的北凉沮渠蒙逊,很注意轻徭。

他曾下书“蠲省百徭,专攻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

母车氏病重,在下书反躬自问中,他提到“赋役繁重,时不堪乎?

”某年春早,又在下书反躬自问中,提到“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

”④在河右诸凉中,北凉最注意徭役问题。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收有北凉征发役作和有关兵役的文书,还有若干份名籍,证明北凉存在徭役的征发。

文书中还可看到北凉有酒吏、仓吏、藏吏、财帛吏。

以之与后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国时期同样存在吏与吏户。

  西凉李暠世为西州右姓。

《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载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户籍残卷,记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龄,与晋制略同。

十六国中最落后的只是夏国。

赫连勃勃在战争供给所采取的是“我则游食自若”的办法。

缺乏徭役记载。

  ①《晋书·李寿载记》。

  ②《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发卒”注:

“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

  ③《晋书·慕容儁载记》。

  ④《晋书·慕容儁载记》。

  ⑤《晋书·慕容儁载记》。

  ⑥《晋书·慕容儁载记》。

  ⑦《晋书·慕容儁载记》。

  ⑧《晋书·慕容宝载记》。

  ⑨《晋书·慕容德载记》。

  ⑩《晋书·慕容超载记》。

  ①《晋书·冯跋载记》。

  ②《晋书·姚苌载记》。

  ③《晋书·吕光载记》。

  ④《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东晋徭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

“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

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

”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

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

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

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

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

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

①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

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侨人极多。

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北方立郡县,以司牧之”。

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

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②。

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

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

“(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

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

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

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

《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

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

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

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

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

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

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

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

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

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

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

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

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

《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

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

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

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

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

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

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

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

“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

”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

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

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

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

这次土断的令文说:

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

③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

“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

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

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

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2.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

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

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

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

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

“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

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

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

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

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

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

“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

”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

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

“一说天下所在土著”。

这与咸和中土断同。

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④,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

《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

“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

  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

刘裕说:

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

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⑤。

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

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

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

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

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

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

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

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

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东晋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

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

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

“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

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

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

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

  ①《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②《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③《晋书·成帝纪》。

  ④⑤《宋书·武帝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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