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的探讨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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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的探讨学位论文

Abstract

Oceanbillofladingisanimportantdocumentinthemaritimetransport.B/Lhasfar-reachingeffectonthemaritimetransportand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trade.However,B/Lfraudseriouslyhampersthenormaloper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order.Inordertosolvetheproblemthisarticlemakesdiscussionandanalysis,andputforthsuggestions.

Thisarticleincludesfourchapters.ChapteroneexpoundsthereasonsofB/LfraudanddisserviceofB/Lfraud,besidesliststhemainkindsofB/Lfraud.ChaptertwopointsouttheloopholeofinstitutionofB/L.ChapterthreerepresentsthattheforeigncountrieshowtoboycottB/Lfraud.ChapterfourputsforwardsomerecommendationsandrelievesrelatingtotheBilloflading.

Keywords:

billofladingfraud;disserviceofB/Lfraud;precautions;relief

海运提单欺诈法律问题的探讨

国际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整个资本主义求以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海上货物运输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提单则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用十分强大,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也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因此,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不可或缺得主角之一,当事方往往会利用提单为自己制造不当得利的机会,造成提单欺诈。

一、海运提单欺诈的成因及危害

提单欺诈是国际贸易过程中海事欺诈的一种,欺诈者利用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的海运提单进行欺诈,使善意不知情的买方或银行上当;船东使货主上当;租船人或其他人使船东上当等,从而不正当地从对方当事人那里骗取金钱、财物等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提单欺诈的频繁出现,危及到整个提单机制的正常运作,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海运提单欺诈的动因分析

提单欺诈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发展而滋生和蔓延起来的。

提单欺诈的发生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1.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观原因

人类的贪婪欲念是产生海运提单欺诈源头,因为它比诚实地做买卖能够更快更省气力地赚到大量的钱财。

而国际贸易是以诚信为基础、互相信任而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用跟单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是国际贸易形式的一大进步,提单欺诈恰恰是伴随着这种新的支付形式而出现的行骗手段。

在国际买卖过程中,因双方见面的机会极少,在履行合同中,从备货、装船到付款等许多环节都是靠相互交换商业单证来完成的。

如果一方有意欺诈诚实的对方,往往是极易下手且容易得逞的。

另一方面,被害人对欺诈行为的发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提单欺诈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受害者多为发展中国家,这与发展中国家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信息落后、从业人员相关素质低有关。

商贸人员的麻痹为提单欺诈提供了温床。

他们往往被有关价格、租金、运费或者货物成本的表面上讨价还价的现象所吸引缠住,被害者的从业人员很多情况下就是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背景资料的情况下,就给予对方过分的信任。

商贸从业人员往往对经银行结汇得来的文件警觉性很小,以为其如同从银行提款不会收到伪钞一样,只有在上当受骗后,才会发现银行并不是如他们所想的那般为他们把关的。

法律上,不管是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伪造文件都属于诈骗,是非法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看,伪造文件和伪造外国钞票并无两样。

商贸人员的麻痹和缺乏防范能力,还表现在欺诈事件发生后,束手无策,不知如何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相反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的居然还让欺诈者继续得逞。

2.海运提单欺诈的客观原因

导致提单欺诈的罪魁祸首是信用证制度,具体地说是根源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由他衍生而来的严格相符原则。

一方面,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法律鼓励当事人注意到提单而非货物本身。

在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在运输途中己经灭失,货物本身有缺陷等等都不是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

独立抽象性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有机可乘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予以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

此时遭受损失的当属买方,并且他唯有向受益人即卖方主张权利。

但往往买方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小。

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处理的是单证,而不是货物。

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是可流通的、可转让的。

因此提单的交付等于象征性交付货物。

单证交易过程中,卖方的交单义务得到极度重视,而他应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之义务则往往被忽视,这是其中存在提单欺诈隐患之一。

此外,提单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和矛盾在国际贸易、航运的实践中也给那些企图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不法者提供了实施欺诈的机会。

(二)实务中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类型及危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都对欺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的解释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的主要特点是:

实施欺诈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实情的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对方对自己的欺诈陈述产生误解,从而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或者很小代价的情况下诈骗对方钱财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1.海运提单欺诈的主要类型

(1)伪造提单

伪造提单,即卖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

伪造提单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提单欺诈行为。

欺诈者往往采用知名船公司的标准空白提单伪造或索性自己炮制一份捏造承运人、船舶名称、货物状况等等的假提单,代表一份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来出售。

伪造提单可能是卖方自谋,也可能是卖方与船东(或承运人)共谋。

例如,尼加拉瓜石油欺诈事件。

尼加拉瓜某商人利用该国的石油销售政策和政治势力网的掩护,声称其获得政府的特别配给和其他渠道,可低价出售石油。

渴求石油的贪婪者被其谎言所迷惑,毫不怀疑地支付了预付金,得到的却是伪造得令人信服的、货真价实的提单及全部单据,货到时才发现,竟然有五、六家客户都持有相同的提单。

以伪造的海运提单骗取货款和以伪造的海运提单骗取货物,是伪造提单的主要两种类型。

欺诈者伪造出假的海运提单,并伪造相应的商业发票、保险单和其它单据,然后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件的这些单据向银行总汇,从而骗取货款。

其中包括:

一、卖方伪造提单,骗取买方货款;二、承租人伪造提单,骗取运费或租金;三、托运人与承运人共谋伪造提单,骗取货款。

笔者认为,行为人故意在没有交货或不是真正的提货人的情况下伪造提单骗钱或骗货显然构成欺诈,提单无效,其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这种伪造的提单纯粹成了单据欺诈的工具,其名称被盗用的承运人不受提单约束。

但是如果承运人与卖方串通,为卖方伪造提单提供必要条件,那么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倒签提单

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

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为了顺利结汇,托运人有可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的日期倒签。

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就是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

倒签提单也常常指将提单倒签的行为。

倒签提单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货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掩盖超过规定日期交付运输的事实,使卖方顺利结汇,以取得信用证下货款。

倒签提单明显不符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1973年10月2日,瑞士公司寄给买房一套运输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一份提单。

提单上写明此批货物已于1973年8月30日在苏丹港装上“蒙特”轮上。

但事实上该批货物于1973年9月才装到该轮上。

显然,提单签发的日期是倒签的。

后来买方转而向法院起诉船方,控告“蒙特”及其姊妹船,并最终扣住其姊妹船中的一艘。

船东既不能享受免责,又不能主张免责,不仅如数全部赔偿了买方,而且使手中握有的瑞士公司的保函如同废纸一张。

倒签提单一般都是在托运人的要求下,通常由托运人出具保函由承运人进行的。

然而,如要追究托运人倒签提单之责,依照英美判例,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

但这种举证相当困难,为了稳妥起见,最好是起诉承运人。

(3)预借提单

只有当承运人实际收到货物并且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承运人才能签发提单,这种提单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B/L),托运人只有凭借已装船提单才能去银行办理结汇。

但是,在贸易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船舶无法按时到达装运港装载货物或托运人尚未准备好货物这样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托运人往往请求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先行签发提单,然后凭此提单去银行结汇。

这就是预借提单的签发。

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者货物虽然已经由承运人管理,因故未能装船或已开始装船但尚未装船完毕,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其与倒签提单有着共同之处,那就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掩盖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构成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的欺诈。

两者的后果多表现为货物的迟延交付。

另外,两者区别之处在于:

倒签提单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已经装船,预借提单在签发提单时货物尚未装船或者未装船完毕。

(4)虚假清洁提单

虚假清洁提单就是指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

它表明在装船前或装船时货物表面处于不良状态。

由于买方和银行只接受卖方(托运人)提供的清洁提单。

托运人凭借不清洁提单无法向银行结汇,为了获得清洁提单、顺利发货和结汇,当事方常常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来解决燃眉之急。

(5)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有三种常见形式:

第一,凭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的最常见形式,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货人提供的保函交付货物。

第二,无担保放货。

这种形式多见于收货人与承运人间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情形下。

若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仍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又希望尽快交付货物,基于二者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其他利益的权衡,承运人可能会无单放货。

第三,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

2.海运提单欺诈的危害

第一,海运提单欺诈破坏了提单制度。

海运提单作为重要的运输单据和贸易单据,自中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提单制度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提单凭证的特性,是航运实践的总结和积累。

事实证明提单制度对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有序安全的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海运提单欺诈剥夺了作为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知情权,损害了提单持有人依据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权利。

同时也摧毁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机制,使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桥梁和纽带功能受限。

此外,倒签、预借提单行为使得提单关系的当事人遭受损失,承运人难逃其责,承运人因此承担着巨大风险和责任。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海运业的发展和进步。

提单制度延续至今,仍然没有被更好更新的制度替代。

尽管海运单、电子提单等出现,但海运单的作用有限且尚未普及,电子提单的安全性等仍然存在着问题。

由此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提单的地位仍然是重要和无可替代的。

解决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的方法仍然应该立足于维护和完善现有的提单制度。

第二,海运提单欺诈扰乱了交易安全,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提单欺诈使提单信誉受到很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提单的转让性,破坏国际贸易秩序;提单欺诈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危害到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的知识整体上还很缺乏,经验不丰富,管理不严格,法律不健全,我国已经成为提单欺诈的主要对象。

仅1991年一年,我国就有12个省因海事欺诈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亿美金。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这些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诈骗案的损失,是根本无法挽回的、惨痛的教训,应当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了。

对此,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

“即使中国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也会因此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

笔者认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各个环节都离不开提单,提单的信用出现问题,必将影响整个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为了有利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应强调和维护提单的现有制度和价值,不能破坏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功能,更不能让海运提单欺诈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海运提单法律制度的漏洞

哲学上,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因,而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

同样地,提单欺诈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提单制度本身的不足而导致的。

(一)提单制度本身的缺陷

1.提单的格式不严格

由于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一般不是很严格,对于空白提单被盗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因而这样的欺诈比较容易实施。

有人将提单和世界名画相比,两者都可能价值不菲,但伪造一份提单比起伪造一张名画容易得多。

2.单证交易中只重视提单,忽略了实际货物

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至于货物尚未运到、在运输途中灭失、货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

重视提单不重视货物使得各环节防止提单欺诈的积极性受挫,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提单欺诈发生的客观原因。

提单一经签发,就具有了货物收据、物权凭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等职能,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

但是,提单持有人往往不是货物托运人,承运人一旦倒签、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不清洁提单,或凭保函无单放货,甚至托运人与承运人共谋伪造提单,提单持有人往往是事后才能得知。

这就给提单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3.提单流转速度与货运速度不相符

提单的流转速度快于船舶速度,提单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使其能及时提货。

不过,提单产生的这一基本前提如今却受到了挑战。

现代科技的发展,造船技术、通讯设备的发达使船速加快,但提单的流转速度却没有相应加快;特别是在提单经过多次转让情况下以及在短途运输时,货物常常比提单先到达目的港。

这样提单妨碍了货物的正常流转,因而往往产生如无单放货等现象。

(二)提单法律规定不完备

1.国际间缺乏统一的提单冲突规范

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往往要经过多个国家,各国提单法律制度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提单法律存在冲突,自然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使用冲突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之一。

避免法律冲突主要通过统一各国的提单法律,或更彻底地制定约束提单各方面问题的国际公约来完成。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己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但这些规则不是专门针对提单来制定的,对提单本身问题规定得很少,而且这三个公约的效力还取决于国内法对提单问题的规定,如果各国能通过订立统一的提单冲突规范来解决此问题是最好的。

但是,目前在提单法律冲突规则方面不仅没有国际公约,连在各国国内的立法中也都很少见。

为适应国际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解决目前国际航运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国际范围内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法律的统一,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各方的利益,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运输法》公约的起草。

该公约生效后,无疑将会进一步完善提单法律制度。

2.我国对于提单的专门法律规定不足

我国《海商法》在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对于如何确定提单纠纷的准据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与此有关的只有第269条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所以在我国要确定提单准据法,主要依靠一般国际司法原则和参照票据法等法律进行。

因此一方面需要有我国自己的提单法,另一方面,应该推动国际社会制定一个新提单国际公约,对提单欺诈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系统统一的规定。

(三)国际间对海运提单欺诈打击力度不足

由于各国政府对海运欺诈的披露、报道评论抨击未能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未能引起人们对海运欺诈违法罪行的强烈不满和憎恶,防止海运欺诈的宣传力度不够,打击力度远远不大。

而且各国及国际上均没有成立专门的强制机构和相配套的立法措施,也没有组织专门人员去研究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和反欺诈对策。

国际贸易是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提单欺诈将涉及管辖权、引渡、法律适用、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在这里存在一个各国间司法密切配合的问题。

尽管国际上在这方面有些联系,但与距离建立统一的反欺诈国际合作制度则相差甚远;加之各国在法律的制定和量刑、判刑上很不一致,在利害关系上也存在着矛盾,使得这方面的国际统一制度也难以确立。

实践中,往往欺诈者所在国和其他任何第三国由于不涉及其本国或本国国民的利益,而持漠不关心或不予配合的态度。

有些当事人、受害人也不愿卷入,甚至拒绝提供重要的信息和证据,以致给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变相地支持了提单欺诈的发展。

总之,国际社会仍然缺乏在打击提单欺诈方面协调一致的行动和有力措施。

简言之,对付海运提单欺诈其实很难有什么灵丹妙药,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分析其原因,总结应对经验,实行自我保护,积极预防,及时补救。

三、当事方应对海运提单欺诈的防范与救济措施

面对海运提单欺诈的肆虐,当事方不能袖手旁观,应当采取积极的手段去维护切身利益。

同时,暂无遭遇欺诈的当事方也要防范于未然,利用一些有效阻止提单欺诈发生的方法来避免海运提单欺诈。

(一)当事方应对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1.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

承运人卷入提单欺诈大多是因为放弃原则去顺应托运人的需求,以掩盖托运人违约的事实。

对于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等行为在航运界屡见不鲜,承运人往往认为已成为航运惯例,并觉得这是解决紧迫问题的好办法。

但是从法律上看,其行为属于托运人与船方串通欺诈收货人的非法活动。

因此承运人应着重注意如下预防保护措施:

(1)重合同守信用,避免倒签或预借提单。

如果遇到船舶延误时,外运公司首先应尽力争取赶在转运期前找到替代船;实在不行,应尽量通知托运人,请其与客户洽商,争取买方展延信用证或更改装船日期,以避免损失。

(2)健全内部空白提单管理制度,严格防止丢失。

一旦发现有空白提单被窃情况,应当及时报案,以减少日后纷争。

(3)在装船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有问题时,应尽量争取托运人更换货物或重新整理货物;如果争取不到,又担心为此与托运人产生纠纷,延误船期,可采取变通办法,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的通融做法以解决此问题。

尽管此为国际上之习惯做法,但是并不等于其合法,如果确实有欺诈意图仍属非法,故应慎行。

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对收货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4)在承运出口货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要仔细检查和鉴别提单真伪。

船舶代理在放货时,要仔细核实申请者的身份及提单背书、印章和格式是否完备;如有疑点应立即通知船公司,由其核对确认。

(5)发现提单有欺诈应及时采取措施。

在履约过程中要有适当的警惕性;在案发后,应杜绝内部扯皮,采取果断措施,尽早处理;必要时,采取诉讼或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

2.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金和信誉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首先,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进行资信调查。

对这些情况可以自己直接调查了解,也可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征信所、对方国家商会或进出口协会、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领事馆及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如果确实无法查明,可要求货到港后再给付货款,由国际银行开一个备用信用证。

作为收货人,应当严格审查单证,当怀疑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或预借提单时,可通过装货港或查阅航海日志以及装运文件等了解情况并取得证据。

其次,双方签订合同时要细致认真,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争取我方派船。

再者,减少中间环节,尽量避免多层交易,严格履行合同。

最后,选择可靠的承运人,严格审查单证。

重视船舶装卸监督,随时掌握船舶动态。

3.从银行的角度出发

当前的国际贸易支付方法具有明显的安全缺陷,这也是行骗者利用其来进行欺诈的重要原因。

赋予银行更严格的审查责任,理论上可以减少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银行不可能对成千上万的有关的海运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客户也不愿意付出高昂的服务费用和忍受可能的时间延误。

但是如果花一笔相对少数目的费用能买到个比较安全的交易,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航运业和银行应加强合作协商,求同存异,找出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用以弥补漏洞防范提单欺诈的方式,重新定位银行在支付方式中的权利义务。

各方协同努力,在银行支付这个环节削弱提单欺诈产生的环境是极有可能的。

因此应当积极发挥银行在防止欺诈方面的应有作用。

(二)当事方应对提单欺诈的救济措施

实践中,即使采取了各种的保护预防措施,提单欺诈仍会发生。

发生欺诈后,受害人岂能眼睁睁地看着货物被骗走而束手无策,不知所措。

只要能抓住时机,果断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挽回全部或部分损失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首先,受害人可通过国际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了解情况,还可向国内有关单位咨询调查,尽快调查清楚事实情况。

其次就是要及时采取具体措施,通常可采取的措施有:

1.向法院申请扣押船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权人在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可对船舶实施扣押。

按照我国规定,申请人因提单风险而请求扣押船舶时,须遵循以下规则:

(1)确属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至于该项责任是否能最终得以成立,取决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4)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申请扣押船舶,有利于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

2.及时起诉

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如发现对方有诈骗迹象时,应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

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早己消失,那么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

3.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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