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网上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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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网上答疑
马春贵:
考过《劳动法》的同学们支支招啊,这么多记忆的东西,你们怎么记住的啊?
?
?
怎样才能顺利通过考试呢?
倪雯婕:
老师会给答案的!
王晓珉:
呵呵呵!
说对了一半。
若自己不好好阅读教材,老师也救不了你。
我建议你认真读教材2遍以上,自然就不会太难了。
黄琼: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黄琼:
一般都实施不了吧!
倪雯婕:
有是有这么好!
具体实施,也要看公司的老板!
王晓珉:
的确是有这么好,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当然执行在各个单位。
易丽:
劳动法是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为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王晓珉:
不准确,正确的是: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既法典式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没有劳动法的特征这样的阐述,充其量可以说其特点是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主体、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徐小青: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王晓珉: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内容不同。
4.效力不同。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黄礼静:
职工探亲期间的基本待遇?
沈颖子: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倪雯婕:
一,工资待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
二,探亲路费的承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与标准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张金良:
支持楼上的。
王晓珉:
楼上都发表意见了,还挺靠谱。
就这样啦!
沈颖子:
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特征是什么?
王晓珉:
首先纠正一下:
不是劳动法中劳动者的特征,而是“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
江蔚博: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沈颖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王晓珉: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主要有三步: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
(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
胥璐: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是什么?
王晓珉: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赵广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劳动,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
原则上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这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的,未成年人的身体条件还不适合从事一般的劳动。
倪雯婕:
未满16是不能参加劳动!
就算满了16周岁,18周岁也要对他们进行身体检查。
不能进行重体力活,有毒有害等工作。
王晓珉:
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确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劳动法》第15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58条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15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赵广斌:
劳动合同形式订立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虽然手续比较复杂,但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和处理有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也便于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
我国立法一贯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王晓珉:
yes
赵广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倪雯婕: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王晓珉:
yes
李锦远: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
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
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王晓珉:
yes
李锦远:
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
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王晓珉: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夏颖:
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
王晓珉: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夏颖:
工会具有哪些权利?
王晓珉:
工会具有以下权利:
(1)组织权
(2)代表权
(3)参与权
(4)监督权
(5)协商谈判权
(6)劳动争议处理权
龚娟琴: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
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
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请计算: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
龚娟琴:
张某每月工资56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天280元,每小时35元。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5天应拿加班工资35×150%×5=262.5元。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80×200%×2=1120元。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280×300%×3=2520元。
因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
5600+262.5+1120+2520=9502.5元。
这样回答对不对?
求准确答案
王晓珉:
您案例题干和答案的一些数据不一致,计算结果也会有区别。
请参考如下答案。
首先张某每月工资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则每天200元,每小时25元。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因此,每天延长2小时,一周应拿加班工资(25×150%)×5×2=375元。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200×200%)×2=800元。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200×300%)×3=1800元。
因此,张某一共至少应拿工资:
6000+375+800+1800=8975元。
王晓晖:
是否可以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
王晓珉:
不能!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陈保谕:
劳动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包括哪些?
王晓珉: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或依据,主要包括:
1.因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劳动领域
退休年龄条件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发放。
一般每个国家都要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的平均寿命及劳动力供求状况确定退休年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条件为:
①一般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②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工龄或缴费年限
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
各国对工龄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要求职工连续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短的为15年,长的为40年,有的国家还规定男女职工退休工龄不同。
在实行劳动者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退休工龄即为缴费年限,多数国家规定为15至20年之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各国一般都规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即最低保龄。
最低保龄是参照人的正常寿命和可能的工作年限并结合保险金支出的财务状况而确定。
关于最低保龄的长短,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为15年。
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有连续计算和累计计算两种。
我国改革前的养老保险不存在职工个人缴费的问题,所以保险待遇的给付依据主要是劳动风险和工龄,不包括缴费年限。
近些年来,缴费年限成为一项重要的给付依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
陈保谕:
什么是劳动法的社会监督?
王晓珉:
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它是监督检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陈保谕: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王晓珉: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有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又包含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具体内容建议看教材第74—79页。
叶明忠:
工会的性质
王晓珉: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
对于工会的性质,一般认为工会是是工人自由结社所形成的组织,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
刘珊珊: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王晓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发生于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还没有完全履行完毕期间。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仅仅涉及内容局部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时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效力不复存在。
所以区别在引起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刘珊珊: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王晓珉: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刘珊珊:
工资具有哪些特征?
王晓珉: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贺雯:
特殊职工的保护与健康检查的费用如何处理?
劳动者若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单位安排有常规身体检查,其费用由单位支付(包括妇女妇科检查)。
职工的职业病检查费用也由单位负担。
未成年工的定期检查也由用人单位负担。
王晓珉:
回答正确。
胡雄飞:
简述社会保险的特点。
刘玥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王晓珉:
社会保险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基本保障性。
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
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
在待遇水平等内容上,一般不许投保人和被保人自由选择。
3.互助互济性。
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4.主体特定性。
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5.待遇的差别性。
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6.补偿性。
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7.社会福利性。
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胡雄飞: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刘玥利:
劳动法的渊源有两类:
一、规范性文件1宪法,2法律,包括劳动法典、单项劳动法律和相关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规章,7国际法律文件。
二、准规范性文件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工会规章,5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6集体合同。
王晓珉: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正确的应是: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7.地方规章。
8.国际法律文件。
9.国际惯例。
胡雄飞:
劳动就业的特点是什么?
王晓珉: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胡雄飞:
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王晓珉:
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胡雄飞:
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王晓珉:
(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公休日
(四)法定节假日
(五)探亲假
(六)年休假
叶好女:
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王晓珉: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
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
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当然,随着职工福利的社会化改革,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功能将逐步融合,即职工福利设施可以兼有一定的公共福利职能,公共福利设施也可以承担一定的职工福利任务。
叶好女: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王晓珉: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时间、空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具体请看教材第22—23页。
叶好女: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王晓珉:
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叶好女:
我国工资保障的措施有哪些?
王晓珉:
主要有:
1.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贺雯:
这里有个时间差。
若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只是尚未办理正式的解除合同手续,可以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可以。
因为尚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女不能二嫁”。
但若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是利用业余时间为其工作,则另论。
刘玥利:
劳动法没有规定只能与一家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
王晓珉:
第一个回复的帖子比较准确,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与第二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影响首先签订合同单位的工作。
否则,仍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卢莲珍: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