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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章程

绵阳师范学院章程

(核准稿)

序言

绵阳师范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绵阳教育学院合并组建的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西部地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以“育人为本,服务地方”为办学理念,以“立足绵阳、面向四川、辐射西部,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服务面向,坚持教学型、应用型、地方型、师范型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基础教育的优秀师资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绵阳师范学院,简称:

绵师院。

学校英文名称:

MianYangTeachers’College,英文缩写为:

MYT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0号。

学校设有游仙校区和高新校区两个校区,高新校区为学校主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办学职能。

第六条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七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硕士研究生、留学生教育,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八条学校设置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艺术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农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加强对各教学环节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五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业务部门和附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分配制度;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机制

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绵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与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绵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绵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

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依法、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事关改革、发展、建设、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凡提交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以一级学科(学科群)、实际需要为依据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学院是学校的办学主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

二级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拟订本学院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定本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五)负责本学院教职工的聘用、管理、考核和绩效酬金发放;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资产和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

(九)负责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和社会服务活动;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

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分工,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分党委或党总支,分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工作;副书记根据分工,协助书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附属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设立在学校的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研发)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在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为保证学术公正,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内师生员工对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质询。

学校对干扰学术委员会决策的现象应予制止和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项,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学术组织。

各学术组织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校长对各学术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共青团绵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青年思想引领、团组织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及成长成才服务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同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教师应自觉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承担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五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学生是人才培养的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设立助学金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依据其职责评议学生对学校有关学生处分及其他决定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规给学员发放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法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加强与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以及行业企业等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

校友包括各个时期在绵阳师范学院(含原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绵阳教育学院、原绵阳师范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绵阳师范学院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管理、科学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二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五条学校努力构建与地方高校发展相应的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笃行、弘毅”。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题写校名的圆形徽标,以“M、Y、e”经变形为基本元素的图案。

“M”“Y”为学校英文字母的首字母,“e”代表学校所处中国科技城绵阳。

徽章为题写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

2,旗面正中缀学校标准中英文校名和校徽。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绵阳师范学院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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