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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师范学院章程

岭南师范学院章程

序言

岭南师范学院是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文脉久远,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636年创办的雷阳书院。

其前身雷州中学堂1904年始设师范科教育,1935年改名为广东省立雷州师范学校,1978年正式改建成为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升格并更名为湛江师范学院,2014年更为现名。

学校以“勤教力学、立己树人”为办学理念,以“崇德、博雅、弘志、信勇”为校训,坚持“立足粤西、服务广东、走向全国、面向世界”的办学定位和“错位竞争、内涵发展、特色兴校”的发展策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教师教育为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师范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岭南师范学院,简称岭南师院;英文名称为LingnanNormal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LNU。

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路29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治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的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学校坚持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协调发展。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开办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学校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模办学。

专业设置涵盖教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师范教育涵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类别,形成学科门类齐全、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

第二章学校职能与权利

第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一)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积极探索协同育人模式,努力打造教师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乐于服务地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责任、强能力、善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面向地方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研究。

(三)学校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主动为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学校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建设者,积极投身世界优秀文化的传播和研究。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置人力资源。

(六)开展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与合作。

(七)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科学管理和利用学校资产。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九)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给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办学主体

第一节学生和学员

第十一条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各类奖学金等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是在校学生自愿申请,经共青团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批准成立,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的学生组织,以组织成员共同意愿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进修、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第二十条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三)接受规定的考核与监督。

(四)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其正当的申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尽力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并监督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党内基层民主。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常委会议决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委员相同。

学校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八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副校长和副校长级领导协助校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校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教授治学。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

(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定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的标准。

(四)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确定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五)指导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决定或审议学校应当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3年。

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三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相关事项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

(四)审查学位申请,作出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党政教辅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定党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教辅机构,确定其职责和干部配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公布党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教辅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临时议事机构。

临时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或为学校决策提供具体的论证意见。

临时议事机构应有充分的成立依据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其成立和注销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常委会通过。

第六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以学科及专业相关度为依据设置二级学院、教学部和学术研究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在学校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设置下属机构,并对人员、资产和财务进行管理。

(三)拟定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书记主持党委(党总支)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员工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四十五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主任)商定,视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书记、院长、副书记和副院长出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分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年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四)拟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

(五)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引进计划及人选。

(六)审定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

(七)审批本单位较大额度的经费开支。

(八)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二级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审议、评定与决策。

委员由本单位在职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同时兼任。

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自主制订章程,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术研究机构在学校领导下,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等活动。

第七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师生权益申诉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按照二级党组织设置分工会。

第五十五条学校妇委会代表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以建议和提案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会负责召集;代表名额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决议经全体代表2/3以上(包括2/3)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各位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有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师生权益申诉委员会是师生权益救济的工作机构,依法处理师生各类申诉和纠纷。

第五章保障体系

第一节经费和财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绩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二节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学校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对后勤实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校园环境,建设生态校园、节能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医疗服务等平台;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强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七十条学校制定完善的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一节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可包括学校举办者代表、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第七十二条学校理事会作为学校的非行政常设机构,与社会各界建立稳定、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多种社会资源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协商。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岭南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为学校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服务学校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的二级学院,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人、财、物相对独立,以学校名义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在规范管理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七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校企、校地、校校等合作,通过多种协同创新模式,促进学校发展,服务地方建设。

第二节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六条校友是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

校友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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