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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一、北京房地产律师介入的历史

1993年随着真正意义上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的兴起,也率先在北京市场上出现,真正有所谓商品房概念是在1993年。

那时候市场上分内销和外销两种房:

外销是只允许所谓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买,他们是不可以买内销房。

内销房是指国内的人买,非北京户口的都不允许买。

那个时候北京的有些律师,从香港参观、交流,看到了律师介入房地产交易里,有很大操作的空间。

于是就在一定模仿的基础上,把香港的律师介入到房地产市场的做法,移植到房地产市场。

但是国内的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和香港的不太一样。

香港实际上是处于买卖双方的枢纽,他来组织这个交易,实际上是对发展商形成的资金上的监控。

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在这样的操作环节之下,转而对于买房人收律师费,因为他实实在在的是替买房人规避了一定程度的风险,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国内的律师学了这套以后,发现在我们的操作市场上并不是这样的。

因为发展商一旦和小业主形成了买卖关系,基本上都是一次性的把钱收到,虽然最开始的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但是在一开始的时候,主要以前两种为主。

这时候由于国内的买房人都属于先富起来的人,他对律师费不在乎。

港澳台的这些人也对自己的权益习惯于海外的方式来保护和维权,所以他对律师的存在以及收律师费的环节也很认可。

于是在1993、1994年,在北京房地产市场上,造就了第一批做房地产法律业务的律师,也让这帮人在北京房地产律师行业里成了第一批富起来的人。

到了1994年下半年以后,率先是中国银行,很多企业贷款回不来,原因就在于整个资金信贷体制不合理造成的。

吸收了存款、放不出去,同样属于过失。

银行有存款的指标,一方面还有放款的指标。

放款的往往是企业为了拿钱粉饰自己的企业,一样把钱拿到以后,可能是改变资金用途,或者是恶意的偷逃资金,最终造成还款不成。

后来因为海外的银行发展经验,突然发现给老百姓买房提供贷款,这种业务风险性就低很多,因为房子本身可以拿来做抵押,同时在房子抵押之前,发展商还会作保证,小业主一旦住到这房子里面,按月还贷款的方式很可靠。

于是从中国银行率先对外籍人推出了外币的按揭贷款。

当时整个的做法,也是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从香港完全复制过来的,稍微的改头换面就做起来了。

到了1995、1996年就停了一下,到底这块行不行,看了看反应。

从1998年开始,建行感觉到这块业务非常好,建行原来在改制以前,还是对口的,建行主要是负责建筑工程、大型项目建设,这方面的存款、贷款。

他提出来老百姓的住房属于建设项目,作为建行是天经地义的是正牌业务,于是他推出的额度比中行大很多。

那时候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学会了如何做售楼、按揭。

于是有一拥而上,这个时候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刚刚百花齐放,那个时候还不像现在就是那几个巨头,那时候基本上非常好操作。

第一土地在2004年大限以前,可以协议出让。

在1999年工商行发现这块确确实实好,从银行的信贷资产的良性而言,远远优于企业债。

于是工商行推出了更大的额度,很多买房人因此而受益。

原来是所谓的六成,后来提高到七成、八成,后来发展商又推出了零首付,在那个时候都是合法的。

因为当时是建房、建项目、卖房、放按揭的黄金时代,那时候银行之间抢按揭的客户。

银行就是为了要把所谓的信贷规模做上去。

后来好时光持续到了2001年,银行基本上就感觉吃饱了,那时候就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发展商,开始打银行的主意。

有一些烂盘在整体项目策划的时候没玩好,对整个户型的设计,包括定价体系不科学,销售策略也不好,就变成了死盘。

有的盘发现做死不要紧,找一帮朋友假装买房,拿合同签假合同,本来就不存在买卖,签证了以后开出了所谓的首付款证明,发展商组织人做一批假的收入证明提供给银行,银行业在这过程中,一些主管心知肚明,配合发展商这么搞。

从2001年以后,律师做按揭和售楼这块就受到了一些阻力,那个时候很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开始逐渐加强,很多小业主提出,首先律师收售楼的律师费,并没有给我提供服务,相反的是帮发展商推销这个楼,当我对这个合同提出质疑和各种问题的时候,不是站在我的角度维护我的权益,相反的是站在发展商的角度,替他进行各种解释。

等于是威逼利诱我签各种不平等条约,因此我们都拒绝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律师付律师费。

那时候很多没有介入到那个领域的律师,就反向的拿到了客户的委托。

当时市场上比较著名的一个事,就是北京某律师搞了一个204条,那个东西出来以后,报纸上引起了一定的轰动,学术界对他也褒贬不一。

但是最直接的对于发展商而言,内部形成一条规矩:

凡是拿着204条来谈的,一律拒售。

后来这个东西是动静大,但是能够用的到维权的基本没有。

但是这个204条标志了一个概念,就是购房人维权意识,尤其是对于律师的维权意识觉醒了。

从那以后,按揭人对于收按揭律师费也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提出我们不应该交按揭律师费,因为按揭律师是按揭银行指定的,我要聘律师,我自己出钱找。

第二,按揭律师是代表银行审查我的资质,是审查我,并不是给我服务,是给银行服务,是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

第三,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都是为谁服务谁付钱,他为服务的律师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他不能和委托人的利益对立。

后来这种声音向上反应,律协、银监会、司法局等等,最终当做一个现象看待这个事情。

后来一直到2005年,律协、银监会出文,明令谁再请律师谁付费,按揭银行不再指定律师,如果再指定律师就自己付费。

这样实际上就把房地产市场上,律师最容易挣钱的两条道给堵死了。

转过头来变成律师想批发性的拿房地产业务就很难了。

那个时候尤其是工商银行,就制定两家律师事务所。

当时按揭律师费是收千分之三,最高的时候收了千分之五。

这种情况在律师界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和讨论,认为不公平,是不正当竞争。

围绕着这个事情的投诉也是很多,但是最终的结果把这个事给取缔了。

后来据统计,北京大概有三四千律师的业务受到直接影响。

因为在1999年的时候,北京律师才有3059个。

今天有18000多人。

整个北京的律师业竞争可以说在国内是最惨烈的。

在这两项最浅层的业务进展过程中,有几种业务是比较有深度的,值得大家钻研一些。

二、房地产项目流程

(一)开发创意

房地产流程:

开发创意——项目论证——资金组织方案——公司成立——土地取得——立项规划——设计选择——总分包招投标——甲供材料商选择与谈判——建设——预/销售/租——按揭、融资——验收、交房——装修——物业管理——保有型物业再融资——办证——二手房交易——股东权益纠纷、并购

就是发展商想做房地产的时候,他会根据整个市场先做调研,这个调研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东西,更多的是经济指标:

人口、居住密度、层次、收入、年龄段、周边的已有的建筑的情况,建筑本身在开发形态上分:

最高端的商业地带,比如商场、写字楼、酒店。

这是在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是是老大,这是市场价值最高的。

他考虑是商业地产住宅类。

住宅类就是别墅、公寓、住宅、经济适用房。

这个时候律师有介入的空间,这个环节要求律师要有经验,对整个你所服务的区域,大概有些了解,知道在这个市场上,什么样的楼盘、什么样的物业推出对应的一些历史上的事件、典型案例和一些明摆着的和隐藏比较深的法律风险,这个时候在他创意阶段提出来。

比如说我们原来介入过项目论证,那个发展商拿到那块地很不容易,因为还是在协议出让的时候,跟原土地方关系非常好,后来这个企业已经把卖地的合同给他了,也签了意向书了。

但这种情况下,有九家机构找到这个企业,说要买这块地,条件就是前期花的所有的公关费,以及正常的项目投入,只要你能拿出票,没票能写出正常说明的,全报销之外再加9千万的纯利买这块地。

这个时候对于发展商而言,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诱惑,因为他的历史是长期倒买倒卖项目,也积累了一定的实力。

这种情况之下,因为我们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就找到我们商量,如果我们拒绝了,我们自己做开发,是从整个前瞻性上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后来我们就给他论证,如果说拒绝这次机会,要保证对于土地方签的所谓的土地权转让合同,要能够正常履行。

如果出现违约,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是怎么定的,超过几个月把土地收回,并且罚没交的几千万的定金。

第二个所谓的投资法律风险,要委托很多其他的中介机构帮着作项目论证。

论证完了以后,发展商考虑到了所有的风险都能承受,就做了一个比较详尽的操作方案,任何一个发展商最重要的就是拿到一块号地,资金链不断就意味着成功。

当时就感觉到很详尽的计划支撑他敢冒这个险,就拒绝了香港整个收购的提案。

后来在创意阶段付给我们律师费,因为我们给他出了一个法律意见,协助他把他整个所草拟的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详尽的做了分析,主要是从合同法的角度,就是各种违约。

那个时候用到的并不是房地产专业的法律,是结合市场把几个可能的违约点分析清楚了。

(二)项目论证

这个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开发创意阶段的作用类似,要把他的想法随着他的逐渐的具体化,要不断的提出法律风险的预警,这也是经验的体会。

但是这对于房地产的法律市场操纵的细节要求并不深,但是要明白。

更多的是周边的市场环境以及其他项目给你的风险。

在一个项目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就一个项目,最初是想做普通住宅,当时是在1998年,但是这块地旁边有一个地理状况非常类似的一个地块。

后来我们就感觉到这两块地离的数次近,打的一定是同一个目标市场,必然在销售中会出现竞争。

这个时候我们给他提出了几个风险点的可能性:

一是相互之间的抄袭,无论是广告,随着媒体受关注程度的热点的转移,做广告的点的选择也在转移。

那个时候最火的两个媒体:

一个是北青,一个是精品购物指南。

后来我们就想,最好先去跟这两个媒体关系比较好的公司先签约。

因为如果广告公司跟媒体的公司不如人家的话,有可能这个广告商的版面,以及自己的实效性都会吃亏。

后来听我们的了,赶紧和那两家媒体特别铁的广告公司先固定下来,因为这种固定有排他条款,就是接了这个就不能再接别的什么样了。

第二个我们提出来,人员可能会被对方挖,因为所谓的销售人员,在北京也是经历了非常有意思的过程,1993、1994年的时候,发展商不懂什么是销售,在市场上当时最火的两家公司,一个是香港派,是用敲门的方式销售。

另外一个公司是台湾派,强项是文案和画画的非常漂亮。

因为是全新的方式,大陆人都不懂,一看那么漂亮就全买了,到最后发现房子建起来了,园林没有,那只是画上的。

后来台湾另外一家发现了这个市场特别的好赚,当时代理商和发展商的佣金比例是一定低价之内的提成,一定低价之上的就是大家分。

这家公司出现以后就彻底把这个市场瓜分干净。

后来房管局、建委都觉得这块很不错,想往里搅和,成立自己的所谓代理机构,但是做的都不如台湾和香港的好,因为毕竟人家在港台那边有几十年的操作经验了。

但是也给北京地产市场造就和培养了一批人,这批人就是后来各个房地产公司主力挖的人,因为这帮人理解和掌握了港台销售公司的用职精髓,同时又是本地人,就算不是本地人,也是北漂里的成功一族。

这样等于是被各个房地产公司所挖,具体到某一个客户而言,就很简单,先看你挖的谁,如果你挖的这个人是业界比较有名的,我再想办法从你那挖过来。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概念这么强,无论是资方还是劳方,没有劳动关系的概念,基本上就是谁给钱给的高,这个人就马上去。

而且这帮销售人员还有一个特点:

积累客户名单。

在这个楼盘谁来买过房,谁来问过房,都把名字和电话记住,后来一路形成了地下黑市,就是卖客户名单,有了这个以后,就定点打电话了。

那个时候我们就给他提出风险点:

这块是重要的销售骨干,要用一个什么方式把他留住,避免被竞争对手挖。

第三,给发展商提出的项目论证的风险点,就是对手对你的诋毁或者是你对对手的诋毁。

后来这个事情真的就出现了,就是互相打广告。

因为楼盘的颜色不一样,比如一个是红的,一个是黄的。

红的就打广告,搞一个很大的苹果,说红色就意味着成功,旁边弄一个黄的苹果,说黄色基本没戏了。

那边用气球,黄色气球很大,升的非常高,写上黄色代表了明天的辉煌。

红色搞了一个落日,说这个东西日落西山,没戏了。

后来这个案例差点引发诉讼,因为最后越打越不象话,互相挖人,互相抢客户。

这种情况越演越烈,双方律师谈判。

双方律师代表各自委托人谈,说不能这样,还是要合法。

广告公司找来开会,不要再出现相互的、隐含的攻击性的广告,在价格上最可怕的就是竞价。

就订立一个攻守同盟,在这个过程中,等于是把双方互相挖人的问题、探听客户资料的问题,一并尽量的解决。

虽然解决的不可能是尽如人意,因为业务员也太坏了,来回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炒房。

这种情况后来出现以后,等于是比较早的作为律师采取一些手段,比如说包括没收定金,中间的一些损失要买主赔,有的就直接在合同约定不允许换名等等,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的保护发展商利益。

在项目论证阶段,也是一个经验之谈。

就是把你在别的楼盘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项目论证阶段最大限度的提出来,不见得能发生,但是提出来是表现出一个执业律师,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里,以一个资深律师的状态。

从北京有房地产市场开始,就有国家的标准文本。

但是律师的作用是在标准文本之外的东西,有的是用点普通协议,有的直接能够进入到这个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去。

(三)资金组织方案

作为发展商,在成立公司之前,资金组织是一个最重要的命题,资金链不能断。

为什么很多人愿意采用中外合作式的,一开始外是真正的外资,那个时候港台资金是实实在在的。

后来就变成了回头客,国内资本跑出去,注册以后再投回来,就为了享受当时所谓的税收的优惠政策。

同时用中外合作的方式,限定其他投资人的收益。

第三就是所谓的银行资金,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开发带,这是任何一个开发商都想拿到的,因为这块不拿白不拿。

那个时候作为发展商而言,资金组织方案更多考验的是和银行的关系。

这个时候律师的作用,就体现在和银行的关系上。

米要是能在银行这搞定一个开发带,只要拿下来,必然在你这把户头开了,必然在按揭这一块能够做相当的一部分。

如果这个时候律师有各种金融口的渠道,在资金组织方案上,你给他提供了一到两家的支持,这块获益的空间和操纵的余地就非常客观了。

(四)公司成立

这是律师的常规业务。

按照律师惯常的工商注册,然后外资审批,就做一个文件,这块而言专业性并不独特。

(五)土地取得

土地取得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是允许协议出让的。

各企事业单位,有地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找。

但是那个东西长此以往以后,出现几个问题:

一个是国有的企事业单位的地都是划拨的,这个事相对而言腐败比较严重。

那个时候北京出了不少在卖地过程中受贿的官员。

协议出让价格很不靠谱,同一个地段,可能他的就很便宜,另外一块就很高,造成房地产市场也比较混乱。

有的卖的高,有的卖的低,但是房子的品质差不多。

出现这种情况以后,也是在主管机关引起了很多歧义,同时国家也感觉到,为什么要把这么好的资源放给企业,如果是向国外建立起土地储备制度,都收到我手里来,从我手里直接往外放的话,那将是一个什么局面。

于是在2004年8月31号这个事终于出现了,出了新的法律法规的政策,就是这以前,协议出让的并且要发生了经济往来的不算。

只有跟企事业单位、土地方签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发生了经济往来,就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履约。

从那以后,所有的地统统交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国家做所谓的一级开发。

一级开发就是俗话讲把生地做熟。

然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在土地取得环节,律师在831以后,可能会协助米的客户,在招拍挂过程中完善一些文件。

后来又出现了变数,在招牌挂这个环节,怎么玩猫腻呢?

就要附加条件,可能会要求在什么样的区域,要有过什么开发经验,对你公司本身的资产规模提出要求。

还有可能是对房地产公司的人员构成提出各种要求。

附加一些条件以后,就把所谓的潜在竞争者挡在门外。

这种方式在土地招拍挂以及总分包的招、投标的过程中也存在。

在土地取得阶段,用不同的条件附加的方式,挡了很多潜在竞争者,最终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虽然很多人报名,但是只有人一家符合要求。

因为你就是头看中的一家。

他所谓的招、投标的标准就是给你量身定做的。

这种情况现在是比比皆是。

(六)立项规划

立项这块操作的空间不大,规划的操作空间大。

首先从大的城市建设地段来看,这块是干什么用的,那块是干什么的,有一个大概的划分。

比如说要在工业用地区不能盖住宅。

在这个环节上,考验的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是考验律师的执业能量。

如果在规划局、规划听等等,这些部门有关系的话,帮发展商做这些所谓的突破,这种事如果有可能做成的话,获益的空间也是非常大的。

(七)设计选择

一个是户型设计,一个是楼型设计还有园林设计。

要求律师具备和设计公司谈判的能力。

因为谈判是和销售人员、工程人员配合进行的。

到底这个楼是做多大弧形,以什么样的户型为主力户型,整个采光、有效的使用面积,都是未来售房合同里重要的条款,包括是建筑标准,做什么水准的装修,做什么品牌的配套设施的附加,都要在这个过程中明确。

而这些东西都直接影响签订售房合同的顺利与否。

有的发展商在售房合同的附件里,有电梯的品牌,有的没经验,就直接把品牌写上去了。

写上以后,一旦这个品牌知道你已经写到合同条件里了,再给他谈价钱的时候,就不好谈了。

后来发展商学聪明了,写上“或同等品牌”,这样在设计选择阶段,就完全囊括了未来合同里可能出现的条款。

因此在设计选择过程中,律师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体现。

(八)总、分包招投标

这既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挣大钱的重头,是值得大家认真研究的。

招投标有《招投标法》,但现在市场上所有人没有按照招标法来的,这就是问题的实质,这块是祸根。

所以律师在这个环节的专业能力,是一个绝佳的体现。

一方面是招投标法,一方面是建筑法规。

招标文件的审核,作为招标方往往会委托专业的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根据业主和法律的要求,制定标书。

招标的环节是:

招、投、开、评、定。

招:

附加了很多条件,这就是为了规避法律。

投:

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用规定的形式投到箱子里去。

开: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大屏幕一投,哪家公司多少钱,一目了然。

整个的评标办法也是事先制定好的。

投票最高的和投票最低的就直接给筛掉了。

评:

分两个组:

一个是技术组,技术专家要来论证整个投标的方案,在技术上是不是优。

主要从建筑技术和整个盖楼的过程中,出现的意外问题的考量和解决方案是得分的重点。

第二个组是商务组,这往往是律师介入比较顺的一组。

合同条件、支付方式、违约处理、承担、索赔、争议解决等,这是律师比较熟悉的一块。

定:

定了以后要谈合同,这个时候无论作为招标的代表,还是作为投标的律师代表,都有很大的施展空间。

这里容易出现几个问题:

一个是招投标之前的所谓串标,就是业主方和他看好的那家串通起来,因为中国人太聪明于这事。

标的越大,对于律师的工作风险就大。

在招投标阶段,如果律师介入的比较全面、到位,这一块是工作量非常大,因为文件尤其是招投标的文件都很多。

(九)甲供材料商选择与谈判

总包是把这个活包下来以后,很多的是发展商自己留下来的。

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有很多发展商自己的关系,要从中分一杯羹,石材的利是很大的,水泥、钢筋、洁具、内装修都是利润非常大的环节。

很多发展上愿意把这块给自己的朋友,甚至是有个头的关系。

甲方规定的材料,一般在建筑合同里面,甲方都是发展商,名称不同而已。

甲供材料商选择与谈判。

谈判不单是指供应商的谈判,还有总包的谈判。

因为总包是从他这个碗里,把肥肉一块块的往外拿,很不平衡的。

所以在工地配合的环境之下,就经常容易出问题。

比如说把石材拿走了,只要是甲方往我这运的石材,我肯定有现场工程师,我要看这个东西合格不合格。

第一品种有没有偷换;第二颜色有没有色差。

有经验的大发展上,如果一开始在项目正和设计选择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石材用量很大的时候,他会包一座矿山,比如说这是大理石,他会为了防止色差和货源被人家截断,他会把这个矿山包了。

这样他就会使得他的货源稳定,而且品质有保障。

有的发展商没经验,他就说我把这分包给这家石材化工公司了,他们有可能是从全国各地采购,采购的虽然都是大理石,但是品种就有可能不一样,颜色也可能不一样,硬度也可能不一样。

所以这个东西不像瓷砖,瓷砖是人工配料、人工烧出来的。

石材是天然的,天然的没法控制。

对于有经验的发展商而言,在分包的环节,就会和总包要协调好关系。

如果关系没协调好,直接影响的是发展商自己的利益。

比如有一个案子,整个外墙玻璃是德国进口的,应该由德国指定的中国唯一一家有施工资质的来做。

结果发展商为了拿回扣,就把东西和总包串起来,四面墙分包给了四片。

结果最后四面墙不一样。

在整个加工材料商谈判过程中,最费劲的是协调、分包和总包的关系。

因为这涉及谈判,还要考虑到合同签约以后的履行性。

这个环节是考验律师谈判的工艺和对于问题的事先预见性的工艺。

(十)建设

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一个是前期所有签过的合同,都要在建设中出现、履行。

如果出现问题,两方协调,谈判的能力要体现出来。

各种新情况对应的合同的补充协议和修改,要拟文字出来。

还有就是在建设过程中,合同经常出现修改。

设计方要设计、施工方要设计、监理方要设计等等。

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很多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投入的时间越多、投入的精力越大,律师的能力提高的也快,获利的空间也就越大。

(十一)预、销售、租

租就是比如盖商业街,不卖只租。

这个一开始的时候,都和项目论证、设计现在和售、租的环节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这都是检验之前出的主意是不是靠谱。

在租的过程中,原来一个发展商是做普宅的,后来做商场,后来就说我要知道做商场这么费劲,打死都不干。

他说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空调系统。

住宅的空调要么有分户式的,自己装的空调,要么就是按室外机和室内机,这都是自己分户装的。

如果公共的区域,都得用同样的设备。

但是商场不同,商场得用统一时间、统一供应。

但是它又出现特例,比如这个商场里的业态,有卖服装的、有餐饮的、有夜店的。

这个空调控制系统又和分户式的不同,这个时候如果你不明白这件事的话,在项目论证和所谓的加工材料商选择与谈判的过程中,就会有说不清的事。

因为你没有要求施工方或者供货方给你提供设备或者施工要求,达到变化的要求。

所以这种东西都是做住宅完全想不到的。

照明也是如此。

在整个租、售的过程中,对前期的是一个考验,同时在售的过程中,大家可能更多的看到是国家标准文本加普及意识。

住宅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些都是在普及有所调整。

商场的租,国家没有标准文本,完全是根据招商的情况自己拟定。

但是这个时候面临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

作为新商场的特点,是求着大牌来入住。

这时候律师首先要给客户拟定一个租约的文本。

第二,对于国外大的品牌提供的文本,要提供的意见并且要和国外的大品牌律师进行反复的谈判。

综合性的商业街是百货,营业时间不同,有的是到深夜。

所以是一间一间建的,只能采用各商家自己收费,然后统一统计营业额,月底扣钱。

所以在售和租的环节,体现出律师在这一块就延伸问题的处理经验。

(十二)按揭、融资

融资出现在过程中,可能是后续资金不足,这块就扯出金融相对专业的培训了。

融资是很值得研究的,容易产生大量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业务。

(十三)验收、交房

验收环节就是总包、分包、甲供材料商和发展商矛盾最终的爆发点。

你把工程款全部付清了,我给你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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