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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

Federation  of  NGOs  of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

FNG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

由我省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志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效劳,组织、和谐、联络、团结全省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和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保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增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阻碍,增进社会组织的进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踊跃作用。

第四条  本会同意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  本会的居处在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治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进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治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

一、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审核;

二、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

3、全省性社会集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

4、全省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认定初审;

五、社会组织品级评估的和谐和效劳工作;

六、全省性社会组织档案治理工作;

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八、社会组织信息公动工作;

九、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增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和谐会员关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域及国外社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友好交流。

(六)成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社会组织先进事迹、体会,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阻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和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能够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社会组织治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和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能够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志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必然的阻碍;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领导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取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效劳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六)优先取得本会所有效劳的优先权;

    (七)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本钱会委托的任务;

    

(二)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体会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进展、建设、治理的理论研究功效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峻违背本章程的行为,领导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要紧负责人的聘用;

    (七)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的,也能够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的,也能够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形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集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形;

    (四)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五)处置其改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能够依照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领导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须常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治理、利用原那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同意国内外有关集体和个人的志愿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举行有偿效劳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本会会费标准为:

会员单位每一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一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一年7000元,副会长单位每一年1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一年15000元,个人会员每一年500元,每一年5月1日前缴纳昔时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成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治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同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同意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领导事会表决通事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事后15日内,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归并等缘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记录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8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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