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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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标准

㈠统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执行。

标准见附件1、2。

㈡统一农作物征收补偿标准

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每两年调整一次。

标准见附件3。

㈢统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和进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

标准见附件4。

㈣统一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结构等级、附属物给予补偿。

标准见附件5、6、7。

1.房屋产权认定:

⑴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⑵被征收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的;⑶被征收房屋持有1952年土改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财政部门办理的有关契据证明的;⑷被征收房屋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⑸被征收房屋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且不违反规划的;⑹被征收人原则上应提供房屋有关产权证明,如确因历史遗留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的,由村、居、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出具证明,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认定。

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2.房屋面积测量:

房屋层高在1.6米(不含1.6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层高在1.6米(含1.6米)至2.2米(不含2.2米)的,按0.5层计算面积;层高在2.2米(含2.2米)至4米(不含4米)的,按1层计算面积;层高在4米(含4米)至6米(不含6米)的,按1.2层计算面积;层高在6米(含6米)至8米(不含8米)的,按1.4层计算面积;层高在8米(含8米)以上的,按1.6层计算面积。

外挑阳台按1半计算面积。

3.住宅性质用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如厂房、学校、仓库、宗教场所、道路、护坡、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自来水设施、通信基站、附属房等按相应的补偿标准,无明确补偿标准的,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同时给予一次搬迁费,不享受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待遇,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4.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依据被征收企业确认补偿的建筑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征收企业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

5吨以下的大型机械设备800元/台;5吨以上10吨以下的1000元/台;10吨以上的2000元/台;行吊3000元/台。

设备现状难以分清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重置价、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5.鼓励被征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发展,提质升级、做大做强,在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下,结合入驻企业纳税、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面积按被征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厂房用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被征收的厂房用地面积。

标准见附件8。

㈤统一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搬迁费标准:

15元/平方米。

搬迁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一次计算;选择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临时安置费标准:

城区规划区范围内10元/平方米·月,其他区域8元/平方米·月。

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提供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12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交付安置房时再增加3个月。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超过36个月未能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半年。

3.提供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次发放3个月,自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至正式供地时再增加6个月。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在农转用报批后超过12个月未能交付安置宅基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㈥统一困难户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属五保户、低保户、病灾户、孤寡老人的,在按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的,由村、居、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给予30000元/户的困难补助。

㈦统一安征迁工作经费标准

安征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管理费和调控费以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面积5000元/亩标准,调控费按照征地面积3000元/亩标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拨付给负责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㈠土地征收安置

从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取消征收耕地“征十留一”的留地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

标准参照土地区片价和基准地价等级确定。

标准见附件9。

㈡房屋征收安置

1.安置对象

户籍在本村,在征收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的常住人员;享有本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并且承担农业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在册农业人口,能提供合法住宅权属依据。

人口认定按现有户口簿为准,但是家庭成员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人口基数:

⑴夫妻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夫妻一方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⑵父母一方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并且父母双方均属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常住人员,其户籍尚未登记落户的未成年子女;

⑶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⑷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因就读迁出的大学、中专在校学生及户籍外挂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

⑸原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劳动教养、服刑人员。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⑴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籍;

⑵虽户籍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的;

⑶不符合规定迁入的人员;

⑷虽户籍实际存续,但是已经死亡的人员。

分户认定以公安部门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一年的常住户籍证明户数为准。

夫妻应合为一户安置。

2.安置方式

根据城乡不同区片的规划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分为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⑴安置房安置:

按照“等面积安置,差价互补”的原则,按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统一征地、规划、设计、建设、安置,以低于综合成本价一定比例确定回购价兑算差价,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的部分,按回购价回购,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30平米(含)按综合成本价80%回购,超出30平方米以上(不含)的按市场价回购。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自行安置标准执行。

⑵宅基地安置:

按照“合法住宅占地面积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土地,统一选址、设计、征地、报批,完成“三通一平”。

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用地按周边同类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同时发放自行安置费。

⑶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给予重置价补偿外,发放自行安置费,其标准视不同区片实行一项目一方案。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获得的合法产权房屋(不包括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政府指定安置点),实行货币补偿。

3.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按照“先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先选房(宅基地)”办法,征收人按先后顺序给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宅基地)选择顺序卡》。

凡超过规定期限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向征收人全面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每推迟一天,奖励减10%,直至扣完为止。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根据城乡规划,经市政府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的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的方式,根据村民意愿,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置:

㈠处置方式

1.以地换房。

政府可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地、划拨地)或集体土地建设安置房,换取原预留安置地指标,按照等价置换和就地就近的原则,评估计算指标价值,置换政府统一建设的单元式住宅(安置房)。

安置房的置换价格:

由政府统一建设单元式住宅作为安置房,价格按征地、报批和建安造价等综合成本价计算。

其中,安置房建设用地征地成本按国有土地(出让地、划拨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区别计算。

2.自筹自建。

允许有条件、有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

为确保工程顺利竣工交付,原则上应由我市国企代建,建设资金足额进入专户并由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监管。

3.货币回购。

通过以地换房、自筹自建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府对安置地(已供地)进行收储,或者对安置地指标(未供地)实行回购。

安置地指标价值的折算标准见附件10。

㈡处置原则

采取以地换房、货币回购方式处置新村建设用地的,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道路退让等重要技术指标,必须经市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征收机构与被征地村签订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征收协议,原实物留地的地块由征收机构征收,且原已出具的规划红线、政府承诺及征地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内容同时废止。

被征地村要积极协助完成原实物留地地块的征地告知、土地补偿协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土地报批前期材料。

四、加强组织保障

㈠加强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福安市城市建设安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统筹全市安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征收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依法实施具体安征迁工作,认真落实安征迁工作路线图,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安征迁办公室负责补偿安置的标准审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市住建、房管、林业、农业、水利、交通、海洋与渔业、财政、税务、行政执法、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给予配合。

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安征迁工作的监督,土地征收机构要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费用。

㈡加大宣传。

要加强安征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熟练掌握征地法规、政策的业务骨干。

安征迁工作人员要统一口径、进村入户、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取得群众理解、认同与支持,促进和谐征迁工作落实到位。

㈢依法操作。

土地征收报批前要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程序。

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安征迁牵头机构和征收责任人要将征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及时进行公示,并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阳光操作,并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及留地收益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㈣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鼓励新村建设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新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及分配方案的审查监督,盘活存量土地,加快新村建设,解决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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