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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赔偿标准

果树赔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6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

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

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

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

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

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赔偿)一般分三个部分:

一是土地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三是安置补偿。

不存在房子和土地是不是一样的问题,土地和房子是补偿的两个部分,对农民的补偿主要是安置补偿,按征用的面积计算,房子和果树都属于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是补偿的另一部分,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是对村集体的。

至于补偿标准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另你所盖的房子一般要按修建时所花的实际价值(或现行价值)进行补偿。

青豌豆荚亩产600800公斤

甜玉米亩产10001300公斤

绿豆亩产350500公斤

葡萄:

2500-3500千克

圆葱:

4000千克

红薯:

2500-3000千克

黄瓜:

5000千克

辣椒:

1500千克根据品种的不同,产量会不一样,直接做蔬菜用的大尖椒、柿椒等可以每亩地3000-4000公斤,而干鲜两用的益都红、金塔类辣椒只有2000-3000公斤

茄子:

3000千克

玉米:

600-900千克

番茄:

5000-6000千克

土豆4000斤

莴笋800公斤

紫甘蓝2000~3000公斤

香菜:

2000公斤

茼蒿1800-2000kg

谈果树补偿价值的评估

  三、根据果树生长年限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1、幼龄期果树的评估

  幼龄期就是果树处在生长初级阶段,果树尚未结果,或因枝身尚未发育成熟未达到承载能力不让其结果。

因此幼龄期的果树评估主要考虑施肥、浇水等培育费用,加上其他费用及必要的行业平均报酬率,然后进行个别系数修正,得出评估值。

  幼树期果树评估值=上年投入成本+当年投入成本×(1+行业平均报酬率)±实际生长调整值

  投入成本=肥料费+水电费+农药费+人工费+工具使用摊销费+其它费用

  若果树种植对技术要求较高,平均报酬率可适当提高,一般取当年投入成本的10%-15%。

  2、初果期果树的评估

  果树的初果期,也称为过渡期,它是由生长期向结果期的过渡,此时果树有了一定的经济产量,但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产量尚未达到盛果期的结果能力,但丰收在即,因此仅仅以它们的直接成本投入、当年收入损失评估其价值是不够的,还要增加它们的预期收益,一般把基准日后一年的收入进行折现,作为补偿。

因为在第二年甚至第三年,果农只要付出控制病虫害等一般维护费用,即能获得一年的正常收入,因此采用其未来一年的收入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初果期果树评估值=截止当年累计投入成本+当年收入损失费+次年净收入折现值±实际生长调整值。

(折现率一般取8%)

  其中,当年收入损失费=一般当年产量×销售单价

 初果期开始阶段,如收入补偿小于行业平均报酬率,仍然应按平均报酬率计算。

  3、盛果期果树的评估

  以苹果树为例,其盛果期一般是在生长第八年到第二十年之间,其中第十年开始达到丰产稳产期。

因此对于盛果期果树的补偿,必须给予果农次年一年的收入补偿。

即便在收果后征用的果树,也应该给予次年收入补偿。

  盛果期果树评估值=稳产前投入成本+当年收入损失费+次年净收入折现值

  4、衰果期果树的评估

  果树进入衰果期,其生命周期逐渐接近结束,产量越来越低。

此阶段的管理目的主要是提高结果能力,延长结果期限,由于投入费用与盛果期相差无几,因此不必再计算直接投入成本,可用盛果期评估值减去相应减少的收入来确定衰果期果树的评估值。

  衰果期果树评估值=盛果期果树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与盛果期比较减少的收入

  下面以红富士苹果树和大九宝桃树为例,根据其不同生长年限各自的收入和成本,得出其评估值。

并列出了与之比较的胶东地区某大型工程施工中给予果农的补偿标准值。

  胶东地区某工程果树评估值与原补偿标准对照表

  

  果树评估值区间中价值的确定主要根据其实际生长状况和管理水平进行权衡。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业主为建果园投入的其他配套费用,如看护房、水井、地下水管及围墙等,应另行计算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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