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与移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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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移民
•
(一)水库淹没处理主要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
•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综合分析后确定。
•表1-1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洪水标准(频率,%)重现期(年)
•耕地、园地50—202~5
•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
•农村居民点、集镇、
•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10~5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5~2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2~150~100
•1、工程征地范围
•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
•水库淹没影响区包括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永久占地区和临时用地区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包括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和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淹没的临时淹没区及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影响范围。
•2、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运行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包括工程施工需要的封闭管理区)等区域。
•枢纽工程建设区应在综合考虑地质、施工、水工和移民安置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施工总布置方案,编制用地规划,确定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在编制用地规划时树立节约用地观念,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水库淹没回水末端位置的分析确定
•水库淹没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在
库尾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的范围内,一般可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水面线相交。
•为避免在水库末端产生地面高程高的被划入淹没处理范围,而地面高程低的却在淹没处理范围之外的矛盾,建议采取水平延伸至多年平均流量相应的天然水面线相交处。
设计时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在不产生矛盾的原
•则下,综合分析后确定。
区域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料调查与收集方法
•1.社会和经济资料调查范围及内容
•社会和经济资料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及影响区、工程占地区和移民安置区。
•以涉及的县(市、区)、乡(镇)、村、组为单位进行调查。
•收集调查范围内县(市、区)近3年的统计资料,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初步设计阶段)近3年的统计资料;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
•收集了解该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现状及其特征,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
•社会和经济调查还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样本调查;当地农副产品价格、林产品价格、人工工资、建筑
•材料价格、运输价格、燃料价格等物价资料的调查。
不同设计阶段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内容和方法
•实物调查内容:
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
专业项目等。
•
(1)农村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和零星树(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
(2)城(集)镇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建成区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工商业、市政设施及公用设施等。
•(3)工业企业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位置、占地面积、人口、房屋、设施、设备、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专业项目调查项目分类应包括交通运输、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输油输气等设施,以及农(林、牧、
渔)场、矿产资源、文物古迹、水文站、测量设施、
其他项目等。
•3.实物指标调查方法
•实物指标调查年为实物指标调查基准年;
•水库下闸蓄水年为设计水平年;
•各设计阶段的实物成果还应推算设计水平年的人口、房屋等动态变化的实物量。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
•水库淹没实物调查应分为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分别进行调查统计。
•采用方法:
•
(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
•
(2)初步设计阶段:
实地全面调查各项实物数量和质量
•(3)技施设计阶段可不再对各项实物进行全面调查。
•(4)项目建议书阶段可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河流规划阶段可适当简化
•
(二)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
•土地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一级类包括: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
(1)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望天田等。
•
(2)园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等。
•(3)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4)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5)商服用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6)工矿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
•(7)住宅用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住宅用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9)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
•(12)其他用地,包括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
•沼泽地、沙地、裸地。
•(三)林地分类技术标准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
护路林、护岸林。
•
(1)有林地:
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20%的天然林、人工林。
•
(2)灌木林地:
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灌木林地。
•(3)疏林地:
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10%、但小于20%的疏林地。
经济林、竹林不划入疏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
造林成活率大于等于合理造林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5)迹地:
指森林采伐、火烧后,5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6)苗圃: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林地按林种可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按林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
•过熟林。
(四)建(构)筑物分类的技术标准
•1.房屋分类
•农村房屋按房屋结构可分为以下5类: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窑洞。
调查规范要求根据各工程的特点,相似结构应尽量合并,对于特殊结构不能合并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分类。
•城镇居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杂房、居民商业门面房;单位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商贸服务、办公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演出场馆、仓库和其他等8类。
•2.专业项目分类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涉及的专业项目种类繁多,在分类时首先执行国家标准,其次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分类,可结合工程实际,参考已建和在建工程案例合理分类。
(五)淹没人口确定
•1.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由于水库淹没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包括劳动力和抚养人口。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般以村为计算单元,
•初步设计阶段以村民小组为计算单元,
•按计算单元内的征用耕(园)地和总的耕(园)地比例确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通常的计算公式如下:
•P’=A’/(A/P)
•式中P’——生产安置人口;
•A’——基本计算单元的征用耕(园)地面积;
•A——基本计算单元总的耕(园)地面积;
•P——基本计算单元总农业人口。
•2.农村移民搬迁人口的确定
•因水库淹没及淹没影响需要迁建房屋的
人口称为搬迁人口。
•搬迁人口包括淹房搬迁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和水库浸没、滑坡等影响区居住人口中必须搬迁的人口。
•规划搬迁人口:
B=B1+B2+B3
•式中B——搬迁人口;
•B1——淹房搬迁人口;
•B2——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
•B3——影响区必须搬迁的人口。
(六)不同设计阶段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精度
•主要实物调查精度,是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所取得的调查数与抽样调查数相比的允许误差。
抽样调查的样本数可取调查数的15%~25%。
•主要实物调查精度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
•人口±10±5±2
•房屋±10±5±3
•水田、水浇地、
•商品菜地、旱地、±10±5±2
•园地、牧区草地
•林地、牧草地±15±10±5
三、移民安置规划
•
(一)主要规划指标的推算方法
•1.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
•移民安置持续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多年,考虑规划指标的增长因素,应将各规划指标推算到规划水平年。
预测移民搬迁后是否达到或超过未建工程条件下的原规划发展水平,是否与安置区居民经济发展同步。
•基准年:
进行规划设计的当年;
•设计水平年:
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
分期蓄水的水库,应以分期蓄水的年份,分别作为设计水平年。
•坝区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占地,应以进行规划设计的当年为基准年,规划设计水平年应结合工程征地时间和工程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2.增长率确定
•对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搬迁人口、人均纯收入、人均粮食、用电负荷等指标应考虑增长因素,以现状年为基础推算至规划水平年作为规划目标值。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粮食单产增长率、用电负荷增长率关系到现状年的规划指标推算到规划水平年后的精确程度。
应根据现状标准,结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比统计年鉴资料和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国民
经济发展规划制定的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3.主要规划指标的推算方法
•1)规划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
•Pg=P’(1+R)n式中Pg——规划生产安置人口;
•R——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
•P’——基准年的生产安置人口:
•n——增长年限,从规划基准年到规划水平年的年数。
•2)规划搬迁人口的确定
•Bg=B(1+R)n式中Bg——规划搬迁人口;
•B——基准年的搬迁人口:
•R——人口自然增长率;
•n——增长年限,从规划基准年到规划水平年的年数。
•3)人均纯收入、人均粮食、用电负荷的确定
•这些指标的确定同样采用增长率计算公式,
•以规划基准年为基数推算到规划水平年
4.移民安置标准
•安置标准:
指农村移民至规划水平年要达到的目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明确了移民安置的目标:
“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农村移民安置标准主要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两方面的标准。
•1)生产安置标准
•生产安置标准一般以人均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和人均纯收入来表示。
•以人均占有耕(园)地标准为例,标准过高将导致移民大量外迁,移民安置范围分散,后期难以扶持;标准过低则可能加剧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使生态环境恶化,产生大量遗留问题。
因此,人均耕(园)地标准要根据当地资源及社会经济条件合理确定人均纯收入标准则以不低于不建水库时同期发展水平来确定。
•2)人均耕(园)地标准
•适合以耕地为约束条件的移民安置,其标准的高低还应按移民安置的相对地理位置加以调整:
•在本村组安置的移民,安置标准应不高于原有水平;
•在城(集)镇附近安置的移民,可适当降低标准;
•迁出本村组安置的移民,且安置区土地充裕者,可适当提高标准。
•由于人均耕(园)地未考虑各地类的生产力差异,在一些水库的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中采用了“标准耕地”的方法来确定种植业安置标准,可以有效地处理耕地数量与耕地质量之间的关系。
•3)搬迁安置标准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标准包括移民居民点迁建用地、供水、用电等人均占有指标及其他基础设施的配置。
•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原有用地面积,参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用地标准为40~45m2/人(其中住宅30m2/人,公建及道路10~15m2/人)。
•供水标准指移民人均生活用水量,在确定供水量时应考虑企业用水和老居民用水。
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70L/日。
•用电负荷包括移民人均生活用电负荷和农用电负荷,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生活用电负荷1OOW/人、农用电负荷15W/亩。
•对移民居民点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商业等设施,原则上按原有的水平兼顾发展要求,经济合理地配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布局应结合安置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经济发展规划,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模式、新址位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制约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布局的主要因素
•一是自然地理条件;
•二是农村移民的合理耕作半径。
•(平原地区可取2~4km,丘陵地区可取1.0~1.5km,山区在1.0km之内)
•三是社会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
•1.种植业安置规划
•种植业安置是表村移民的主要安置方式,比较适合库区农村移民的生产习惯、技术水平、文化素质,以及国家财力有限的状况,能有效地避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二、三产业的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是较稳妥的安置方式。
•1)种植业安置的几种途径
•
(1)开发宜农荒山、荒坡,建设高标准耕(园)地;
•
(2)改造低产田,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生产力;
•(3)有偿调整耕(园)地;
•(4)调整种植业结构,增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发展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2)种植业安置人数的拟定
•种植业安置人数计算公式为:
P1=D/a1
•约束条件:
当在本村组安置时,a1≤a。
;当出村安置时,a1•式中P1——种植业安置人数;
•D——用于安置移民的标准耕地总量;
•a0——移民原人均标准耕地;
•a1——耕(园)地安置标准(标准耕地);
•a2——安置区原人均标准耕地。
•2.二、三产业安置规划
•1)二、三产业项目的选择
•二、三产业项目的选择,宜根据安置区二、三产业现状、开发潜力和条件、农村移民劳动力素质及二、三产业可用资金等因素,筛选一批具有资源优势、建设周期短、投资省、效益好的二、三产业项目。
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三产业项目的实施,应按有关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
•2)二、三产业安置人数
•一般按每安排一个移民劳动力计算0.7~0.9个
•抚养人数,编制实施计划中需明确具体
•安置对象
•3.兼业安置规划
•兼业安置的移民在拥有一份耕(园)地的同时,利用农闲时进行二、三产业生产以增加收入。
这部分移民绝大多数安置在城(集)镇周围,安置的人数应根据耕(园)地数量和二、三产业项目及分布的地理位置来分析确定,其安置标准一般可采用人均纯收入水平指标进行替代。
•4.其他方式安置规划
•其他方式安置主要包括养殖业、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养老保险等形式,通过这些途径也可以妥善安置小部分移民。
除养殖业外,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一般把其他方式安置容量作为移民安置的备用容量,编制实施计划时,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并明确
•具体对象。
•5.生产安置人口平衡
•随着人口的迁移和安置,原有人口分布状况被改变,应进行村组、乡(镇)、县(区)或整个安置区域安置人口的汇总平衡,平衡公式如下:
•Pg—(Pl+P2+P3+P4)—B’=0
•式中Pg——规划生产安置人口;
•P1——种植业安置人数;
•P2——二、三产业安置人数;
•P3——兼业安置人数;
•P4——其他方式安置人数;
•B’——迁出人数(负值表示迁入人数)。
•总体生产安置人口平衡公式:
•B’=∑Pg-∑(P1+P2+P3+p4)
•当B’=0时,则生产安置在总体上达到平衡。
三、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
(一)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依据
•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依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政策、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建设征地移民区的价格水平等以及设计规范。
(二)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原则
•
(1)遵循法规,实事求是;
•
(2)既要考虑国家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移民安置的实际难度和需要,实施“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原则;
•(3)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确定补偿投资标准;
•(4)有关部门利用水库发展兴利事业所需的投资,按“谁经营、谁出钱”的原则,由兴办这些事业的部门自行承担;
•(5)对所有权属于个人的财产项目,应尽可能以受影响实物为依据计算补偿投资慨(估)算;对因安置环境的改变使原有受影响对象恢复所需投资变化较大的项目,尽可能以规划设计指标为依据,计算补偿投资概(估)算。
(三)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总概(估)算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
•由单项工程投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称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汇总编制而成。
•按级别可分为单位工程概(估)算、单项工程概(估)算和建设项目总概(估)算3级。
•单项工程补偿投资概(估)算
•一级项目: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投资、防护工程建设费以及库底清理费等
•二级项目(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
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费、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费、乡村企业单位迁建补偿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迂运输费和其他补偿费等;
•二级项目(城(集)镇迁建补偿费):
人员搬迁补助、附着物拆除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迁建、林木处理、基础设施恢复、其他项目处理等。
•独立费用包括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等;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有关税费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
(四)土地、房屋等主要项目补偿单价
•1.耕地的补偿单价
•
(1)征用耕地的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
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参考已建、在建项目的案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
(2)设计水平年耕地年亩产值:
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的年产值为基准年耕地亩产值。
应按基准年耕地亩产值,考虑当地近年耕地亩产值的实际增长幅度和设计水平年计算确定。
•①基准年耕地亩产值:
各类耕地亩均主、副产品年产量和年产值。
•②基准年农作物主产品亩均年产量:
调查年前三年平均。
•③农产品综合价格:
加权平均值。
•④农作物副产品年产值。
•2.其他土地的补偿单价
•其他土地补偿单价应按征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选择补偿倍数,并参照耕地的规定计算。
林地和果园还应加上林木补偿费。
•3.生产安置资金平衡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所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与农村移民安置生产规划的设计概算投资进行对比,若前者的金额小于后者,即存在投资缺口,应首先优化生产措施规划,必要时视为按照规定计算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应以恢复移民搬迁前生活水平为原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五)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取费标准
•
(1)勘测设计科研费:
包括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可按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之和的2%~3%计列。
•
(2)实施管理费:
可按6项和的3%计列。
•(3)实施机构开办费:
•移民人数1000人1000~10000~25000~50000
•以下10000人25000人50000人人以上
•开办费200以下200~300300~500500~800800~1000
•(4)技术培训费:
可按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的0.5%计列。
•(5)监理监测评估费:
按6项和的1.0%~1.5%计列。
或参照建设部、水利部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收费标准计列。
•(6)咨询服务费:
按6项和的0.2%~0.5%计列。
•(7)预备费基本预备费(费率:
初设10%,技施5%)
•价差预备费
•(8)建设期贷款利息
•(9)有关税费的计算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移民后期扶持
•一、相关文件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
•4、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6、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
•7、审计署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农发[2007]52号)
二、主要内容
•
(一)国务院令第471号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2、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内容
•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
•3、后期扶持资金使用
•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后扶措施
•1)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
•2)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4)水库水面和消落区土地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5)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
•6)加强对移民的培训,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7)受益地区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
(二)国发〔2006〕17号文
•1、扶持范围大中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