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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2013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十大典型案件简介

1、强力胶囊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系列案

立案办理单位: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2012年6月,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线索,初步核查发现,在温州刊登虚假广告的保健食品“金葵宝”强力胶囊,是由杭州鼎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销售。

经检验,发现该邮购样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2012年12月杭州市局立案,后将此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

2013年3月底,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杭州一举捣毁三处销售窝点,查获大量“金葵宝”强力胶囊,另在浙江中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黄某住处查获大量“金葵力”多宝强力胶囊。

经检验,发现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3年4月上旬,浙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赴陕西深入调查,查明“金葵宝”强力胶囊系西安张某委托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组织生产后销往杭州等地,“金葵力”多宝强力胶囊系中卅公司黄某提供原料及包装材料后委托陕西安泰堂生物医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生产。

经浙江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及公安部门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捣毁生产窝点2个、销售窝点5个、仓库4个,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涉及陕西省的违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移送辖区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假药典型案例。

2、赵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中药饮片案

立案办理单位:

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药店所提供中药饮片供货商的销售清单有疑义。

经协查,确认上述销售清单系假冒,销售清单标示的供货商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与该药店无业务关系。

经查,向该药店销售上述中药饮片的为赵某某。

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013年7月17日,衢州市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对赵某某租借的2处住宅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假冒中药饮片806种(批)计13.3多吨,货值金额68.04万元,查获大量标示安徽利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合格标签,以及假冒公司印章2枚,多台制假设备。

经对抽取的42个中药饮片进行检验鉴定,发现有5种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31批质量不合格。

现查明,自2010年起,先后挂靠亳州市药材总公司药品公司和安徽利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的赵某某、赵某,委托李某某从亳州采购中药饮片,然后在制假窝点加贴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和利峰公司的合格证标签,以合法药品批发公司名义销售给当地一些涉药单位。

公安机关查实,2010年1月至今,该团伙销售假冒中药饮片的销售金额达1023万余元,涉案货值金额1091万余元。

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4人被批捕),案件还在审理中。

本案为制售假冒中药饮片的典型案例。

3、安吉县查获“3.18”销售假药案

立案办理单位:

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4日,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县某乡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副站长王某(女)家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高效风湿定胶囊”64瓶、“复方咳喘宁胶囊”6瓶。

经核查确认,该两种产品标签标识的药品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认定为假药。

当日该局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

经检验,发现该两种产品含有醋酸泼尼松等多种化学药物成分。

经查,王某(女)自2010年起,从河南台前县人王某某(化名刘某)处购买上述假药,利用其服务站医生身份,私自销售给周边村民。

王某某则通过山西运城盐湖区某邮政所马某邮寄假药。

通过审问已抓获的马某,进一步追查发现,王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购买假药汇款的资金账号有12个,2009年以来,该12个资金帐号接收汇款金额合计300余万元,汇款地区涉及全国24个省份,汇款资金账号达94个,其中安吉县王某(女)累计汇款1.6万元。

查询物流发现,2009年以来,以王某某为寄件人的包裹单有1万余张,收货人涉及全国各地卫生服务站24家、药店94家。

本案初步查明假药销售额达一千余万元。

6月4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全国各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总计达72人。

本案为利用邮政渠道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例。

4、东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经营无注册证医疗器械案

立案办理单位:

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一家医疗机构日常检查中发现,法国碧兰公司生产的“永久性根管充填材”英文说明书标示的产品成份含有醋酸泼尼松龙,而中文说明书及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均未标示该成份。

三门县局将检查中发现的规格为粉装19g/盒的2批产品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含醋酸泼尼松龙成份。

三门县局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产品为进口医疗器械,销售网络遍布全国,需进一步追查深挖。

办案人员一方面对涉案企业开展调查,查清购进渠道、购进数量和销售情况;另一方面赴北京对法国碧兰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展开源头调查,在国家总局、浙江省局和北京市局的大力支持下,查清了该产品的注册、生产情况和销售网络,查明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法国碧兰公司生产的包装规格为粉装19g/盒的“永久性根管充填材”非法添加了醋酸泼尼松龙成份,为无证医疗器械,产品已由各代理商销往全国29个省市。

国家总局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并要求对违法销售、使用行为进行查处。

本案系我省查获的首例进口医疗器械非法添加药品典型案件。

5、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立案办理单位: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镜湖分局

2013年3月25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镜湖分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刘氏父子经营的两家保健品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蚁力神”等3种非药品产品涉嫌冒充药品,其中,“蚁力神”标示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另两种产品“虫草鹿鞭”、“VIAGRA经典伟哥”标示的生产单位在西藏。

当日该分局立案,并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经检验,上述三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经协查确认,“蚁力神”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系假冒套用合法保健食品文号,西藏无“虫草鹿鞭”、“VIAGRA经典伟哥”所标示的生产单位,上述三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调查发现,刘氏父子经营的上述假药,系从河南郑州王某某处购入,王某某以香港龙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物流销售上述假药,该制售假药网络涉及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

6月28日,绍兴市公安机关联合河南郑州、重庆市等多地公安机关展开收网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员35人,打掉生产型团伙1个,销售型团伙10个,捣毁生产窝点1个、销售窝点10个、仓储窝点13个,查获“黑蚂蚁”、“德国黑倍”、“还原固经丸”等多种假药,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本案为制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典型案例。

6、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进口“朝鲜红参”案

立案办理单位: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单位为朝鲜开城人参加工厂的3个批次17个品规的进口“朝鲜红参”有疑义,其中部分曾销往丽水松阳县多家药店。

经核查,确认上述进口“朝鲜红参”所附的进口药材批件及检验报告书均系伪造,这些进口“朝鲜红参”应按假药论处。

该局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假冒进口“朝鲜红参”,系该公司分别从广东省原阳西县康洋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阳江鸿泰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恒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两公司的实际销售业务员均为张某某,假药涉案金额合计190多万元。

8月7日,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据其交代,2009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从广州某药材市场购入大量国产红参,冒充进口“朝鲜红参”通过合法药品经营渠道进行销售,假冒的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及外包装,则由原阳西县康洋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某提供,温州九州通公司的2名中药采购员也涉案其中。

目前,已有犯罪嫌疑人4人被批捕,案件还在审理中。

本案是通过伪造进口证明材料假冒进口药材的典型案件。

7、金华市查获网络制售假药案

立案办理单位:

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7月,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继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可能为假药。

经对举报人提供的网购药品进行核查、检验,发现这些药品均为假药,其中,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商品名:

络活喜)、盐酸贝那普利片(商品名:

洛汀新)均未含规定的药物有效成分;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生产地为印度,但未经批准进口,胰岛素的内外包装均为正品,但其药液仅为生理盐水。

金华市局立案后,将案件及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通过网络销售此类假药情况涉及多个省份,售假分子互有联系。

公安部将该系列案件列为督办案件,将其作为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网上制售假药犯罪“云端行动”收网阶段三起重点战役之一予以部署。

2013年10月30日,金华警方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在山东德州成功摧毁以谭某某为首的制售假药犯罪团伙,当场查获假冒“立普妥”、“易瑞沙”、“波立维”、“格列卫”等成品或半成品,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云端行动”中还抓获了邢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浙江省公安机关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下,循线追踪,深挖细查,为策动发起“云端行动”攻坚战役发挥了关键作用。

8、彭某等人涉嫌制售假冒避孕套案

立案办理单位:

临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临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临海市涌泉镇某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杜蕾斯”天然橡胶避孕套17批次4248盒及“Vigour”等药品,货值约3万元。

经查,查获的天然橡胶避孕套系假冒产品;“Vigour”等药品经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份,应按假药论处。

6月25日,临海市局将案件移送临海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2013年10月22日,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捣毁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互联网店4个;10月24日,捣毁生产窝点2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等20人,其中刑拘4人,取保候审1人;查获生产工具3台,运输车辆1辆,生产原料硅油750公斤,小包装带约500公斤,说明书10万余张,“杜蕾斯”避孕套外包装10万余只;裸避孕套133万余只,假冒成品杜蕾斯避孕套28万余只。

现查明,自2012年以来,彭某等人在临海市生产假冒杜蕾斯避孕套并销往上海、广东、安徽等地,涉案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

本案是不法分子侵犯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避孕套的典型案件。

9、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创口贴案

立案办理单位:

丽水市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下旬,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当地无证生产假冒品牌创口贴的线索,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之后提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2012年12月4日~5日,县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辖区某乡村的2处制假窝点展开突击行动,当场抓获正在生产假冒品牌创口贴的周某某等3名案犯,另一案犯潘某某也落网。

此次行动,共查获假冒云南白药创口贴39箱,假冒邦迪牌苯扎氯铵贴28箱,假冒恒健牌创口贴12箱,制假生产设备以及大量半成品、包装物、原材料。

遂昌县局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处理。

调查发现,自2011年7月起,案犯周某某、潘某某雇佣他人在一制假窝点生产假冒品牌创口贴,2011年12月周某某退出合伙。

2012年3月,潘某某介绍刘某某夫妇在上述制假窝点生产假冒品牌创口贴,期间,周某某将印刷的假冒品牌创口贴包装材料提供给潘某某等人使用。

2012年5~6月刘某某夫妇将制假窝点迁至另一处。

生产的假冒品牌创口贴销至全国多个省市,再由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继续销售。

该犯罪团伙生产销售的各类假冒创可贴涉案货值达1600万元。

2013年12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潘某等13名案犯作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一审判决。

本案为制售假冒品牌药品、医疗器械的典型案例。

10、叶某等人经营未经批准(检验)进口化妆品系列案

立案办理单位:

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义乌市局收到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市叶某涉嫌伪造化妆品标识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投诉书。

该局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对被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暗访排查,摸清与被投诉人相关的11家化妆品经营单位(招牌标示为唐三彩)的基本情况。

7月4日,对该11家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查处行动。

经调查,该11家化妆品经营单位均存在经营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给予该系列案件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共计没收121种违法产品共445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05元,罚款人民币134132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68337元。

本系列案件是以经营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为案由进行处罚的案件,是较为典型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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