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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课程教学辅导二

第三章国家性质

  一、什么是国家性质?

如何理解不同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答: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国家性质是宪法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各国宪法对此都有反映,但不同类型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反映方式是不一样的。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总是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把资本主义国家描绘成超阶级的“全民”国家。

为此,资本主义宪法总是用“主权在民”等词句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

社会主义国家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国家,他们不需要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因此社会主义宪法总是公开宣布自己的国家性质。

  二、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如何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

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我国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1982年《宪法》开宗明义第1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序言中的这一段话,明确地表述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特征和其基本点是:

  1.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独自掌握国家领导权,独立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无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一般是通过它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

  2.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使无产阶级能够保证领导作用和掌握国家权力。

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所在,也是我们取得一切成就和最后胜利的根本保证,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3.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在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

在对内职能方面,他们都是要巩固和管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民主,镇压一切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的反抗,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对外职能方面,他们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人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各国间友好合作关系的任务。

  4.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地消灭私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三、为什么我国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答: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发生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而不是在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无产阶级专政的特点。

我国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确认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但是,我国1975年宪法错误地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在这一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有许多普通劳动群众被当做资产阶级加以迫害,致使我国的政权建设和民主制度均受到很大损害。

以后的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这种“左”的影响,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2。

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在现阶段我国的阶级关系和政权组成等方面它已经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和1954年的那时相比已经有了重大差别。

现在,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我国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更加巩固和强大了。

  

(1)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2)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3)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

  四、如何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

  答:

l.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

  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

地方各级党组织也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

改革党内的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规范等等。

我们要通过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扬党内民土,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建设,这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

  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

  党政分开就是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开,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

  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

  党风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的传统和作风。

这些传统和作风,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博得了国内外进步人士的赞誉。

改善党的领导,关键的一环就是争取下决心切实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明确规定: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特别是党的领导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质上就是服从和执行人民意志的具体表现。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是: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不改善党的领导,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

  五、什么是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其特点是什么?

  答: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包括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

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就一直存在着这两个联盟。

  第一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联盟。

这是劳动者之间的联盟,他们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何时都是我国革命或建设的基本力量。

现在这个联盟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在当前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这个联盟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一致性基础上的联盟,它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的依靠力量。

  第二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爱国者的联盟。

这个联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有过不同的变化。

在当前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联盟也有了新的发展,其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

  因此,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更加广泛,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六、如何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政协现阶段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

根据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

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1954年以前人民政协曾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起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就其性质来说它仍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外,它仍然有自己的工作任务。

1954年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能了,但它仍然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

自1959年以后,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使他们更便于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讨论。

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还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各地方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所谓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所谓参政议政就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七、我国的政党制度有何特点?

  答: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就其性质而言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平等的。

  八、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

其性质和地位如何?

  答: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它是由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创建的一个民主党派。

“民革”于1948年在香港成立,其主要成员是原国民党和与原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中上层分子组成。

  

(二)中国民主同盟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它是以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它主要是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它是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主要是由医药卫生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六)中国致公党

  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

它是以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

  (七)九三学社

  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它是由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它是由居住在中国的台湾省人士组成的、

  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性质是什么关系?

  答: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

  政体是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基于国家权力的运用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应国家机关,并在这些国家机关间进行权力配置的国家政治制度(组织形式)。

国家权力的归属,特别是主权的归属问题是政体的核心。

两者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政体侧重体制,政权组织形式侧重于机关。

政体和国家性质二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内容是决定的因素,它对形式起着制约作用。

但政体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在一定条件下,必要的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

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要同决定它的国家性质相适应。

如果没有适当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无法集中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确定并实施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策,达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目的。

所以.任何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的建设,以便使本阶级的统治目的通过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得以实现。

  就政权组织形式来讲,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都有与其本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存在形式看,正是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的归属,决定了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

从根本上说,政权组织形式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影响政权组织形式的却有多种因素,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等,因此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阶级本质不同的国家在政权组织方面也可以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

也就是说,政权组织形式是为体现国家的阶级本质服务的,但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本质又有反作用。

  二、君主制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答: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保留有国家政治实权,君主任命对他负责的政府,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是行使权力的机构。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元首或象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议会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实际掌握在内阁手中,内阁由议会产生,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

内阁在形式上由君主任命,但内阁的去留取决于议会是否信任,君主作为虚位的国家元首而存在,实际大权掌握在议会和内阁手中。

英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国家。

  三、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答:

根据国家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又可以分为:

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1.议会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

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

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

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有相似之处。

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一般是由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各国采用的名称不同。

  2.总统制

  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政府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席位的多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除对总统可以行使弹劾权外,不能强迫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

国家机构是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国家权力体系的,议会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行使行政权。

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

  3.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是现在瑞士所实行的特殊形式的共和制。

委员会制也叫合议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选1人为主席,主席为国家元首。

联邦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受议会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西方主要国家一般都采取两院制的代议机构,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传统采取一院制。

一院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同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相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反映了各阶级、阶层的利益,没有必要再采取两院制互相牵制。

  2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工作制。

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一般实行专职议员制,议会本身是一个常设的国家机关。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为保证行使国家权力,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

各级常务委员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除被选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职人员外,其余均为兼职代表,这样便于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机关地位。

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处于支配和核心地位,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不能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

这是西方议会所不能比拟的。

  五、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

  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

  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

  1.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

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

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

全国50多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

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讨国家大事,参加国家管理。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

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

这些制度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全貌。

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

  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

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民代表如不称职,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将他撤换。

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问,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人民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机构的核心。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手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省。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手里。

由民主方式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天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

这种体制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有着本质区别。

  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才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才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

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宪法和法律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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