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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沧投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本部、直属公司、联营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的重要单据、印鉴的管理,及时做好对财物的转移、毁损等原始记录。

各项财物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各种定额,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五条各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符合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总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

(三)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核算应当及时,不得提前或延后。

应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资料。

(五)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投总实行财务人员统派统管办法。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与总公司本部合署办公的单位,在总公司财务部设业务核算组,进行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在本部以外经营的单位,派出财务组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总公司、各直属公司的财务人员和联营控股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人事、工资福利等关系统一由总公司管理,编制列入财务部。

财务部会同人劳部研究并报总公司确定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级,并定期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任免、调动和奖惩。

第七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总公司统派的财务人员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财务人员的调配使用,根据各单位的业务需要由财务部按上岗条件,会商人劳部并报总公司领导同意后调配。

联营控股公司非统派财务人员的聘用报财务部备案。

第九条统管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原则上与所服务单位的效益脱钩,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费用由总公司发给,其在所服务单位因公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节假日等值班补贴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为准确反映各单位经营成果,各单位应合理承担财务人员用工成本。

财务部根据各单位财务核算工作量的大小,每半年将财务人员经费分摊到各单位,其分摊标准一年一定。

具体分摊办法由财务部提出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核算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调度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资金除国家或总公司投入注册资本和各年盈余公积外,还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公司债券等办法筹措。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经营业务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季度资金计划,年度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六十日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总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单位资金计划和全系统全年经营计划,编制全系统资金计划,及时、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努力保证各项建设和经营资金的需要。

第十五条各单位均有为管委会和本系统融资的责任,总公司可在系统内部统筹调剂资金,各单位应执行总公司的资金调度。

第十六条各单位间的融通资金,应报总公司批准,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原则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付)利息,利息按季结算或利随本清。

第十七条各单位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总公司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有形资产对外抵押担保;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为非关联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个别确需担保的应事先报总公司批准,并向被担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各业务核算组应做好融资、担保情况的统计,每月融资、对外担保情况应于月终二日内报送财务部,以便总公司按月监控、分析、汇总。

各业务核算组应按总公司规定及时上报资金周报。

第十九条各单位流动资金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各单位为代建工程垫资应计利息支出(发生的应向管委会计收的利息),计入代建工程项目成本。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不准擅自改变原定用途;

(二)不准帐外保留资金;

(三)不准套取资金;

(四)不准对外拆出资金;

(五)严禁公款私用、私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除备用金和零星开支外,各类用款均实行事先申请,事后审核报销办法。

即:

用款部门应填写“用款申请表”,财务部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取得现金或银行结算单据,款项用毕将有关发票、收据等单据送财务部审核,报销结帐。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事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尽可能在系统内调配;需购买的,按投总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对外采购。

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有关批准手续、合同、单据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应事前进行效益分析、可行性分析,遵守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方可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工程款,分为工程欠款和工程进度款,工程欠款是指已经办理竣工决算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要支付的款项称为工程进度款。

(一)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欠款的支付由工程部分列自营项目和代建项目提出用款计划,财务部和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各单位总经理批准后付款。

各类工程的欠款和进度款应按管委会主管部门或公司确认的工程合同条件掌握支付。

(二)各单位进行代建工程应经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为此而垫付的工程资金和融资费用每季终了三天内按项目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由总公司统一向管委会财政局清算。

融资费用是指公司为管委会融资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不包括利息。

(三)各单位工程部应建立工程项目台帐进行分项管理,财务部应定期与工程部进行核对。

(四)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将代建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交给委托单位,双方在帐务上进行结转。

第二十五条所有人员一律不准因私向公司借用备用金,因公需预先借用备用金的,应按有关程序经审批后借用,用后应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并收回余款。

第五章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收入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工程施工等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各单位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与相应的成本。

(一)商品销售,以公司开据销售发票,并取得收取货款的法定权利,并根据销售合同确认:

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

其相应成本以进货成本(包括到岸前运杂费),按加权平均法结转到销售成本中。

(二)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及工程完工之日)按完工百分比法(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比例确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房产销售,以公司开据房产销售发票,并办好按揭手续(或收到货款),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其相应成本以已销售面积按项目预算成本进行预转,当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较大时,要适时以实际成本调整预算成本,确保预转成本符合实际情况,项目完工后以实际成本作为最终成本。

(四)劳务收入,以完成劳务开据发票,并收到款项,作为收入实现的标志;其相应成本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采用直接配比的办法结转。

(五)其它业务的收入与成本,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存货成本按实际成本计算,存货计价根据存货类别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具体辨认法。

第六章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各项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国家和总公司统一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工资标准(含绩效工资)由总公司人劳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和总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报总公司办公会审批,按月发放工资。

各单位的奖金发放,根据总公司规定的考核办法及确定的数额控制掌握实施。

第三十条有关成本费用按如下办法核算:

(一)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本年度的,应当作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跨期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或预提。

(三)各项外币业务外币金额按发生时的当月一日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为代建工程发生的,计入代建工程项目成本。

每月月末按月末外汇牌价调整各外币货币性资产的帐面折合人民币金额,由此发生的折算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成本按实际成本计算,并在其有效使用期或受益期内平均摊销,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项目。

其中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投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

(五)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计价,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残值统一按原值的3%计算,折旧年限统一规定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房屋

30

建筑物

15

运输设备

6

电子设备

5

家俱

5

其他设备

5

注:

储运公司营运车辆折旧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经费支出和因公借款(采购、差旅费等)审批权限:

(一)行政费用和差旅费借款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总额2000元以下,由财务部经理审批;

总额2000至1万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总额1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除总公司外,各单位行政经费和因公借款的支出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

差旅费借款一般要求出差返回五天内报销,在上一次差旅费借款未报销结帐前,原则上不予再次借款。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

1、交通费:

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副经理)出差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一般员工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长途大巴等,需要乘坐飞机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

2、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的办法,住勤补贴实行包干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职务

省内外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

市内交通费(元/日)

总公司领导

实报

实报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

50

70

住宿费(元/日)

总公司领导

实报

实报

部门经理

150

250

其余人员

100

150

住勤补贴(元/日)

60

80

3、随同领导出差,按领导的开支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三)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学习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一个月以内住勤补贴按50%发给,超过一个月的住勤补贴每天补贴20元。

(四)出国(含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五)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探亲等差旅费报销参照(92)闽财事字第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招待费开支,实行预算定额控制办法,各单位、部门按合理节俭原则在预算定额内掌握开支。

具体定额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七)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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