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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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复习提纲
统计法复习题纲
1.政府统计的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2.政府统计的功能:
信息、咨询、督的整体功能
3.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调查者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等,依法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
4.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1)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
(2)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上达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5.统计法律的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7.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6.统计法规范要求:
(1)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主要包括:
A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B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C统计资料应当一次统一管理和公布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A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B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C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B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C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8.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A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B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C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市场调查D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9.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系统内”是指:
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法》第十三条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条例法定条件的,作出邓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0.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内容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是对审查结果作出规定:
对于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是明确要求应依法公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结果。
四是对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机关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11.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和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12.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13.统计标准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
其他统计标准:
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标准。
14.统计调查方法:
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的又一重要方面。
统计调查方法与统计调查目的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达到一定的目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手段作为保障。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对我国实行的主要统计调查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5.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号逢0和6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进行。
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是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直接进行登记。
二是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6.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的内容: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17.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凡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睥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属于档案,应予以保管。
在《档案法》所确定的档案的概念中,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18.县级经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19.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
首先发布资料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20.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家统计数据主要包括由普查得到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统计数据。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21.保密管理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个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4)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第一非经原确定密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6)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22.《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这条规定对于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统计调查对象如实发行统计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4.统计人员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5.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
26.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设,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7.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并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2007年4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10号令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28.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部门的义务和职责,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29.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30.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具备的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除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3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为两种情况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政府机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迟报统计资料(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2)打击报复依法发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21)泄露国家秘密(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7)违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33.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统计法律责任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由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违法者所承担的统计法律责任也不同。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34.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5.处分的主要特征:
(1)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36.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适用对象: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意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7.统计监督检查的基本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
38.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39.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0.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1.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2)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3)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4)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统计执法机关对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42.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度进行。
43.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排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国家统计局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4.统计复议决定主要有: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4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分别不同情况,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6.行政诉讼的特点: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驶统计行政权力、作出一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1.政府统计:
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10.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11.民间统计调查是有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与政府统计调查相比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
20统计资料的审核:
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统计资料管理中的基础性环节和重要内容。
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并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25.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