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制度.docx
《七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七项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七项制度
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行政机关“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指行政相对人来行政机关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科室,交由承办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间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五)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相关科室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六)承办科室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
三、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要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二)接待行政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四、各科室应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相对人举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行为的。
六、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限时办结制
为规范机关行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局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局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二、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四、对即办事项,在行政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按规定呈报领导审批,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
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六、办事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
5624661
七、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股室负责人责任。
服务承诺制
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以人为本、关心群众;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秉公办事、接受监督。
具体服务承诺如下:
一、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机关对社会和广大群众实行承诺服务。
二、对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监督方式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三、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
接受服务要求的第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热情接待,并协助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完毕,尽可能让行政相对人对拟办事项满意。
(二)即时服务。
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应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承诺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按承诺内容办理。
(四)全程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取得实效。
(五)规范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行政相对人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服务监督。
对服务的事项、人员、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有错必纠,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五、违诺处理。
对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查证属实的,按照《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
属于限时办理的必须当场向行政相对人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取件时间和地点。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做到一次性告知,杜绝多次退件。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准备哪些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五、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岗位责任制
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机关按“三定”方案确定的本机关及其所属各股室的职能、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对各科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三、局机关各科室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科室的总体职能和主要职责;
(二)各个岗位的主要职责
(三)各个岗位的“B”角责任人。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股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设立“AB”岗),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五、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
将岗位责任制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的内容。
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岗替代制(AB岗位工作制)
一、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二、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要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局机关各科室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替行使其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避免造成工作的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报请其直接领导同意。
属窗口单位的,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局机关各科室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其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其所代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六)岗位A、B人员要互相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七)代岗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代岗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否定报备制
为消除“中梗阻”现象,防止出现滥用职权、违章办事,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创造优质高效和良好规范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应对本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否定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
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
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六、行政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
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七、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和硕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