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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篇

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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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经验借鉴文章3篇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王丽亚(省市农金体改办)

 

以资抵债是信用社对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的贷款,以信贷资产换取贷款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所得价值或出租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本息的一种方法。

这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债权变产权来化解现存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社将有更多的贷款企业的不良贷款进入以资抵债程序。

因此,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规以资抵债贷款的操作流程和提高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对促进信用社资产质量的提高和经营效益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抵债资产管理的难点

1、贷款抵偿率低。

当前贷款企业的抵贷资产抵偿贷款率不足,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受损的突出问题。

其原因有多方面的,一是部分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就没有按《贷款通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把关,抵押贷款的抵偿率低,有的甚至有形无实;二是贷款风险意识淡薄,操作不规。

如贷款抵押手续不全,缺少权证,直接导致了抵债资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足;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法院和有关部门在调解审判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依据不足、条款不明而影响了抵押资产的有效索取;四是抵债资产评估中低值高估,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有失客观公正性也给完整取得抵债资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抵债资产管理、经营难。

在抵债资产取得后,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各类资产专业管理人才、专业管理知识和专门的管理处置机构,无法对抵债资产实施系统、规、有效的管理和经营。

同时信用社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既无实物资产的经营权,也无经营经验,因此实施资产经营的难度大,它不仅超越了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围,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允许,同时也分散了信用社业务经营精力。

因而,在信用社既无力自主经营,又疏于管理和处置情况下,使有相当一部分抵债资产未能在一定期限变现和产生经营效益,从而导致

抵债资产的贬值、变质,有的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有的甚至被窃、被抢,造成了信贷资产的二度流失。

3、抵债资产变现难。

目前农村信用社取得用以抵偿债务人贷款本息的资产,主要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

这些资产原始形成时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碰到供需不对称的矛盾,这既增加了处置的难度,又延缓了处置的时间。

特别是地处偏远的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变现更难。

同时也有部分信用社主观上处理抵债资产不积极,怕处理后留下较大差额难以向上和向下交代,责任难以承担和落实;还有部分社想留作自用,主要是一些房屋、交通工具。

抵债资产变现难已成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突出矛盾,这与通过对抵债资产的有效处置,减少不生息资产占用,促进信贷资金的回流,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抵债资产管理、变现费用高。

由于目前取得的部分抵债资产有关权证不全,而要进入处置程序尚需支付各项办证费用,才能办齐各类有效权证。

同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抵债资产变现后尚要支付各种税费,如目前征收的固定资产流转税等。

某信用社为使一抵债的厂房及车辆有合法权证,支付了近八十万元的相关费用,加上原贷款本息折抵价值,就超出抵债资产其本身价值所能承受的能力。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办理手续的繁琐及过多过高的费用,导致了尽管有的抵债资产本来可以及时变现,但不得不在时间上延误,甚至有的抵债资产最终无法变现,无形中又增加了负担,导致信用社的更大损失。

5、农村信用社现有财务制度与实际存在一定的距离。

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应有足额的物资抵偿,但在实际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抵债贷款的本息和抵债资产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需通过呆账准备来核销,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抵债资产科目不纳入风险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形成了抵债资产处置后的实际差额的损失没有弥补的资金来源,造成虽然物资已处理完毕但账务仍无法清理。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

1、依法把好贷款发放担保关,提高贷款抵偿率。

贷款业务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出于贷款发放本质的要求能安全地回收,都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适用的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从实践的结果看,担保贷款结构中,保证、抵押、质押所占比重依次递减,成倒金字塔结构。

而贷款担保所产生的结果和形成的风险绝然不同,选择保证贷款的风

险最大,抵押次之,质押最小。

可见,目前信用社贷款担保方式的倒金字塔结构及其所产生的风险,也是形成抵债资产大幅增加的又一主要原因。

因此,贷款发放过程中,在选择贷款担保方式时,应选择质押、抵押为主,并严格控制保证贷款的担保方式,要确认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对贷款主体的审查较严,而往往放松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性的审核,使有些贷款担保流于形式的现象,要建立担保贷款保证人的对保制,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主体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充足性、手续的完备性认真审核;对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于时间价值和技术进步变化而发生的减值要有前瞻性,防止固定资产减值使贷款抵押价值的不足而形成的风险。

对那些时间价值因素大、技术进步快的抵押物要增加折扣率,缩短抵押时间。

2、建立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落实抵债资产管理责任。

联社要建立专职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抵债资产管理、处置。

抵债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信用社抵债资产取得、管理、处置的指导;二是负责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抵债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其操作规程;三是协调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过程中的政策;四是对抵债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形成抵债资产并造成损失的,要分清主客观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处理。

五是有条件的联社可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抵债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公司运作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可以招标的方式买断,资金通过部结算。

3、完善相关制度,规抵债资产管理。

一是建立抵债资产的台账,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类别、名称、价值、质量及保管地点等容,会计部门要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权证和资料,做好表外科目,定期与信贷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建立动态月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建立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抵债资产要实行一物—品专人管理,负责对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三是建立抵债资产检查监督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以稽核部门为主,信贷、会计部门配合,定期对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变现、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对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是建立信用社系统的抵债资产通报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和联社对辖的抵债物资,要定期发布情况通报,使全辖信用社及时了解全系统抵债物资情况,关注各地的需求信息,扩大

抵债物资处置的渠道,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处置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4、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

在处置主体上,对一些产权清晰、变现快、增值潜力大的抵债资产,由资产管理主体部门处理;对一些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的资产,可采用手续费或超值分成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处置;通过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对那些可折分、价值较小的物品,可实行部招标。

在处置方式上,要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产权清晰,增值潜力大,出租收益好的资产和一些一时难以出让的专用设备,可以出租为主;对那些零散的日用品、家电、商标、专利权等可采取招标方式,实行整体拍卖;对那些房屋和设备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投资入股。

总之,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既要坚持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置方式,加速抵债资产的处置,防止抵债资产隐性流失。

5、政府和信用社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和健全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的调节机制。

一是要降低、减免有关税费,减少信用社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成本,简化和规对以资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手续,切实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使信用社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二是取得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政策。

三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有条件的联社、信用社可以具有未来收益价值的不动产为抵押发行可流通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并最终增值变现。

四是要规发展资产评估业,资产评估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要强化自律,保持独立、公证、公平的评估水平,必须制定统一的评估程序及标准,使资产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

 

沟通反映胸怀,协作体现品格

 

透析抵贷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冰棍效应”

立(省日照市农金体改办)

 

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中的绝大部分,为各类企业历年沉淀下来的不良贷款,而清收盘活该类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是以资抵贷。

然而受市场、法律、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自身等诸多环境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近年来收回的许多抵贷资产变现率极低,部分抵贷资产还呈加速贬值现象,就如同冰棍一样,放在保温箱中融化较慢,而一旦拿在手中,如不及时处理,就会迅速融化。

抵贷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这种“冰棍效应”,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抵贷资产加速贬值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抵贷资产管理不善。

目前,农村信用社收回的抵贷资

产种类繁多,几乎涉及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企业产品等,由于收回的抵贷资产不能及时变现,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但受行业差别及信用社管理人员和管理水平的影响,农信社往往不能给予这些抵贷资产以很好的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对不动产的楼房、厂房等不能整体出售,对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使用,又没有买主,除正常折旧以外,长期闲置,加大了自然损耗,加速了厂房、设备等的老化,造成了抵贷资产加速贬值。

而要对抵贷资产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在不能变现和无人租赁的情况下,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投入。

这种情况,往往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抵贷资产不能变现,另一方面还要对其进行资金投入,这种投入,并不能使抵贷资产本身得到升殖,也就是说,这种投入几乎没有回报,仅仅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如1999年某冷藏厂将其11.7亩土地及厂房、设备等作为抵贷资产,抵顶信用社不良贷款本金187.5万元,至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仍未变现,既没有买主,也无人租赁,而冷藏厂的设备又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否则将很快报废。

为防止设备报废,造成该抵贷资产更大幅度的贬值,该信用社不得不每年投入6万元左右的设备维修费和看护费,两年多来,已投入12万余元。

二是抵贷资产本身不足值或是变现过程中低价销售。

抵贷资产不足值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信用社收回的企业产品本身即为长期占库积压的滞销产品,或者是以次充好的产品等,却按正常的产品价格抵顶信用社贷款本息;或是土地、厂房、设备等评估价值失真,过分地夸大了抵贷资产的增殖潜力,必然造成实际收回的抵贷资产不足值,一旦收回后即迅速贬值。

再就是,农村信用社为尽快将收回的抵贷资产变现,人为地将抵贷资产降低价格销售,或者是受市场因素影响,以前以较高价格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置时市场价格正处于下降时期,或者处于下降预期,信用社不得不降价销售等,都造成了抵贷资产的加速贬值。

三是对抵贷资产的收回、变现缺乏必要的监督。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部门虽然在不断地加强抵贷资产的管理工作,但仍然存有不少漏洞,不少地方仍存在重收回轻管理的现象,造成了部分抵贷资产的人为流失,甚至在抵贷资产的收回和变现过程中搞违规经营,使本单位或者个人受益,而使国家或集体的资产受到损失。

如将通过抵贷资产方式收回的交通运输工具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将收回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出租,

而所获得的租金不是抵顶贷款本息,而是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甚至将抵贷资产变现后暂不入账,挪作它用等等。

上述违规现象不但导致了腐败的发生,而且造成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严重损失。

二、解决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加速贬值的主要对策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提高抵贷资产的变现率,防止人为流失和加速贬值,必须从抵贷资产的收回、管理、处置、变现等各个方面进行全程监控。

一是抵贷资产收回过程要规。

抵贷资产的收回必须采取谨慎性原则,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收回数量,除非确实不能用现金方式收回的,一般不要用抵贷资产方式收回。

同时,要建立健全部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根据近年来抵贷资产收回、管理、变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健全针对抵贷资产的控制约机制,使抵贷资产的收回过程规化。

每一笔抵贷资产的收回,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合规合法,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的实际价值,必须经过有关权威部门认真评估后确定,严禁凭经验主观臆断。

对抵贷资产的收回要实行审批备案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各级职能权限,严禁越权操作。

二是抵贷资产管理过程要具体。

首先,农村信用社从办理抵押贷款时,就应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特别是对抵押物品的价值评估要充分地考虑市场变化因素,不但要保证容易变现,而且要保证变现后能足额抵顶贷款本息。

所收回的抵贷资产一定要考虑在变现前能否会迅速贬值,要尽量将易保管、易管理、易处置、贬值预期长的有效资产抵顶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其次,由于历史等因素使得抵贷资产在信用社不良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长期居高不下,所以笔者认为,应成立专门的抵贷资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抵贷资产的日常管理。

要建立抵贷资产管理台账,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委托专人分类对其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

对抵贷资产要执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认真地账务核算,对确需转增固定资产的,要按规定逐级进行审批,严禁擅自使用抵贷资产。

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上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维护信贷资金的完整性,进而有效防风险。

三是抵贷资产处置方案要最优。

对抵贷资产的处置要根据市场、风险、收益、资产性质等情况进行分类,制定最优的处置方案

,宜变现则变现,宜出租则出租,宜承包则承包。

总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执行最优处置方案,使农村信用社获得最大收益,使信贷风险、损失等降到最低限度。

四是抵贷资产变现方式要公开。

为避免在处理抵贷资产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农村信用社对抵贷资产的处置应逐步进入拍卖市场,使抵贷资产变现出售出租等公开化、市场化,进一步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一些短期难以出售变现的不动产,如房屋、设备等,应实行公开招租或承包的方式,尽快将其租赁或承包出去。

抵贷资产变现的资金、租金、承包费等收入,除扣除必需的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五是抵贷资产处置政策要完善。

抵贷资产的回收、管理、处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不仅仅是农村信用社自己的事,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当前最为紧迫的是:

人民银行要尽快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管理办法》及具体的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抵贷资产的收回、保管、变现、出租、出借等各个环节都要作出详尽、细致的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以减少抵贷资产的损失,有效防抵贷风险;税务机关、评估机构等部门应尽快出台与金融机构以资抵贷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如减免抵贷资产收回、变现过程中的各种税费,降低各种评估费用等,特别是在抵贷资产确实无法变现的情况下,应免除或返还金融机构所交纳的各类税费,并在核销该类资产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沟通反映胸怀,协作体现品格

 

信用社抵贷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双玲(人行江华县支行)

 

近年来,随着信用社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由此取得的抵贷资产也就逐渐增多。

当前,加强信用社抵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和盘活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为此,笔者曾专门对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信用社在抵贷资产的确认、取得、管理和变现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与大家探讨。

 

问题一:

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成为信用社转移不良贷款的一个“避风港”

 

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

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信用社在确认是否可作为抵贷资产时,首先必须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要有可作为抵还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等资产。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信用社并不是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是否应归属抵贷资产科目。

据查,某联社营业部2000年底有59.8%的抵贷资产“空洞无物”,主要是因行政干预和人情贷款形成的无任何抵押的不良贷款放人该科目。

其次,按规定没有通过诉讼和仲裁的资产,不应作为抵贷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信用社只要提起诉讼,不管法院是否判决,就放人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核算。

如某客户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本利,2000年8月信用社向法院提起上诉,当月信用社就将该笔贷款转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至今没有判决。

 

问题二:

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账务处理不当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根据国税总局(2000)10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

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实际工作中,信用社不管抵贷资产评估是否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在取得抵贷资产账务处理时都是以本金全额计入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中,而没有把不足以抵偿本金部分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所欠利息部分冲减坏账准备金。

这样做的结果:

一是使当年利润反映不真实。

如果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就要提足补齐,增加当期其他营业支出,减少当期盈利。

二是增加了信用社的税费开支。

因税务部门征收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契税,都是以进入抵贷资产科目的发生额计税。

 

另一方面,按规定应严格控制将抵贷资产擅自转为信用社自用资产,如信用社确需自用的,必须比照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信用社未经报批擅自对房屋抵贷资产进行装修后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是取得时直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待以后不用时再变卖固定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贷:

x

x贷款科目。

变现处理时,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贷:

固定资产。

另一种情况是取得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借:

抵贷资产;贷:

x

x贷款科目。

账上虽然反映为抵贷资产,但实为自用固定资产。

这两种做法的结果都是违反了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未履行报批手续。

 

问题三:

抵贷资产“名非其实”价值相差甚远,形成信用社新的风险源

 

根据国税总局(2000)10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时,明知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不符却不得不为之。

究其原因,其一,行政干预,法院裁决不公。

从形成抵贷资产贷款的对象看,许多是行政干预或政府担保的乡镇企业贷款,信用社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偏向地方政府,对资产的价值评估过高或执行不力,形成了信用社资产风险。

其二,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时放的是信用贷款无任何抵押物,现在贷款已形成风险,借款方愿意以房屋作价归还信用社贷款,信用社明知房屋变现难或变现价绝对低于所欠贷款本息,但哑吧吃黄连有苦难言,得一个算一个。

 

问题四:

抵贷资产变现不及时,毁损严重,形成风险资产

 

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应及时变现,减少保管费用开支和因保管不善带来的毁损、丢失。

但实际操作中,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因管理不善致使一些机器设备生锈毁损,同时因没及时变现,机器设备更新快,变现作价与取得时的原值相差很大。

如某信用社

99年通过抵贷资产取得二台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用于抵偿所欠银行贷款

30万元。

当时有人出价25万元由于达不到预期价而没有成交。

几年后由于机器设备生锈和技术更新,到现在预计只能变卖几万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提如下对策建议:

 

对策一:

加强抵贷资产审批权限的管理,防止信用社将违规或不良贷款转移到抵贷资产科目中。

笔者认为,抵贷资产的审批权不论金额大小,必须通过抵贷资产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审批,信用社信贷员和主任都不能单独审批,防止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将因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转入到抵贷资产科目中。

 

对策二:

对信用社抵贷资产的取得和变现,国家应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

惠政策,扶持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于农村、运用于农村,员工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这一基本特征,使其成为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金融组织。

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造成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占比高,亏损面大,历史包袱沉重,而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本来就不足以抵偿贷款,已形成风险,但仍必须向税务部门交纳高额税收。

这样就会形成信用社利用信贷资金交纳税收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加大信用社的亏损。

为此,国家在税收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对策三:

信用社应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应收利息,正确反映因抵贷资产造成的利息损失。

现行的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而放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

但信用社没有对跨年度的贷款计算应收未收利息,所以,无法确认客户所欠银行利息多少和行业偿息情况等。

同时因不计提应收利息,所以坏账准备金也没有计提,当抵贷资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时,客户所欠银行的利息就不了了之。

如果出现抵贷资产变现时的净收入高于抵贷资产计价价值足以抵偿本金和利息时,因信用社没有提取应收未收利息,其利息无从考证,容易造成账务处理错误。

对策四: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抵贷资产的监督管理。

根据银发

[1998]19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抵贷资产未变现之前,不能视为贷款收回,但该笔贷款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记收利息”。

人民银行不能因为抵贷资产不在贷款总额中反映就不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而应该依据抵贷资产存在的问题,更要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防止这部分资金因管理不善,长期积压,不能盘活而形成风险。

所以人民银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首先,对现有信用社抵贷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抵贷资产条件的贷款决不能放人抵贷资产科目中核算。

其次,积极督促信用社将取得的抵贷资产变现,对信用社没有经过审批程序,擅自将房屋抵贷资产留着自用的坚决要求其清退变现。

最后,转入抵贷资产的贷款超过50万元的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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