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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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美丽健乳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编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地和牧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理念。
(二)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按照“一岗双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综合监管、分管业务的领导直接负责的规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坚持安全准入机制,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五)坚持科技兴安,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技术和工艺设备,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六)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五条集团层面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集团总裁担任,副组长由集团生产总监担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其成员由集团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指导办、精益指导办、工程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集团综合部,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基地和牧场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生产部负责人担任,各功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综合部,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第二节公司各级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各单元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轻微伤:
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微功能障碍,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二)轻伤:
指造成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
(三)重伤:
指职工在伤害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听觉、视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四)死亡:
即死亡的事故。
第十二条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和伤害等级进行事故等级评定:
造成人身伤害
事故等级
评定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额
损失工作日
轻微伤
轻微事故
≤0.3万
-
轻伤二级
一般事故
0.3-2万
1-30日
轻伤一级
较大事故
2-5万
31-105日
重伤二级
重大事故
5-10万
106-350日
重伤一级
特大事故
10-50万
351-6000日
死亡
重特大事故
50万以上
〉6000日
备注:
评定时,若同时出现工伤及财产损失事故,根据财产损失和损失工作日,取其较重者进行事故评级。
例:
同时造成财产损失额4万元和员工损失工作日达到200天的事故,应定为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按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分类:
(一)责任事故:
是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受伤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操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以及因自身的原因(如粗心大意,野蛮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其他人劝阻等)导致的伤害事故。
责任事故将作为对责任单位与个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
(二)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损失额)
当事人
第三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
轻微事故
通报批评
0.5%-1%
1%-2%
2%-5%
3%-10%
一般事故
警告
较大事故
记过
重大事故
黄牌警告
特大事故
降职/免职
重特大事故
降职/免职/辞退
瞒报、谎报
迟报、漏报
降职/免职/辞退
(一)凡是认定为责任事故的,皆以此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责任者分为三挡,各单元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直属领导,分管领导因管理不力,应分别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处罚;
(三)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根据上诉规定执行,可并行处理;
(四)此处罚标准参照《员工奖惩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事故信息报告的方式方法:
事故信息报告应以最快的方式进行上报,可以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发生轻微事故或一般事故,负伤者或目击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电话或口头立即报告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向当地安全生产办公室(综合部)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向集团综合部及人力资源部报告并编写事故报告记录。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必须在事故后15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报告至集团综合部,并由集团综合部报告至总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一经发现,严惩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
(四)各地应遵照生产异常日报机制,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填报入《生产异常日报表》。
第十七条发生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工程项目、事故类别;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已报告过哪些单位、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到现场情况;
(六)事态发展的预测;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一)发生一般事故后,后续调查工作由当地的安全生产小组组织。
(二)发生重大事故后,后续调查工作由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派遣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小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取证、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采取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
(四)调查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集团综合部及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根据总裁批示,进行通报公示(OA或邮件形式),公告内容以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为主,还应包含总裁批示内容、事故责任人认定和处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一)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附: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
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XXX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概况
(正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正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正文)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正文)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不放过”原则)
(正文)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正文)
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