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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约

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以及保值、增值,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条:

本规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人以及进入小区的一切人员均有约束力。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依法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享有对本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参与和建议权,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投诉权。

第五条: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第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责任教导家庭成员或来访的亲友遵守本规约和其他各项小区管理规定,并由签约人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权对其房屋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装饰装修,但必须遵守《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给毗临业主的财产造成损失或影响正常生活,以及影响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强制措施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业主(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前,必须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申请、申报(包括装修方案与设计图)并认真填写《装修申请表》,同时交纳一定金额的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后返还(详见《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之内容)。

2、根据《城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之规定,确保房屋安全、合理的装饰装修,业主(或使用人)聘请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企业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施工前必须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相关人员登记、出入手续,并交纳装修押金2000元。

对于不具备《资质证书》或无证装修人员,除交纳装修施工押金2000元外,业主必须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上述人员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装修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装修保证金或装修施工押金。

3、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或损坏楼梯、梁、柱、承重墙、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水,对室内配套设施(包括上水阀门、下水检查口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应封包成活体或预留处检查口,以便日后正常维修与养护,天然气表、阀等设施严禁封包。

4、在装修过程中,不得将残留的水泥、砂浆、建筑涂料、油漆、橡胶水等倒入室内下水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5、在装修中,凡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物业管理公司核准,而擅自改动室内承重墙结构,擅自拆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及室内配套设施、设备,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卫生间、厨房间;擅自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阴台的砖及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设施,降低使用效果,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均属违规装修。

6、为了业主(或使用人)的安全及楼宇的外观统一,以达到物业的保值、增值,严禁安装各种室外设施,如外置式防护栏、花盆架、晾衣架、遮阳棚等。

7、业主如需安装防护栏,必须安装为内置式防护栏,即玻璃窗的内侧。

8、由于小区楼顶屋面及排烟排气通道不具备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走线条件,故所有业主(或使用人)均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9、业主(或使用人)在安装室外空调时,务必在安装之前就计划好安装路线,并提前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进行安装。

10、对房屋的其他装饰装修要求,详见《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和其他缴费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对于拒交或拖欠各项费用的业主(或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人,物业服务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在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安全服务,主要是保障社区内正常的生活公共秩序以及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与正常使用运行,与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不承担因盗抢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也不得以此类事件而拒交费用或推卸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公司在对小区实施安全服务的过程中,可依据区域周边治安环境的变化和绝大多数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自主调整管理模式,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拒不配合而给自身造成不便的,由该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凡已超出保修期限的,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如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毗连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属有偿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保修期按《业主手册》规定或建设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在楼梯间、楼道、楼道窗台摆放、堆积物品,在楼道内摆放使用煤炉以及室内使用煤炉,从而影响小区整体美观以及毗连业主正常生活,一经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清理。

第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的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汽车进入小区后,必须停放到物业管理公司划定的停放区域,单元门口、楼道、梯间内严禁停放,以保证楼内各消防道路畅通,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给予强行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小区内严禁利用住宅从事各种商业性质的活动(如开小卖部、幼儿园、公话超市、开发廊、美容院、代管液化气店铺、库房等经营加工有关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物业服务公司将采取必要强制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转让、出租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在转让其房屋时,应携同受让人一起到物业公司办理转让或费用清算手续,并签订新的《业主规约》,如受让方未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经济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2、业主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时,应在承租合同签订当日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承租人应向物业公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当承租户欠各项费用时,由该业主支付所欠费用,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3、业主有责任向承租人说明,在承租期间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及影响毗连业主正常生活等行为,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房屋的使用,业主(或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从而影响到全体小区业主利益及小区整体环境、外观美观、安全等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

1、不得阻碍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漏水,上下水维修,暖气维修等)并承担相关应承担的费用,对于拒不配合或拒不承担相关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由该房屋业主承担因过失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利用住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加工、仓储、制作等商业活动;商户对商业用房的使用应遵守商业用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3、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不得切割、损坏、更改、随意关闭(开启)任何公共部位水、电、暖、燃气等供应的专用阀门。

5、未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任何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迁移或增大用水和取暖装置。

6、应遵守小区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及其它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使业主(或使用人)所持有的小区物业能够保值、增值,在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如有违反,物业服务公司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拆除、恢复原状、限制该房屋的正常使用直至诉讼法律)。

1、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的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及玻璃、阴阳台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擅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在楼梯间、楼道、楼道窗台摆放、堆积物品,在楼道内摆放、使用煤炉以及室内使用煤炉。

3、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灯箱、遮阳伞、晾衣架等。

4、在公共场所(地)私拉、乱扯各种线绳或用来挂晒衣服以及在自家阴台外摆放花盆、悬挂物品等。

5、随意停放机动(或非机动)车辆、鸣喇叭,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

6、随意改变窗户及前后阴阳台的用途,粘贴广告标牌,商业宣传标语。

7、在小区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贴、乱画、乱刻、乱悬挂广告牌或物品等。

8、饲养鸡、鸭、鹅、猪、狗、羊、鸽子等动物。

9、损坏水、电暖设备,花草树木及小区其它配套公共设施。

10、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废物和杂物,随地乱倒垃圾、随地大小便、吐痰等。

11、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

12:

00至14:

00,晚上22:

00至次日8:

00)制造噪音(如敲击、放高声音响、大声吵闹、装修等行为)。

12、在小区内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经营宣传活动;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地)搭设帐篷、摆放桌椅、举办婚、丧等活动。

13、向绿化地等公共场所及自家下水管道倾倒杂物、液化气残液、油漆、橡胶水、涂料等。

14、在绿化地上堆放物品或践踏、占用绿化用地。

15、利用住宅从事各种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

16、不按规定安装室外空调器、抽油烟机等。

17、未经允许在屋面行走、活动、安装设施设备等。

1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在使用电梯时必须遵守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三、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约对小区实施有效管理,制止违反本规约和小区管理制度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

(1)维修、养护生活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照明及公共设施、设备,并保持其功能良好并运行正常;

(2)维护生活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地)的清洁卫生工作;(3)负责生活区内公共场所绿化的维护和管理;(4)小区内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和管理;(5)业主提出的在物业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有偿性服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生活区内各种车辆(机动与非机动)实行管制,确保小区道路的畅通,除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配合派出所、居委会管理生活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维持生活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五条:

负责整个生活区内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与房屋配套的生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对生活区内商业网点直接进行管理与收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人收取各项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安排物业人员对小区经常进行巡视检查,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小区的情况,从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服务,定期征求业主意见,为业主排忧解难。

第三十条:

从事或开展其他多种经营和有偿、特约服务,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小区的服务管理规约和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约规定或小区各项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违约轻重要求违约人交纳500元到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小区公益事业建设),并要求限期整改,并将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对于造成本小区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损失的,违约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使用人)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电费、水费、维修费、赔偿金、违约金等的视为欠费,并自欠费之日起承担欠费金额每日3%的违约金(水费的违约金收取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公司人员违反本规约应加重处理,凡发现管理人员工作渎职或失职(包括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工作失误等)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向业主(或使用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者(包括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如有异议,可向物业服务公司监督部门或总经理投诉,也可向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对所有业主(或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小区的实际情况修订和补充,并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业主手册》、《特别提示》及小区的其它各项管理规定均系本规约的附件,同本规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一式二份,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各执一份。

注:

厨房与客厅间必须留有隔断,天然气管道、阀表等均不得封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

天然气公司不点火等问题),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住宅:

楼单元室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业主(或使用人)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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