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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国家审计准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

(审计署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审计长刘家义

二○一○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打算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三节审计记录

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审计结果发布

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

第六章审计质量操纵和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标准,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判审计质量的大体尺度。

第三条本准那么中利用“应当”、“不得”辞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需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那么中利用“能够”辞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那么。

其他组织或人员同意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那么。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实施内部操纵、依照有关会计准那么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维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那么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要紧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保护国家经济平安,推动民主法治,增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进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形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遵遵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形。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要紧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治理或国有资产治理利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址、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那么。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打算,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成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操纵制度。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布履行职责的情形及其结果,同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那么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缘故。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有本准那么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成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操纵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有以下职业要求:

(一)遵遵法律法规和本准那么;

(二)固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维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有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固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大体审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确实是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标准审计行为。

正直坦诚确实是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那么,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不歪曲事实,不隐瞒审计发觉的问题;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观公正确实是审计人员应当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判和处置审计发觉的问题。

勤勉尽责确实是审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勤勉高效,严谨细致,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保守秘密确实是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关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把握的相关情形,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维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以下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治理或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不得参加阻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活动。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依照具体情形采取以下方法,幸免损害审计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四)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做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幸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能够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具有本准那么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一)被刑事惩罚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行政拘留的;

(四)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体会。

审计机关应当做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判考核和奖惩鼓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有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大阻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定,维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维持警觉,并审慎评判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适当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以下方面维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维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审计打算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应当效劳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避免没必要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以下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信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三)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信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从以下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域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形;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授权审计的事项;

(五)有关部门委托或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六)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七)经分析相关数据以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八)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信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以下内容:

(一)与确信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治理体制、组织结构、要紧业务及其开展情形;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形;

(五)治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形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形;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进程中,从以下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信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进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治理和操纵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成效;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应当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前,依照需要,能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以下审计项目应看成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一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能够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能够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关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能够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审批。

取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第三十五条依照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定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信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第三十六条关于预算治理或国有资产治理利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以下情形的,能够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域、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打算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能够采取文字、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打算治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做立常常性的沟通和和谐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信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草案,以打算治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照项目评估结果,确信年度审计项目打算。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信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刻、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刻安排上进行和谐,尽可能幸免给被审计单位工作带来没必要要的阻碍。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打算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打算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执行进程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原打算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改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转变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年度审计项目打算确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一起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别离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形成进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形,开展进一步伐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信。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在年度审计项目打算确信的实施审计起始时刻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依照需要,能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依照审计实施进程中情形的转变,能够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执行情形,评估执行成效。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打算的审计机关报告打算执行情形。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和实施审计项目打算执行情形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信,审计组组长能够依照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信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要紧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刻、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信审计应付方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关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依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要紧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方法,包括审计事项和依照本准那么第七十三条确信的审计应付方法;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治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为作出以下职业判定提供基础:

(一)确信职业判定适用的标准;

(二)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定问题的重要性;

(四)确信审计应付方法。

第六十条审计人员能够从以下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形;

(四)财政财务治理体制和业务治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和业绩评判情形;

(六)相关内部操纵及其执行情形;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形;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同意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形;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能够从以下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操纵及其执行情形:

(一)操纵环境,即治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信、分析与实现内部操纵目标相关的风险,和采取的应付方法;

(三)操纵活动,即依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操纵方法,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操纵、授权审批操纵、资产爱惜操纵、预算操纵、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操纵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搜集、处置、传递与内部操纵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形;

(五)对操纵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操纵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形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能够从以下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操纵情形:

(一)一样操纵,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固性、有效性、平安性等方面的操纵;

(二)应用操纵,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靠得住性等方面的操纵。

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能够采取以下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

(一)书面或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治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看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操纵的执行情形;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置进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依照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形,运用职业判定确信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关于按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能够利用以往审计中取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转变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的进程中,能够选择以下标准作为职业判定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那么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打算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老例或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进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六十六条职业判定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纳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适合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判定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定,依照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定其重要性。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判定重要性时,能够关注以下因素:

(一)是不是属于涉嫌犯法的问题;

(二)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

(三)是不是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金额;

(五)是不是涉及政策、体制或机制的严峻缺点;

(六)是不是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点;

(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依照重要性判定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一条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能够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的有关规定确信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信审计事项和审计应付方法。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信的审计应付方法包括:

(一)评估对内部操纵的依托程度,确信是不是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操纵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托程度,确信是不是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平安性;

(三)确信要紧审计步骤和方式;

(四)确信审计时刻;

(五)确信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方法。

第七十四条审计组在分派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体会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沛的审计时刻,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不是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审计人员以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操纵的有效性:

(一)某项内部操纵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避免重要问题的发生;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觉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托某项内部操纵的,能够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能够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审计人员以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平安性:

(一)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觉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频繁显现某类不同。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能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采纳其他运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幸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造成不良阻碍。

第七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定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不是适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付方法。

第七十八条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打算、审计工作方案发生转变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转变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转变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发生重大转变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转变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一样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以下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终止时刻。

第八十一条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能够采取文字、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审计证据

第八十二条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数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形和对确信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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