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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专用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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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专用章法律效力

  篇一: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章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

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有鉴于此,建议公司应加强对自身印章的保管工作:

  1、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

  2、建立公章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公章使  

用登记,合同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盖章,合同复印一份交财务,合同原件由专人保管。

  3、公章带出公司,需经总经理审批同意,领用人书面提出申请,领用、归还时签名写日期。

  4、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

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

  5、一般性介绍信及身份证明,须经行政主管审核后,方可盖章。

严禁给个人开具相关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经总经理同意。

  6、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对多页的合同等文件要盖骑缝章。

  7、需要签名和盖章的文件,应先签名后盖章。

  8、对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书使用公章应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9、明确印章管理人员的职权,未依规私盖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

  篇二: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关系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区别

  一、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区别

  结论: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合同专用章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在签订合同时,公章与合同专用章都可使用。

如《专利审查指南》(20XX年修订)规定,单位签订的专利赠与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再如,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XX〕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XX〕11号)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

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注意点

  公章不可使用在发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XX年):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篇三:

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企业印章概述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

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

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

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

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

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

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几种常用印章的用途和简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

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公章是最重要的公司印章,我们将在后文对公章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加详尽的论述。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

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

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

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

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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