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社保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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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社保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指引.docx

广州地税社保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指引

广州地税社保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指引

1登记管理

1.1缴费登记

1.1.1单位缴费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进行单位缴费登记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二维码】

1.1.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无雇工个体户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单位证照原件

2.雇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登记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二维码】

1.1.3个人社保登记核定(不包括签订电子缴费协议)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因符合社保相关政策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报送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5.《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原件(办理批量扣费)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社保简易登记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2.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盖章→灵活就业人员持协议书到银行签约→灵活就业人员将协议书其中一联交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1.GDFJ003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2.《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

【二维码】

1.2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1.2.1信息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社保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等信息变更。

2.纯社保户变更用人单位名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原件

2.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纯社保户还应提供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二维码】

1.2.2参保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单位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单位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原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依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重新进行缴费项目核定→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依职权:

税务机关办理参保信息变更→重新进行缴费项目核定→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1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GDFJ002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二维码】

1.3个人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1.3.1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缴费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个人关键信息进行修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需修改个人关键信息的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先经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再到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修改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个人信息证明原件。

4.身份证号码重复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其他部门录入错误的还应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户口簿出生日期与劳动人事档案、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还需提供档案复印件或者社保局协办函。

7.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二维码】

1.3.2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缴费个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个人一般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个人一般信息进行修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二维码】

1.3.3个人参保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缴费个人人员状态、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等参保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个人参保信息进行修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需修改个人参保信息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工形式或人员类别变更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人员状态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审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变更的还应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员无需提供)。

6.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参保变更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二维码】

1.3.4个人社保号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缴费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合并,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对个人社保号进行修改。

由税务机关受理并修改的,按本流程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需修改个人社保号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合并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重复参保人员合并确认表》原件。

4.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修改个人社保号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二维码】

1.4免参保资格管理

1.4.1撤销免参保登记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已办理免参保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申请恢复缴费登记,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已办理免参保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免参保资格,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撤销其免参保登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GDFJ007撤销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原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依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撤销免参保登记

依职权:

税务机关办理撤销免参保登记→告知用人单位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7撤销社保免参保登记申请表

【二维码】

2核定管理

2.1单位缴费核定

2.1.1缴费核定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首次参保以及需要变更缴费项目的用人单位,应申请缴费核定或变更。

缴费核定或变更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征收品目、险种、社保属性、开始年月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税务机关办理险种核定→用人单位确认→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2.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变更→税务机关办理险种核定→用人单位确认→打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02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二维码】

2.2增减员业务

2.2.1增员

2.2.1.1一般员工增员(含港澳台员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一般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

【报送材料】

1.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原件

2.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增员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二维码】

2.2.1.2外国员工增员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外国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报送材料】

1.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原件。

2.申请办理增员的外国员工护照复印件。

3.外国人登记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增员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二维码】

2.2.1.3宗教人员增员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宗教职工办理增员(参保缴费)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495号)

【报送材料】

1.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原件。

2.宗教团体和区民族宗教局盖章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用人单位增员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GDFJ011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二维码】

2.2.2减员

2.2.2.1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

依申请

办结方式:

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

全市通办:

市地税局主管处室:

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减员、终止缴费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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