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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定额

浙江2018建筑定额

总说明

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2)-2017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建筑工程》LD/TT2.1~11-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装饰工程》LD/T73.1~4-2008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划分:

土石方工程按一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按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人工或三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材料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本定额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本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6.混凝土、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考虑,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7.本定额中使用的混凝土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商品混凝土编制,实际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定额说明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8.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另有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的数量。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9.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

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

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10.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11.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2.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本省工程实际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3.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5.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以及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发生时,应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九、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工程定额执行。

十、本定额按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建筑物的地下室、以及外围采光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5%的库房、暗室等,可以其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按每平方米20元(其中二类人工0.05工日)计算洞库照明费。

十二、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以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三、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底高度。

外檐沟檐高算至檐口底高度,内檐沟檐高算至与檐沟相连的屋面板板底高度,平屋面檐高算至屋面板板底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十四、本定额结合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的推广,根据现行《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发布),新增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三种浙江省主导推广的工业化建筑结构类型的综合脚手架和垂直运输定额,其定义如下: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等。

钢结构:

包括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结构,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

包括钢框架、钢支撑框架或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框架-核心筒(剪力墙)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钢管混凝土筒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组成的筒中筒结构,梁、柱和支撑应采用钢构件,柱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

十五、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七、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八、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各章有规定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及“小于”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十九、凡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和附录。

二十、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满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注:

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定义。

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

定性鉴定

代表性岩石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Rc(Mpa)

软质岩

极软岩

锤击声哑,无回弹,有较深凹痕,手可捏碎;

浸水后,可捏成团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强风化的软岩;

3.各种半成岩。

≤5

软岩

锤击声哑,无回弹,有凹痕,易击碎;

浸水后,手可掰开

1.强风化的坚硬岩;

2.中等(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3.中等(弱)风化的较软岩;

4.未风化的泥岩、泥质页岩、绿泥石片岩、绢云母片岩等

15~5

较软岩

锤击声不清脆,无回弹,较易击碎;

浸水后,指甲可刻出印痕

1.强风化的坚硬岩;

2.中等(弱)风化的较坚硬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

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泥质砂岩、粉砂岩、砂质页岩等。

30~15

硬质岩

较坚硬岩

锤击声较清脆,有轻微回弹,稍震手,较难击碎;

浸水后,有轻微吸水反应

1.中等(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

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砂岩、粗晶大理岩等

60~30

坚硬岩

锤击声清脆,有回弹,震手,难击碎;

浸水后,大多无吸水反应

1.未风化~微风化的;

2.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60

注:

本表依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进行分类。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m以内的人工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的工作内容,不再另行计算。遇地下室底板下翻构件等部位的机械开挖时,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执行槽坑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坡度(%)

5~10

≤15

≤20

≤25

系数

1.75

2.00

2.25

2.50

 

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在30cm以内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图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图深度6m以上是,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m3增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粘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0.77。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率在40%以上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m²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11.填石碴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排水期至基础(含地下室周边)回填结束。回填后如遇后浇带施工需要排水,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名称

虚方

松填

天然密实

夯填

土方

1.00

0.83

0.77

0.67

1.20

1.30

1.00

1.08

0.92

1.00

0.80

0.87

1.50

1.25

1.15

1.00

石方

1.00

0.85

0.65

1.18

1.00

0.76

1.54

1.31

1.00

块石

1.75

1.43

1.00

(码方)1.67

砂夹石

1.07

0.94

1.00

 

注:

虚方指未经碾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块石码方孔隙率不得大于25%。

 

二、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或架空层结构外围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放2m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基础土石方的深度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不明确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挖地下室等下翻构件土石方,深度按下翻构件基础(含垫层)底至地下室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确定。

四、地槽长度:

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基础(含垫层)底净长计算,不扣除工作面及放坡重叠部份的长度,附墙垛凸出部分按砌筑工程规定的砖垛折加长度合并计算;不扣除搭接重叠部分的长度,垛的加深部分亦不增加。

五、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放坡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时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两者均未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工作面宽度: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法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基础材料

每面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基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15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30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300

基础垂直面做砂浆防潮层、或防水层,或防腐层

1000(自防潮层面、防水层或防腐层面)

 

(2)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工作面1m(烟囱、水、油池、水塔埋入地下的基础,挖土方按地下室放工作面)。地下构件设有砖模的,挖土工程量按砖模下设计垫层面积乘以下翻深度,不另增加工作面和放坡。

(3)挖管道沟槽土方,沟底宽度按管道宽度,如遇有管道垫层或基础管座时,按其中较大宽度,另加0.4m计算。

(4)同一槽、坑如遇有多个增加工作面条件时,按其中较大的一个计算。

2.土方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下表计算。

土方放坡起点深度和放坡系数表

 

 

土类

 

起点深度(>m)

放坡系数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基坑内作业

基坑上作业

沟槽上作业

一、二类土

1.20

1∶0.50

1∶0.33

1∶0.75

1∶0.50

三类土

1.50

1∶0.33

1∶0.25

1∶0.67

1∶0.33

四类土

2.00

1∶0.25

1∶0.10

1∶0.33

1∶0.25

注:

1.淤泥、流砂及海涂工程,不适用于本表;

2.凡有围护或地下连续墙的部分,不再计算放坡系数。

(2)放坡起点均自槽、坑底开始。

(3)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类别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3.基槽、坑土方开挖,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但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

六、有工作面和放坡的地槽、坑挖土体积按下式计算:

1.地槽:

V=(B+2C+KH)HL

2.地坑:

(方形)V=(B+2C+KH)(L+2C+KH)H+(K2H3/3)

(圆形)V=(πH/3)[(R+C)2+(R+C)(R+C+KH)+(R+C+KH)2]

式中:

V――挖土体积(m3);

K――放坡系数;

B――槽坑底宽度(m);

C――工作面宽度(m);

R――坑底半径(m);

H――槽、坑深度(m);

L――槽、坑底长度(m)。

七、挖淤泥流砂,以实际挖方体积计算。

八、原土夯实与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回填土及弃置运输工程量:

1.沟槽、基坑回填:

按挖方体积减去交付施工标高(或自然地面标高)以下埋设的建(构)筑物、各类构件及基础(含垫层)等所占的体积计算。

2.室内回填:

主墙间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不扣除间隔墙。

3.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4.回填石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5.余方弃置运输工程量为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中的折算系数计算。

十、挖管道沟槽土方长度按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窨井所占长度,各种井类及管道接口处需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管沟回填工程量,按挖方体积减去管道及基础等埋入物的体积计算。

十一、石方:

1.一般开挖、人工凿石、机械凿石,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槽坑爆破开挖,按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厚度:

极软岩、软岩0.2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石方超挖量与工作面宽度不得重复计算。

3.人工岩石表面找平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十三、基础排水:

1.湿土排水工程量同湿土工程量(含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岩石开挖体积)。

2.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25根,喷射井点少于15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

3.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地基处理和基坑与边坡支护等。

二、本章定额均未考虑施工前的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三、探桩位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四、地基处理

1.换填加固

(1)定额适用于基坑开挖后对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地基的加固处理,按不同换填材料分别套用定额子目。定额未包括软弱土层挖除,发生时套用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

(2)填筑毛石混凝土子目中毛石投入量按24%考虑,设计不同时混凝土及毛石按比例调整。

2.强夯地基加固

(1)强夯地基加固定额分点夯和满夯;点夯按设计夯击能和夯点击数不同,满夯按设计夯击能和夯锤搭接量分别设置定额子目,按设计不同分段计算。

(2)点夯定额已包含夯击完成后夯坑回填平整,如设计要求夯坑填充材料的,则材料费另行计算。

(3)满夯定额按一遍编制,设计遍数不同,每增一遍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75计算。

(4)定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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