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套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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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套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表

{行政管理套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表

附件:

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优化情况一览表

调整前办理流程

业务项目

文件依据

文件内容

调整后办理流程

办理要求

受理转审批(审核)

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受理即办

1.受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审核

(1)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受理即办

1.受理

(1)从系统中查阅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纳税人提供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的,根据计算的预缴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2.审批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调阅以下内容,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和领购信息

(2)增值税申报信息

审核无误后,当场按规定核准纳税人增购发票。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受理即办

1.受理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核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制作《发票领购簿》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3.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纳税人发票票种后,通过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如不符合相关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责成纳税人重新办理发票票种申请,拒不接受国税机关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受理即办

1.受理

(1)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发票用票量调整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普通发票限额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受理即办

1.受理

(1)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限额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限额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发票限额调整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受理即办

1.受理及审批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5)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6)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7)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

根据审核情况,当场确定审批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连同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返还纳税人。

将相关资料归档。

2.后续管理

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采取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查询即办

1.查询

每月初查询系统中实行辅导期管理且执行期满的纳税人名单。

2.审批

查询系统中纳税人是否有偷税、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立案查处的记录;

根据查询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明确是否同意纳税人按期转正或延长辅导期管理。

受理转调查转审批(审核)

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受理即办

1.审批

省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案头审核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将审批结果抄送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其他资料归档。

2.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加强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后续管理,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对不符合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请省级国税机关撤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许可。

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受理即办

1.受理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列资料是否一致;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给纳税人。

2.备案登记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及附报资料是否逾期,审核企业成立时间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

通过以上审核,当场确定备案。

3.后续管理

国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登记备案后后,应继续加强对纳税人后续管理。

采取实地调查方式,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核查企业是否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从事行业是否为生产性行业;

(三)核实企业的资本变动情况。

(四)核实企业计算生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五)核查2008年前已批准享受定期优惠审批情况;

(六)调查企业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填写调查报告。

经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资产损失扣除审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受理转审批

1.受理

(1)检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2.审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3.后续管理

国税机关审批纳税人资产损失扣除后,应加强对纳税人后续管理。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核查中如发现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双定户无缴销发票无未缴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受理即办

1.受理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审核

主要查看发票是否验旧缴销,审核《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是否进行注销登记前的汇总申报。

汇总申报有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

并完成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注销登记、发票、征收、税政、稽查及审批模块信息的操作。

纳税人已办结上述情况,即可当场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受理即办

1.受理

(1)审核《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信息,《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2.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申报表信息

(3)财务报表信息

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发票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发票用票量调整的范围。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相应的税种核定信息,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3.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调高纳税人专用发票用票量后,应通过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用票量信息是否相符。

如不符合相关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调整纳税人专用发票用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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