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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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
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农业大学学生管理工作规定》相关条款,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
个别学生确因家庭突发变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级。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学生个人自愿参与,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学生处是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1.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负责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3.负责政策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审核、确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5.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部分班主任、系(室)主任、任课教师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应向全院公布。
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指导学院督察组开展工作;
2.指导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
3.负责对本院学生和评议组负责人开展政策宣讲咨询和业务培训;
4.对小班评议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5.检查小班评议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6.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第九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工作组),督察工作组以学生为主要成员,成员名单及咨询、投诉途径应向全院公布,学院向小班派遣评议工作督察员。
主要职责是:
1.督察小班民主评议会评议组成员、评议程序、认定结果公示情况等是否合规;
2.接受小班学生的申诉与投诉,跟进小班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情况。
第十条学生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
评议组以班主任为组长,人数一般为7—13名(需单数)。
评议组在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前一周成立,评议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参与本年度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评议组成员名单须向全班公布(未到会学生应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并报学院备案公示3个工作日。
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学院具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好班级评议工作;
2.做好政策宣讲,指导拟参与认定的学生填写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学院;
4.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三章评议和认定的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五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申请者生活困难,基本生活消费低于1000元/月,参考下列条件进行评议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
5.单亲或父母离异,2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6.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2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7.父母双方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8.父母双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学生;
9.家庭3个子女以上在读低收入家庭学生;
10.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遭遇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11.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12.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长期患病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3.城镇零就业低收入家庭学生;
4.父母一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5.单亲或父母离异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6.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2.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管理。
小班和学院应当关心了解其具体情况,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沉迷网络,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日常生活中在服饰、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娱乐、餐饮、旅游等方面有高消费行为的;
(三)有抽烟、酗酒或赌博等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四)有经常在外就餐、多次请客吃饭等现象的;
(五)因为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做生意、投资等原因欠债务的;
(六)家庭有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等高额非义务教育支出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八)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议认定原则,拉票或笼络他人的。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
1.每年6月下旬,学院认定工作组安排布置本院认定工作。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申领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情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提交《调查表》),连同《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起交班级认定评议组。
3.每年9月,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院认定工作;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小班评议
1.形式审查:
评议组审查学生提交的《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告知申请者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要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评议。
2.情况调查:
对申请认定同学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一般应当安排评议组成员与申请人面谈深入了解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特别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调查以掌握实情。
3.认定评议:
(1)评议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评议组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
小班评议必须通知督察员到场全程监督。
(2)评议组成员采用“模糊评分法”进行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即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I)评议分值,参照下表分值区间,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等级。
评议分值I
0≤I<50
50≤I<70
70≤I<90
90≤I≤100
评议等级
不困难
一般困难
困难
特别困难
(3)评议组组长、副组长逐一检查评分情况,与评分中离均差较大的评议组成员进行个别沟通了解情况,尽量避免偏差。
(4)评议组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4/5到会才能开会,会议必须由评议组组长(班主任)主持,班主任不能履职的,由学院认定工作组派老师参加并代行职责。
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XX,不得泄露。
(5)评议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家庭主要赡养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结果公示:
评议组将评议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3个工作日并听取意见,如有异议,可向评议组提出复议申请,评议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议,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当面答复。
5.确认上报:
申请认定学生对评议等级表明意见并签名确认;评议结果经评议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6.沟通解释:
班主任应与申请后未获认定的同学逐一沟通并说明原因,对有异议的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学院督察、审核、公示、复核
(一)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建立督察制度,选派督察员参与小班评议工作会议,检查小班在组织机构、规程及公开、公正、公平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组报送的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工作组在收到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加强对小班评议组认定工作的复核,重点复核调查评议组认定程序是否规范、流程是否完整、标准是否得当。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须通过投票方式对所在小班评议结果进行认可度测评,认可度低于80%的,责成小班重新评议。
认可度测评调查原则如下:
1.获得校(院)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以及学风状态优秀的小班,可免于复核调查;
2.其他小班按照30%的比例复核调查;
3.上学年有学生投诉、举报等反应情况的小班,须严格复核其认定工作认可度。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须对各小班认定的学生比例进行统计分析,对小班平均认定人数比例偏差高于或低于全院平均数20%的小班启动复核调查,据实处理。
(六)学院要重点加强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复核调查,摸排学生实际情况与认定结果的符合程度;同时在思想、学业、就业等方面做好特困学生的帮扶工作。
(七)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结果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审核、建立档案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
认定结果面向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管理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学院和小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随机选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校和学院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情况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和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发放了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按学生干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私自泄露或歪曲散布评议认定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认定评议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的(如对政策把握不准确、政策执行不认真、经复核有明显偏差),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