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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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表

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司法部、省监狱管理局、属地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1、国家、省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属地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

2、国家、省及司法部、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属地安监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记录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制度体系

 

1、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安全生产工作,监狱长(董事长、党委书记)、企业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监区长(农业大队长)对本监区(大队)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6条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监狱长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监狱党委、省监狱管理局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5、监狱应实行安全生产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凡发生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查看事故处理文件及资料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30条

《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建立、健全本监狱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7、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与监区(农业大队);监区与全体民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承诺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承诺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司法部《监狱戒毒所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方案》

 

三、基础管理

 

1、安全生产与本监狱和监狱企业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产工作文件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2、监狱和监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生产列入本监狱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查看会议、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河南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收工后半小时留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等不靠,积极主动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

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3%提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

查看文件、账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财企[2012]16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7条

5、监狱和监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6、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为民警、职工、服刑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检查发放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7、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现场检查、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监狱和监狱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狱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9、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0、监狱和监狱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体系建设、落实情况

查看资料、记录

11、省监狱管理局对全省监狱劳务加工项目实行安全准入审批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关。

严禁引进以下狱内加工项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淘汰的生产项目。

2、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项目。

3、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大的生产项目。

4、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或严重影响罪犯身体健康的生产项目。

5、食品、药品加工类生产项目。

6、不利于服刑人员身心健康,直接或间接影响监管安全的生产项目。

7、女犯、未成年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项目。

8、其他不适宜改造罪犯改造的生产项目。

查看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劳务加工项目审批表、安全生产评估表、现场、资料等

 

《安全生产法》

《监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规定》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6条

2、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对“三项岗位”人员,对民警、职工、服刑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时间要求:

(1)、监狱和监狱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监狱煤矿、非煤矿山和其他高危高危新上岗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新上岗警察、职工、新入监服刑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4)积极推进“手指口述”岗位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现场查看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监区

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3、监狱和监狱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活动方案,利用条幅、标语、咨询、板报、主题征文、安全知识竞赛、劳动安全竞赛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烘托安全生产氛围。

查看现场、文件、活动资料等

《安全生产法》

4、监狱和监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现场查看证书、上岗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五、隐患排查治理

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加大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作业人员进行通报。

查看制度、安全投入账目、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查看整改方案及报向上级的报告

 

《安全生产法》

3、监狱和监狱企业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4、监狱和监狱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区每周排查一次,带(值)班警察每天排查一次。

现场检查、查看记录

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6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

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

 

七、现场管理、安全检查

1、监狱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程序、责任和要求,形成安全生产检查长效机制。

现场检查、查看资料

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5条

2、在作业场所和安全通道、安全设施、设备上悬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语条幅、警示标志、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三无”设备及产品。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应当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

查看记录、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6、监狱和监狱企业禁止引进井下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高危、危险品生产项目。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4条

7、监狱和监狱企业在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监区或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看协议、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9、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如锅炉、熨烫蒸汽发生器、生产用各种储气瓶储气罐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民警、职工、服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现场检查记录及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0、监狱和监狱企业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经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批准。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动火结束后,监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消除隐患。

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明火源进入监狱。

禁止在罪犯劳动现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等场所吸烟。

现场检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9条

11、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对办公、习艺车间和监舍等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劳动期间生产车间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堆积杂物。

彩钢生产厂房禁止使用以“可燃芯材”做墙板、屋面板等。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司法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2、监狱和监狱企业应当对办公、生产、习艺车间和监舍等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配套设施、内部喷淋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消防外网、生活区消防设施、生产区消防设施、烟感报警系统、消防水鹤等)并保证完好、有效。

落实好责任人。

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等应注明使用方法,禁止擅自拆除、挪用、停用、遮挡。

罪犯生活、学习、安全出口如需封闭或上锁,必须经监狱主要负责人批准,且不得妨碍紧急疏散。

生产现场作业期间安全出口禁止封闭、上锁。

现场检查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8条

13、监狱应对罪犯劳动现场施行定置管理。

禁止将物品仓库或休息室场所设置在现场;禁止没有劳动岗位的罪犯在现场停留;禁止组织罪犯违规劳动;禁止罪犯将个人物品存放在现场;禁止安排罪犯在锅炉房、配电室等关键要害岗位劳动。

生产、习艺车间严禁有厂库合一、“多合一”等与生产、劳动无关现象。

现场检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2条

司法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4、监狱仓储物流中心和罪犯储物间、监狱企业仓库等库房应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严格管理。

库房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职警察管理;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等。

现场查看、突查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1条

15、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16、监狱警察、职工、罪犯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带(值)班警察

现场查看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7条

17、对存在“三违行为”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予以强令制止、取缔,并下达违章作业指令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18、安全用电是否国家标准,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是否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接线、装置是否规范;电线有无私接乱扯、绝缘破损、过热等现象;接地、接零是否可靠或混接;漏电保护器是否规范;开关箱是否整洁、完好,线路规整,各回路是否标明用途,开关是否完好;电线有无过载现象等。

现场检查、检测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92、《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

19、有煤矿租赁的监狱、企业对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与煤矿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监狱、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

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落实。

检查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等预防措施是否有效;机电设备的防漏电、防触电装置是否完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查看现场、记录、资料

 

《安全生产法》

《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20、严格落实生产、习艺车间收工后半小时警察留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查看记录、现场检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1、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2、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23、监狱和监狱企业公用车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等要求严格管理。

不得有违章、无证、醉酒、疲劳等违法违规行为

督查、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4条

24、严格执行省局安全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按指令书时限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八、应急管理

1、监狱应按照精心组织、科学施救原则,编制应急处置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

预案由监狱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地方有关部门备案批准。

查看应急预案、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9条

2、监狱每季度、监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查看资料、现场演练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20条

3、监狱带(值)班警察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查看文件、资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3条

4、监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地方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查看事故资料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

5、监狱应当整合应急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处置训练。

配备消防车的单位,组建消防队。

现场查看人员、设备、器材、物资等情况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4条

九、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注: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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