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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增值税出口货物退

§2—8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出口产品退税是一个“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

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出口退(免)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即出口货物照常征税。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货物退(免)、征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按企业类型与货物类型相结合确定。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免税但不退税和不免税也不退税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的首要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①首要条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②首要条件+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理解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或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均排除在出口企业之外,列入非出口企业。

  2)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可自营出口,也可委托出口;除生产企业外,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其他单位不是出口企业。

(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3.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⑤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境外

②④

③⑤

⑦⑥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简单理解: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与视同出口货物(自营、委托)

免税和退税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或视同出口的货物(……)

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特定货物(中标机电产品、生产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不免税也不退税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具体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见附件5、附件4)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税总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税总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简单理解:

出口企业与其他单位

出口规定的15类货物(免税的/未缴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

非列名企业外购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

视同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3类企业

未按规定申报或未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①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

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②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

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备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简单理解: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不免税不退税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有骗、逃税行为或嫌疑的出口交易

2.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①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

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②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

本。

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

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

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征收率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一)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外。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范围:

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涉及计算退税的问题。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

免: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1)一般出口货物劳务的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

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

包括:

①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

②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货物所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2.计算公式:

(见分析资料1)

上期留

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应

纳税额

当期进

项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

的销项税额

(免)

=的销项税额-(-)-

(抵)▲(剔)

当期应纳税额若为负数——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才涉及退税。

1-1

出口货物

退税率

出口货物

征税率

外汇人民

币牌价

出口货物

的离岸价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1-1-1▲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出口货物

退税率

出口货物

征税率

免税购进

原材料价格

=×(-)

外汇人民

币牌价

出口货物

的离岸价

免税购进

原材料价格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将上两个公式合并:

=(   ×  -)×

出口货物

退税率

出口货物

征税率

 

(-)

简化公式:

出口货物的

人民币离岸价

内销

销项税额

免税购进

原材料价格

应纳

增值税

当期

进项税额

=-[-(-)

×(征税率-退税率)]-上期留抵税额

3.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

离岸价

免抵退

税额

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出口货物

退税率

外汇人民币

牌价

=  ××     -

  ▲

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免税购进

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

退税率

2—1

=×

将2与2-1合并:

出口货物

退税率

出口货物

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

牌价

免税购进

原材料价格

免抵退

税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

1)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

2)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4.实际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按孰小原则确定

①|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因而可以进行退税。

但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产的才会退给你,没有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当然就不退给你了,只能留待下期使用。

“免、抵、退”办法总结

1、免:

出口环节免税

2、抵:

应退进项税额抵顶内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当期进项-剔除额)-上期留抵

3、剔:

剔除不可以退税货物、退税货物出口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

不得退税和

抵扣税额

=(离岸人民币价-免税原料进价)×(征税率-退税率)

4、退: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较小者=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离岸人民币售价-免税原料进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5.结转下期抵扣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

(例1、例2)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

1.计税依据(例3、例4、例5)

1)外贸企业一般出口货物

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计税价格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2.免退税额的计算

1)一般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应退税额=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其他退(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

1.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3.中标机电产品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4.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5.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四)其他规定

1.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2.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见国税总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1.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例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的资料(2项)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的凭证资料(5项):

3.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例7)

  4.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5.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

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内容详见《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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