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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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省统计局2007年4月)
一、总则
第一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贯穿于统计全过程的灵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为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质量既要从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控制,更要从管理、监督等非技术层面进行约束,实行行政控制、制度约束、依法监管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系统规范的控制。
第三条行政控制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
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通过行政措施对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从组织角度确保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机运转和合理衔接。
各级领导、各级统计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对数据质量负责,维护统计的严肃性;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制度,逐步完善部门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建立对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统计人员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两年一次的年检,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的适时更新,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调查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基础工作规范化规程不走样,贯彻执行调查、上报要求不走样。
第四条制度约束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统计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
要建立常设的数据质量控制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强有力的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长效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每季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会审、评估,评估主要采取经济走势判断法、相关指标验证法、历史资料对比法和速度特异值核查法等方法;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调研制度,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
领导干部下基层,都要把数据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健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严格报表的报送审批手续;各基层报表单位,要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并按时上报。
第五条依法监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
各级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统计法》的震慑力;精心选调统计执法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专业统计人员在数据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告知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责任追究是惩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措施。
违反《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一把手责任制度,统计数据不真实的,一把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给予惩处;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违法所在,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八条各级统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要在全社会营造维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
第九条GDP是国民经济统计中最主要的总量指标。
GDP核算是我省数据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之一。
省级GDP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统计局联审的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对市、县GDP数据质量控制,实行评估和会审制度。
从2006年起,我省正式推行联管联控新机制,对GDP数据质量实行新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办法。
第十条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实行联管联控,即核算牵头、专业联管、省市联控,以普查系数为依据,以联审和评估为手段,下算、下管办法相结合,构建全省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对各市GDP数据实行现行的省市联审办法。
第十一条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五个行业下算一级,按季联审。
每季联审时,根据实际情况亦可采用相关指标速度倒推法、结构比例趋势法进行行业总量的控制,或者用占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对于波动较大的极端值要进行重点监控,要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严格评估,对使用的相关系数进行多年度的对比分析判断,从而避免特异值的产生。
第十二条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五个行业下管一级。
其联审的方法是:
(一)农林牧渔业:
除了利用增加值率进行控制外,还要从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进行验证。
(二)规模以下工业:
除了利用其增加值率进行监控外,还要从其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入手,与以往年度的比例、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其相对客观的比重。
(三)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交通运输换算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周转量之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标准客运周转量之和(即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民航旅客周转量/13.7)
可用其经济普查后的结构比例趋势,结合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四)房地产业:
按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省行业的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五)社会服务业:
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8个部门。
根据其经济活动特点,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二类是非营利性单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和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主要依据工资的增长速度进行速度倒推,同时按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全省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建立专业领域数据评估机制,对各市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评估审核,以确保省市基础数据的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GDP数据具体评估办法:
(一)相关指标趋势评估法:
即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在反映客观经济趋势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联系性,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价的一种方法。
如GDP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增长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相关性,以此来判断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势。
(二)动态趋势(经济周期)评估法:
即利用若干年的相关资料,根据动态变动趋势,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一种方法。
如观察若干年GDP的增长趋势,可以观察几十年我省经济发展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大致了解到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从而可以较为客观地预测GDP增长的基本趋势,以此来预测和判断GDP在一段时期的增长的规律性等。
(三)比重(例)趋势评估法:
即在对各经济指标进行逻辑关系审查的前提下,通过观察总指标与分指标的比例关系,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可以大体分析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比例关系的合理性。
如在经济发展正常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占GDP的比重应基本稳定,各产业、行业之间的发展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比例和趋势。
三、农业统计
第十五条农业统计主要价值量指标、实物量指标,通过乡村报表进行搜集和整理。
其他指标在农业普查收集完一个比较全面的样本框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要不断完善农业统计方法制度。
第十六条农业数据的审核评估办法:
(一)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
主要与同年定期报表数、上年年报数、第一次农业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相关数据进行对比,与历年数据对比,既要算出累计速度,也要算出平均速度,然后分析评估。
(二)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如人均各总量指标,户均各总量指标,要按分市县区、分行业进行对比分析。
如人均粮食、人均增加值(相当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应该大体一致,户均农业总产值一般应掌握低限和高限。
用播种面积与小麦、玉米、谷子、豆类、马铃薯等总产量计算出亩产,计算出每头牛、每头猪、每只羊的产肉率、每头奶牛的产奶率等,分析评估其存栏率和肉类总产量,农业增加值率,投入产出转换效率等分析指标,再与同地区、同行业进行比较。
(三)利用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分析。
如农业总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产品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农作物播种面积与农作物产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农业总产值时主产品产量和价格在变化趋势上的关系等。
同一地区主要农产品价格应该大体一样。
审核时注意以下指标间的关系:
有温室、大棚一般会有温室、大棚中的种植面积。
如果农户有相关农业机械,要注意是否有机灌面积、机收面积或者农机作业收入。
有畜牧养殖用房的,一般有畜禽存栏量和畜牧业产品收入。
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之间的关系一般要符合当地的复种指数范围。
但在当年耕地经营权属发生变更的,不要求复种指数与耕地面积符合复种指数范围。
(四)利用购销等资料进行大数推算。
通过了解收购、农民自留和消费、市场出售等算平衡帐验证粮食产量数据。
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占现价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年度之间一般不应出现大的波动。
(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如同一数据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间对比分析。
(六)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如省级要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我省的农业数据,地市级可参考其他地市相关农业数据,县市可参照有可比性的县市的相关农业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七)利用部门数据进行核对。
如与农业、林业、司法、国土、工商、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对主要农业产品产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某些行业的一些总量指标。
(八)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
如找比较熟悉的乡村和部门了解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耕地利用情况,人均收入等。
(九)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十)在人财物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开展小型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数据。
四、工业统计
第十七条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采用办法:
(一)对比分析的方法。
根据报告期别与历史同期数进行比较,包括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根据数据动态趋势、水平变化情况对数据准确度做出基本判断。
如:
与历史数据对比分析,利用平均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对比,利用结构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参照其他地区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等。
(二)与部门进行核对和咨询。
如行业分组主要总量和平均指标,财政、税务主要数据,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发电量、煤炭产量等。
(三)利用典型资料和调查进行分析评估。
如了解比较熟悉的企业和部门的一些关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增加值率,主要工业产品的价格、能力、人均工资等,或搞一些小型的抽样调查等办法去分析评估等。
(四)利用专家经验分析判断一些难以确定的统计数据。
(五)进行数据质量抽查评估。
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进行基层地区和企业数据质量抽查,分析评估数据质量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数据质量审核要点:
(一)审核企业范围
1.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以年报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确定的名录库为准。
年报时进行企业清查,依据年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标准确定年报各表种及次年定期报表统计范围。
2.统计范围确定后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范围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2)年内新建成投产并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3)由规模以上下降为规模以下企业;(4)企业破产;(5)企业改制、兼并、分组等。
3.对于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立项、投产验收等相关资料送市统计局初审,市统计局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向省统计局提交报告并附企业全部资料复印件,在连续生产三个月以后,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最终由省统计局审定是否纳入当年统计范围。
4.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本期破产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以保持名录库的相对稳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均保留至年底。
(二)审核企业报告期情况
1.保持企业名录库相对稳定。
年初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范围,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2.在当年统计范围内的企业因故停产或破产,已报的累计数保留至年底。
3.制度报表中各项生产指标均应填报且统计范围应一致,在正常情况下生产、用电、用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产品品种单一的企业,在价格相对稳定情况下,产值、产量变化走势应相近。
4.年报审核不仅要审核报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也要注意与当年相关月报指标的参考和上年指标的对比,年度之间指标值增减态势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稳定,如果出现大起大落,必须查明原因,并在上报时加以文字说明,避免填错位数的现象发生。
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有关指标切实可行的控制区间,把差错降到最低。
5.月报要审核表内指标间关系,跨表间相关指标关系,月度之间指标值平衡,月度之间指标值增减幅度。
包括上月累计、本月累计平衡关系,本月与上月比,本月与上年同月增减幅度比等,如果出现平衡差,出现大起大落,应查明原因,对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在上报时附以文字说明。
例如资产总计、销售收入该时期数,当月累计数一般应大于上月累计数,如果出现当月累计数小于上月累计数,应查明原因。
6.要特别关注本地区大企业的运行情况,掌握动态情况,避免大企业出现数据差错和漏报情况,导致出现大的数据错误。
(三)审核企业同期数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定期调查等报表指标经常需要填报同期数,由于每年年内企业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不注意,企业同期数可能出现漏报和误报,对本期指标值增减幅度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此,务必要重视企业同期数问题,严格规范同期数的填报和使用,彻底杜绝漏报和误报现象的发生。
同期数审核要点如下:
1.要认真核对企业同期数与相应时期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一致。
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原则上要按上年实际上报数填报,本期上报的上年同期数小于上年上报的当年相应数的,一律按上年上报数为准。
2.凡已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分组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核算范围要一致。
(四)审核企业属性指标
按照制度与指标解释要求填报和审核,各项属性指标填报均应规范化。
计算机审核提示的差错必须更正。
以企业法人单位代码、行业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等指标为例证,简要说明质量控制要点:
1.规范法人代码填报。
企业填报的法人码应是正式码,确实没有正式代码或事出有因的企业,应在上报说明中逐个列出该企业的法人代码和企业名称及所在地,以备审查。
同一企业的法人码在年报与月报名录库中应一致,法人单位代码中有字母的一律大写,生产和财务月报法人代码亦同。
2.必须填报“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是核对企业行业属性的重要依据。
正确的填报是填写企业上报年度主要生产的产品名称,对于没有具体产品的企业则填写主要的生产业务,填写的内容前面不应有空格。
3.对企业行业代码要先进行人工审核,方法是将企业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分列排序,以确定归属行业小类,避免企业行业代码发生错误。
(五)审核企业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包括所有反映企业产、销、存情况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包括生产指标如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销售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电力消费量、工业用电量等,财务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税总额、利润总额、资产、应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
1.由于各地企业不尽相同,经营性指标如果用完全相同的审核标准公式硬性设卡,强制修改,则不一定符合实际要求,且审核差错量太大。
因此,针对不同指标,分别原则设定审核数据区间,各地可根据这个原则把差错率控制在最小范围。
注意审核起点条件和审核取值区间应将上一级审核要求涵盖。
如查无问题,上报时必须逐类说明,必要时,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2.核对并确定新的年度的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是工业财务年报的重要内容,这是工业年报一项重要工作。
对符合新的企业划型标准的大型企业在上报前必须逐一与企业进行核对(包括三项指标和企业名录项),对于符合新的大型企业划型标准而省认为不应上大型企业名单的,在上报财务年报时应附说明。
3.各项指标值与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幅度过大应附报情况说明,包括增减原因、影响程度、对今后走势的影响和判断。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我省对各市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按月进行评估审核,未经审定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具体评审过程为:
各市统计局对本市的工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先自行评估,并于月后6日前将评估报告(网络传输或传真文字材料)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对各市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地区对其数据进行重新审核修正,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部分重点地区参加的联审会;省统计局在11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季度、年度、节假日视报表上报时间作适当调整。
省统计局在处理定期报表数据时,对各市工业发展速度的认定将剔除企业上年同期数漏报和误报因素,将规模以下企业数据剔除后,再计算认定并反馈各市速度:
①总产值本期有数而上年同期数为零,又无新投产企业原因说明的。
②增加值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相比,增幅过大,又无增长原因说明的。
五、建设领域统计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级评估要求:
(一)比重判断。
各市的投资额占全省总量的比重以及投资结构在短期内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两个报告期内,各市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必须认真进行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城镇投资占全省城镇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1个百分点;
2.非农户投资占全省非农户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3个百分点;
3.城乡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4.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5.城镇设备工器具购置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6.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一般情况下,各市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
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2.城镇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3.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与同期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增长速度相比,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4.非农户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3个百分点;
5.城镇投资增速与城镇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6.非农户投资增速与非农户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三)连续性判断。
投资施工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要保持较好的连续性:
1.城镇投资:
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期比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2.非农户投资:
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四)协调性判断
1.投资项目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应该与该项目填报的行业类别相匹配。
2.投资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应该与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规模相匹配。
确因大项目开工或竣工出现主要指标数据波动较大,要列出具体项目的名单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县级评估要求:
(一)防止项目虚报或漏统。
要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每季度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和核实,加强数据审核,特别要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核。
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商务、规划、环保、国土、银行、工商、交通、邮电、房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要充分发挥乡镇和部门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同时,要加强原始数据的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必须要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填的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要在季末或半年末联合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原始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
(二)严格项目审核和督查力度。
要把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原来的城镇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项目、集体和私营个体等投资项目,以及农村非农户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投资统计范围,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尤其是对500万元以上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必须逐个搞清楚。
对500万元以上及新开工的亿元以上项目(煤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逐个上门现场核实,确保各项统计指标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市、县两级评估要求: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对超出下列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建筑业工程结算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1.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2.建筑业总产值中在省外完成的产值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3.工程结算收入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4.税金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5.利润总额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6.应收工程款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三)内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企业生产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应不少于上年的企业个数,如有减少要做出具体的说明。
其中:
季报中有工作量的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不少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说明原因。
建筑业总产值、建安工程产值、施工面积增速要相协调;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人数与期末从业人数增速要相协调,如增速相差较大,要说明原因。
2.建筑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变化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3.建筑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中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与竣工房屋价值增速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4.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大于上季累计数,如出现本季累计数小于上季累计数,要做出具体的说明。
同时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